附上國道高速公路局的網頁資料,其中部分內容應可對爭議點為明確說明
行車補給站>行駛在高速公路上
進入高速公路後應遵守相關交通法規、沿途設置的各項標誌、標線、號誌的指示,或公路警察的指揮行車。並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選擇正確車道行駛
(二)遵守「速限標誌」指示行駛
(三)保持安全距離
(四)小心變換車道
(五)小心超車
行駛高速公路應注意事項
(一)選擇正確車道行駛
高速公路車道的使用規定,是依據不同車種(大、小型車)、不同車速(快、慢速)的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而訂定。目的是為了增加車流的穩定及行車安全。特別提醒您「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等觀念。
1.高速公路慢速車定義
(1)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路段, 行駛速度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汽車。
2.車道使用規定
車道使用規定、內側車道、外側車道、超車道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慢速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4)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占用車道罰則
(二)遵守「速限標誌」指示行駛
高速公路速限之規定, 主要係考量行車安全因素。高速公路設計時,即依據車輛因素及道路條件分別訂定設計速率(最大容許安全範圍),訂定速限時則依據「速限不得高於設計速率」之原則訂定。
行車速率若超過速限,即超過安全範圍,增加潛在危險因素,因此行車途中請依速限標誌指示行駛,切勿超速。
提醒您:
1. 國道各主要路段一般車輛速限如下表。
2. 一般車輛速限為每小時100及110公里路段,總重20公噸以上大貨車,速限均降為90公里。
3. 國道沿線各交流道入口約300∼400公尺處、特殊路段(如施工路段、收費站區、多隧道路段)及速率變化處等均設有速限標誌牌,行車時應依當地設置之速限標誌指示行駛。
4. 遇有濃霧( 煙) 、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低時,應酌量降低車速。
......
(五)小心超車
1. 如欲超越前車,於變換車道加速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方向燈,駛回原行車道。(千萬不要以為車頭過車身就過了)
2. 前行車輛的速度,已達到該路段之最高速限時,請勿超車。
3. 以當時的行車速度,估計所需之超車時間及距離,在安全無虞之原則下,才可超車。
4. 駕駛人要有「能不超車,就不超車」的安全邊際觀念,千萬不要賭氣,彼此超越或競駛搶先,更不可在高速公路上『飆
車』。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容許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不堵塞行車狀況這七個字敢問是自行忽略
然後只看到"容許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這樣嗎?

不要講什麼新車、進口車什麼的
也不要來講在超車道已經開到120km錶速,還強調自己錶速很準
光120KM就可以開你一張超速,對吧
超車道是使用非佔用
閃你大燈算客氣了

龍拔拔 wrote:
.給樓主...
但其實不論你的時速為何,當超車道後車時速比你更快時,若前車未讓出內車道是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得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也就是說就算你開到120 km/h行駛在最內車道,當後車要超車你未讓出車道時就會被罰。而雖然後車因超車而超速是事實,但國道超速的罰鍰是3000元起,因此佔用內車道的人還是罰得比較重。簡單來說佔用內車與超速是兩個獨立的事件,前車不能因為後車超速違規而佔用內車道,兩者都會吃上罰單..(恕刪)
那是你自己的解釋
最新的解釋函:以110行駛內側車道,不論後方車速如何,警察是不會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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