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anleo wrote:所以我覺得這件事情應該是要各打五十大板,而不是只倒向特定一方 ...(恕刪) 認清事實吧,你自己都認為這件事情要各打五十大板,然後呢?現在被打板子的是誰?現在整件事的發展是倒向特定的哪一方?拜託請別用替代役的身份發言,真的是侮辱了所有的替代役男。
ruanleo wrote:懶得回應了被罰不是沒...(恕刪) 本來不想浪費時間在這個文章上的,不過還是忍不住要講一下啦~支持警員+1有句話說"別人的孩子死不完"(台語),今天遇上這事的警員不是您的朋友或家人,所以您大可在旁風涼話,如果今天這位員警是您的朋友或家人,甚至您本人,不知道您是否會不會用同一標準來檢視?記得好多年前在桃園縣曾發生過二位巡邏員警遇到一台闖紅灯的自小客,於是上前攔檢,結果停車後二人上前盤查時卻被車內四位歹徒持槍射殺,更久前在中山高上也曾發生同樣是攔查超速車輛而遭歹途襲警殺害的案例,當然啦,今天因為女車主沒事且把車子開到修車廠後向媒體投訴(或是有民代施壓),警方高層為了息事寧人才會處份該員警賠錢結案了事,今天要是換成女車主是通緝要犯,或車上有槍械或毒品,那麼媒體及警方高層處置及報導的內容又會大大不同了~
淳,您好:當您寫信至市長信箱之後,系統會在數分鐘內立即發出一封確認函,請您至所留電子郵件地址接收並完成確認動作,以確認您可收到我們的回覆及電子郵件地址未被誤用,謝謝您。台中市政府敬啟一人一封信支持該員警~
ruanleo wrote:懶得回應了被罰不是沒...(恕刪) 這位同學我想你才不懂何謂比例原則吧?舉個例子來說~今天一個歹徒持刀衝過去砍警察我敢跟你保證警察可以開槍打那個歹徒(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用槍時機)但是警察只能夠打歹徒的非致命部位~比如說手腳如果說打到致命部位,比如頭,胸,腹部等等那就叫超出用槍的比例原則什麼不符比例原則就是不能用槍我看你才是笑掉人家大牙吧?
ruanleo wrote:(恕刪)...不符比例原則就是不能用槍,不能用槍還能符合用槍時機,這個邏輯還真是妙啊...(恕刪) 比例原則不是說在做某一行為,要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少的今天警察臨檢,女駕駛逃逸,警察有多種選擇,但他選擇開槍是不符比例原則但是用槍時機不是在危機的時候使用,該在場警察覺得,女駕駛有衝撞的行為下開槍是符合用槍時機不知道這個邏輯妙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