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仔puppy wrote:
是你自己看不懂吧法規...(恕刪)
首先我沒再討論法規,而且我一開始就說了我把機車都當汽車看。為什麼不看前面我發的文章呢?然後我只是強調再台灣一般機車不能算汽車,而重機車是算汽車。沒人跟你說重機不算汽車。再來阿魯巴有討論LA法規嗎?還有你真的覺得法規說機車比照汽車。那請你把你的重機騎上高速公路。被開單再拿你的法規去跟法官講,不用跟我辯。而且我從一開始就是很支持台灣人要把機車當汽車看,機車駕駛要自己把自己也當汽車看和騎。麻煩前面的文也爬一下,不要半路殺出來加入戰局。而且從頭到尾都是在跟阿魯巴辯論位啥"美國"沒禁止機車上high way,這也是他提出來的論點,那他現在又自己說他在討論LA而已,但自己又明明說位啥"美國"沒禁止。然後又在那邊扯 柯林頓口交誹文,這樣算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