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lter3653 wrote:讚.. 欽賞你..一堆人不知所云..好像不能檢舉違規似的..那些人平常肯定作奸犯科....(恕刪) 講那麼多都沒用附上法條跟照片最實在一堆自己做小偷怕警察抓的不知所云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條伯 wrote:我是立委就發動修法,檢舉交通違規者,可以得到違規罰款的 90 %,其餘的 10 % 則歸政府。這樣可以不讓警察再背負著偷拍的惡名,警察只能專責於當場攔停舉發。假設高速公路一張罰單 3000,檢舉人可得到 2700 的獎金,那一堆上下班時間南下桃園交流道閘道走路肩的、插隊的,至少可以讓人賺進數萬元!這樣也可活絡社會經濟、降低失業率跟自殺率,也可提昇國民所得,博愛路的相機店又可生意好,讚啊! 只要牽涉到金錢, 很多立意良好的事情都會被扭曲, 恐怕只會造成更多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