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問題 一封回信~~ 仍是說不出重點~~ 各自解讀吧~~~
您好~
想請問關於國道安全執法舉發項目第四條 "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之標準
1.若有小型車依110~120KM/H滿足最高速限又不會被流動或固定測速照相舉發
的情形下,連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會被列入舉發對象?
2.若在滿足問題1的條件下(最高速限連續行使內側車道),該車後方有更高速
(會被超速舉發)之車輛以閃燈示意前車讓離內側車道,則前車有無讓離內側
車道之義務?
3.另有人在網路上宣稱貴單位曾回覆:"小型車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的車道但
前提是不影響後方來車" 想請問此前提(不影響後方來車)之標準為?
簡單來說:
A.若前車以表速110~120KM/H 連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合法?
B.若此時後方車輛以閃燈示意讓離,前車是否需要讓離?
感謝回覆~
您好:
台端之電子信件,本局敬悉,茲說明如下:
一、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摘要如下:
(一)原則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指僅供「超車」行駛。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二、 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三、 綜上說明,因此該路段若限速為時速100公里之路段,若駕駛人要使用該內側車道之路段,小型車應以時速100公里之速限行駛方得使用,若以時速100至110公里之速度行駛(仍屬違規行為),依上揭處理細則規定,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四、 若仍有疑義,請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科員洪漢程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4)、。謝謝來信。
國道公路警察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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