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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圖衝撞警察的女駕駛被轟八槍...

Lutz wrote:
這個不是版友說的, ...(恕刪)

所以說該名分局長笑掉大牙就是了喔....呵呵..那還真好笑....XD....
剛又找了新聞看了一次, 發現看錯了
原來不是分局長, 而是更上一級的台中市警察局長說的
萬得佛 wrote:
其實那女的是一位專業...(恕刪)


那個女子應該是天蠍座的
有冒險家的精神

支持警察+1
ruanleo wrote:
所以我覺得這件事情應該是要各打五十大板,而不是只倒向特定一方 ...(恕刪)



認清事實吧,你自己都認為這件事情要各打五十大板,然後呢?現在被打板子的是誰?現在整件事的發展是倒向特定的哪一方?

拜託請別用替代役的身份發言,真的是侮辱了所有的替代役男。
我雖還沒看那新聞
但是看到各位大大的回答應該也猜的出來發生何事
這個時候不管是誰對誰錯
我只知道....
警察的公權力是不可侵犯的
警察代表是執法人員
如果有人不聽從值勤警察的指示
那就是違法

不管那個人有任何理由

ruanleo wrote:
懶得回應了被罰不是沒...(恕刪)

本來不想浪費時間在這個文章上的,不過還是忍不住要講一下啦~
支持警員+1
有句話說"別人的孩子死不完"(台語),今天遇上這事的警員不是您的朋友或家人,所以您大可在旁風涼話,如果今天這位員警是您的朋友或家人,甚至您本人,不知道您是否會不會用同一標準來檢視?
記得好多年前在桃園縣曾發生過二位巡邏員警遇到一台闖紅灯的自小客,於是上前攔檢,結果停車後二人上前盤查時卻被車內四位歹徒持槍射殺,更久前在中山高上也曾發生同樣是攔查超速車輛而遭歹途襲警殺害的案例,當然啦,今天因為女車主沒事且把車子開到修車廠後向媒體投訴(或是有民代施壓),警方高層為了息事寧人才會處份該員警賠錢結案了事,今天要是換成女車主是通緝要犯,或車上有槍械或毒品,那麼媒體及警方高層處置及報導的內容又會大大不同了~
我支持那警察

今天不管是在台灣還是在美國

為什麼在美國即使一個很正直沒做壞事的老百姓看到警察都會感到敬畏

但是再台灣卻不是這麼一回是...........

怎不想想警察在台灣的地位有時候是不是怪了
相機有一種奇妙又難以抗拒的吸引力...........
淳,您好:

當您寫信至市長信箱之後,系統會在數分鐘內立即發出一封

確認函,請您至所留電子郵件地址接收並完成確認動作,以

確認您可收到我們的回覆及電子郵件地址未被誤用,謝謝您。

台中市政府敬啟



一人一封信支持該員警~
心隨境轉 境隨心轉!?
ruanleo wrote:
懶得回應了被罰不是沒...(恕刪)


這位同學我想你才不懂何謂比例原則吧?
舉個例子來說~今天一個歹徒持刀衝過去砍警察
我敢跟你保證警察可以開槍打那個歹徒(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用槍時機)
但是警察只能夠打歹徒的非致命部位~比如說手腳
如果說打到致命部位,比如頭,胸,腹部等等
那就叫超出用槍的比例原則
什麼不符比例原則就是不能用槍
我看你才是笑掉人家大牙吧?
ruanleo wrote:
(恕刪)...不符比例原則就是不能用槍,不能用槍還能符合用槍時機,這個邏輯還真是妙啊...(恕刪)


比例原則不是說在做某一行為,要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少的
今天警察臨檢,女駕駛逃逸,警察有多種選擇,但他選擇開槍
是不符比例原則

但是用槍時機不是在危機的時候使用,該在場警察覺得,女駕駛有衝撞的行為下開槍
是符合用槍時機

不知道這個邏輯妙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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