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tios_JP wrote:
(轉)停車直接橫在...(恕刪)
這不能用"妨害公務"銬起來嗎?
chenann wrote:
有鑰匙有駕照、安全區不是道路行駛中遇到過會放下的員警...偷笑中^^
atmel wrote:
Q.違規停車發現執勤員警正在執行移置(拖吊)作業時,如何區分車輛放行之規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警政署
答覆 (一)依「取締違規停車程序」第2點注意事項:執行違規拖吊作業時,如違規車輛尚未上架或已裝設輔助輪,尚未移離原來位置,違規車輛之駕駛人已到場,執勤人員應即指揮停止拖吊,並請其出示駕、行照,查核無誤後,交付違規人已填製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責令違規人駛離。違規停放之機車,如已移離原來位置並置放於機車拖吊車輛上,即不得依被拖吊車輛駕駛人之請求而停止拖吊及放行。
(二)若車主或駕駛人到場對於當場是否放車有疑義時,執行員警應告知「駕駛人到場放車原則」,並就當場情形照相採證或錄影並做成紀錄備查。
(三)如車輛剛拖離現場,駕駛人係老弱婦孺(六十歲以上老人、殘障人士、孕婦、手攜或懷抱幼兒之婦女等)到場,距離並未遠離,在不影響交通安全與順暢之原則下,由員警從寬處理,指揮拖吊車停靠路邊,查核車主身分無誤後,交付違規人已填製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責令違規人自行駛離,以求便民,減少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