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錯,轉彎車要讓直行車是用在路口"對向"或非同向的車輛的;所以,行走在"同向"的轉彎車與直行車;轉彎車,請在路口前30公尺~60公尺之間,將兩車之間的關係"慢慢"改為"前後車"的關係;而如果,同向車的擦撞事故,肇事分析一般都會是,主因,變換車道(或超車不當)疏忽;次因,未注意、、、。(或者間隔甚麼的)而前後車呢,應該不需要明說。以上再說明好爸爸與帥兒子
yore220 wrote:汽車於外側快車道準備右轉一樣是要先讓慢車道的直行車...(恕刪) 你說的不通...那台北市區上下班時要右轉的 不就讓到死~harrison4569 wrote:沒錯,轉彎車要讓直行..請在路口前30公尺~60公尺之間,將兩車之間的關係"慢慢"改為"前後車"的關係;.(恕刪) 前後車 才對嘛~
怒濤爆裂 wrote:你說的不通...那台...(恕刪) 所以要轉彎當然最好要提前切換至慢車道那才會跟後車變前後車關係但如果要在快車道右轉理論上是必須先禮讓慢車道的直行車不過如你所講 讓會讓不完所以就可以說不禮讓的行為是正確的?
harrison4569 wrote:轉彎車要讓直行車是用在路口"對向"或非同向的車輛的; 大大.你是在誤導嗎?第48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各位大大可以慢慢看下面這位哲學大大的案例,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464068依據警方繪製的事故現場圖,我方原本無肇責;但是哲學大大行車畫面提出去之後;鑑定意見書,(白紙黑字):我方主因: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筆者該說甚麼呢?好爸爸與帥兒子-------------------------------哲學大大的案子,筆者未曾參與的原因;行車畫面交出去之後,鑑定結果是會改變的。哲學大大的案子,已經來不及救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