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我們就來看看第八條是甚麼東西吧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車輛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除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但排氣量超過一千立公分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二、汽車行駛於同向三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三、汽車行駛於同向四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外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中內車道或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可行駛於中內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同向二車道以下才能以最高速行駛內側
其他的通通不行
那請問樓主
當你在同向三車道, 四車道行駛的時候
還會以最高速開在內側嗎??

有疑慮的是如何得知是最高限速?不管依法依理都有不同見解
這邊我提出一個想法讓大家參考
理論上來說,若行駛最高限速就表示車速贏過99%的車,是吧!這樣只有1%的機率遇到同速車或更高速車,
所以我把最高限速定義成:贏過前方(含三線道)所有的車。至於自己有沒有超速或不到速限,就要對自己負責,因為任何人都無法隨時借到高公局的測速槍來證明,舉證就交給高公局處理吧!
所以,如果你確定三個線道上你是最高速的車,那就行駛內車道吧,但要隨時注意後方來車,因為你只是"暫時"是最高速車,若非最高速就準備要讓道囉!若跟中線道並排,那也證明你不是最高速車,不管你的表速是多少,也請換車道吧!
若後方有車慢慢逼近,表示你已非最高速車,請先信任他,一定是他的表速與你不同,先尊重他的表速吧!對方適度的閃燈,就想是善意的提醒就好不用覺得是在挑釁,若還是覺得他超速,就備妥行車紀錄器,投訴高公局吧!不過既然最高速車已換人做做看,那就是先讓道就對了,等他過了也不影響你的行車路線時你又是最高速車,再轉回內車道或原車道繼續行駛。
話說回來,對於些微超速或些微低於限速的車,可請大家多點包容,不要當成十惡不赦的罪人嗎?被取締其實也是自己要承擔的,對於內車道的用路情形最應檢討者,應該是嚴重超速或嚴重低速者,就請大家不怕麻煩,多多告發吧!若高公局能處罰這些違規者,規定要上01來爬樓,每棟樓都爬的話要爬上千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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