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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右轉撞倒機車,騎士及時跳開!

gungunM wrote:
貨車至少有五秒鐘的時間可以觀察後方...
卻在撞到前...
連閃避的動作都沒有...
顯見貨車根本沒注意過右後方!
條文告訴你...
該注意的不可以不注意...
問題出在...
有人認為右轉不必注意右邊...
這樣想的話...
真的可以撞人吃到飽耶!

今天早上發現...
我每次變換車道...
至少就看了右邊後照鏡三次...
右轉更是頻轉頭跟看後照鏡...
這絕對是我太龜毛對吧




如果貨車完全沒注意右後方的話 ,碰撞發生後才踩剎車 , 停住的距離會多一點.

如果你認為機車是後車也是右車 , 那表示機車在貨車轉彎時由後車"變" 成右車

這不就是機車想鑽右縫超車嗎 ?

我前幾天從新竹慈雲路右轉(應該說"右前"方向) 的小小巷子 ,"正"右邊是新開通的公道五路 , 右轉前也一直注意右後方 ,有台機車一直窩在我右後方 , 打了方向燈他還是窩在我右後方 ,
後來右前轉之前, 我還按了啦叭(叭後車 , 沒碰過吧 ?) , 那機車聽到聲音才繞道我左邊去 ,
(那邊不可能關門右邊 , 因為右邊是新開通的公道五路 , 寬敞得很)

你很專心很好 , 恭喜你.


同時條文也告訴你

"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

"同時有充分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即不得以信賴它方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 , 反之 , 如果反應時間不足時 .......

vincent12 wrote:
如果貨車完全沒注意右...(恕刪)


一模一樣的情況我也遇過...
在右後方stand by鑽右邊...
但我最後是讓他先走...硬幹肯定出事...
前面就提過...
注意右方甚至注意後方都是右轉車該做到的事情!

機車怎樣違規都不打緊...
肯定佔較多的肇責...
現在討論的是貨車的肇責...

您不能斷章取義我的引用條文...
我引用條文的重點在下:
然因為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之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

右轉貨車該注意右後方...
很明顯的屬於上述規範內!

機車也不是從別的車道竄出...
一路的從水溝蓋前進...
五秒以上的時間...
正常人看後照鏡少說也該看了兩三次...
跟理盲講理~黑人問號!?
歹戲拖棚了 就不要再辯了吧!

其實 兩造雙方說的結果,在不同法官(自由心證)審理下都可能出現不同結果


不過 此一事件在影片的佐證下,機車方錯比較多...就不要再爭論了 OK?
gungunM wrote:
linxxxxxxx說右轉車撞死鑽右邊車縫的機車無肇責可全身而退!!

請把相關文章po上證明
gungunM wrote:Linxxxxxxx的CUXI從右側同車道超車.要用過失傷害去逼迫對方賠款

也請把相關文章po上證明
gungunM wrote:現實就是明明就你開車不安全.右轉都不看右邊的...

並請把相關文章po上證明

對於上述的言論已備份存查.請給我一個事實的證明與解釋
如今日過後未說明證實上述言論.我將對您提出加重毀謗告訴!


你打linxxxxxxx就代表不用為你的言論負責嗎?
毀謗?懷疑?請google一下毀謗罪


gungunM wrote:
請問一下幾秒的時候放...(恕刪)

這邊有說明請參考.....
類型:右轉不當(跨壓快慢車道線)

(四)未注意右後來車也不對:
案例謂「甲車轉彎時未注意右後來車」也不對,按甲車既確定其有優先權,則乙車即有停讓義務,二者之間一動一靜,雙方之行為已失其聯絡,行駛間之轉彎車對於停止間之直行車並無應注意之標的,同時還可信賴直行車駕駛人會遵守交通秩序,而無考慮其會有偶發的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之不正當行為的義務,案例對於一個沒有義務的甲車隨便戴上一頂「注意」的帽子,這是在說明甲車有注意乙車違規的義務,於法於理均有未合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各位汽車駕駛朋友們,影片一的車禍天天在台灣各地發生,各位是否有想過原因呢? 政府一直忽略教育機車騎士的重要性以及一直要求機車騎士要靠右行駛,這種車禍才會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

G-PLUS wrote:
這邊有說明請參考.....(恕刪)


怪的是...
你引用的網站註解...與最高法院判決矛盾...
你用的網站說不用注意違規車...
最高法院說在合理的情況下需注意違規車...

最高法院74年台上第4219號判決:「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為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之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分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它方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

到底是網站說的對?還是最高法院的判決對呢?
跟理盲講理~黑人問號!?
skiptomylou38 wrote:
各位汽車駕駛朋友們,...(恕刪)

應該是所有用路人都該加強教育(尤其是殺傷力大的車輛駕駛)
但這裡是鬼島
症腐官員汙錢都不夠時間了
哪還有時間理你用路人的用路觀念好不好
只能自求多福囉
你說的那條直行和右轉路,就是慢車道,要講混合道也行,...貨車的後方,指的是排在後面的汽車...那台機車騎在最右邊,沒有違規,它的前方是沒有車輛的,直到那台貨車要右轉...這樣清楚了嗎?你到底有沒開在慢車道過?你確定你開慢車道的時候,旁邊都沒機車嗎?你看到機車很靠路邊,你會不會開過去慢車道?所以我才說,你連什麼是前後關係都不知道,舉了一堆完全不對的法規
12秒~13秒 分割,
單純分辨一下,無他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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