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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PO~逼車!我在"逼"你了.是不會讓喔!

在此想請問一下

速限50/60的市區路段, 機車大概低於時速多少公里以下屬未達快車標準, 不宜行駛於快車道??

我自己騎車很快都是接近速現在騎的, 所以也常會騎快車道

但是一旦低於40我通常就會縮回去慢車道了
(因為我知道很多汽車很愛逼車, 為了自身安全著想....)

有道歉的影片嗎???
RMFISH2 wrote:
事件落幕了~

下文轉貼自原PO的影片說明:

5/18已與對方於高雄市中正三路派出所調停
該駕駛對於交通法規的不了解,經由本人與警方的教育後
已向本人誠摯道歉並了解機車路權之所在,並保證並不再有逼迫機車的行為產生

至於行政訴訟的部分,由於未牽扯到民事傷害,走法院對本人來說亦無益處
最主要目的只是為了教育汽車駕駛,故這部分就不再提起

此事至此告一段落,感謝各位網友相挺

我知道這個結果對多數網友來說一定不會滿意
什麼一定要告到底啦blablabla~
但該名駕駛在現場的態度已讓人感受到誠意,還請各位息怒XD

PS.影片22~24秒閃光並非照相,是紀錄器本身的BUG...(恕刪)
e-tron wrote:
在此想請問一下
速限50/60的市區路段, 機車大概低於時速多少公里以下屬未達快車標準, 不宜行駛於快車道??
我自己騎車很快都是接近速現在騎的, 所以也常會騎快車道
但是一旦低於40我通常就會縮回去慢車道了
(因為我知道很多汽車很愛逼車, 為了自身安全著想....)

沒有快車這種東西,所以也沒有你說的"快車標準"。
法規中汽車包含機車。慢車是指人力車與獸力車。
快車道任何速度都能行駛,並非用速度來分別快慢車道,但是速度較慢者請靠右禮讓較快者及跟上前方車流。

Chrisslee wrote:
各位真的有在高雄開過車嗎,有過兩線快車道一線快車道卻是機車全都騎在快車道,剛下班要趕回家準備搭最後一班火車嗎?機車硬是要擋汽車的經驗嗎?...(恕刪)


你趕火車就最大?
別人趕下班回家不行喔?
馬路你家的?

一線全都是機車(無禁行機車),不能走逆?
另一線(內線)是汽車囉?怎不去要求內線的汽車開快一點?
不是快車道嗎?怎內線汽車跟外線機車速度差不多?
阿是快在哪啦~!

要是遇到內線有汽車,外線是卡車、公車,兩線速度都差不多
這時候你會希望感哪一線的車?

說來聽聽!
不知道哪條文說機車要靠邊的
越靠邊騎越危險<---高雄
你不會知道哪時候老人家會從路邊衝出來
小孩跑出來
狗跑出來
球跑出來
我也是比較喜歡騎影片中的那裡
不過有汽車從後面來基本上會讓一下
不過不讓也沒有錯啦...
何必跟對方賭他手上有沒有槍呢

艋舺的結局是什麼?為了什麼而爭

e-tron wrote:
在此想請問一下 速限...(恕刪)




你機車應該可以騎到100吧~考慮從高速公路走嗎???
都可以騎到100了~應該算快車 應該也可以走國道啦!!!
快車定義不是這樣
艋舺的結局是什麼?為了什麼而爭
在高雄走跳這麼多年
經不負責任統計
小巷右轉,紅燈右轉(紅燈左轉的不在討論範圍內)的機車駕駛

1000個大概998個不會往左看
害我這個直行車駕駛有機會一定給予柔(逼)性(車)勸導

ACCBCCCCC wrote:
不知道哪條文說機車要...(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章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第四章 汽車裝載行駛
第九十三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第九十五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第九十八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第九十九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
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第一百零一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
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83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第183-1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以上是擷取自交通部官網,請自行參考比對兩造行為。不論開車或騎車,不需要火氣那麼大,都自認為自己是對的。







flashman1 wrote:
果然沒看錯 汽車大頭...(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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