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色小鸭 wrote:內線一定是超車道?早...(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為三讀通過的法律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並沒有說"內車道為高承載車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為法規命令這樣解釋是不足的法規命令不應牴觸法律的規定。Arch.Gabriel wrote:講這麼多,實際上路如...(恕刪) 只有在內側車道超越時, 維持最高速110km/h=30.5m/sec也就是地面3條車道線的長度GPS及錶速都可以對照 ,實際車速高於錶速7-10km保持錶速加上7-10公里,已經遵守最高速限規定,況且還有未逾十公里要超速很難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所述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都是說要駛入原行路線,駛回原車道, 不能持續行駛超車完就離開, 根本不必死守內車道 ,況且, 外車道更好開小弟都開外車道,很少進內車道
herblee wrot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為三讀通過的法律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並沒有說"內車道為高承載車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為法規命令這樣解釋是不足的法規命令不應牴觸法律的規定。 又在自以為解釋了啊?你怎不去問交通部 問高公局啊?H神的說法無敵?光是你最愛引用的位階最高的交通"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和第五條就夠打你臉了
herblee wrote:保持錶速加上7-10公里,已經遵守最高速限規定,況且還有未逾十公里要超速很難... 超車完就離開, 根本不必死守內車道 ,況且, 外車道更好開小弟都開外車道,很少進內車道 呵呵,我還以為你也不看錶的,想不到看的比我還仔細啊,還是個開內車道也不超速的優良駕駛,甚至還很少開在內車道那些希望內車道淨空能讓自己一直開下去的、說錶速有誤差不用管錶的、大喊內車道不管開多少都可以的,記得要學起來啊,可不要只學半套還沾沾自喜,不然人家可是講明了跟你們不一樣的喲還有一些網友時常搬出這個什麼速限與路權無關的理論為自己超速辯解,別傻了,他自己可是認真的盯著時速錶,從不超速的,明知自己超速的就不要再來沾親帶故的亂引一通製造廢文,如果他的論點變成為超速辯解,他豈不是變成說一套做一套的鍵盤車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