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個討論區 有更正消息(在212樓) 很希望這些資料是真的 讓社會公評他
基本上資料都一樣 只是 駕駛姓蕭 33歲
1.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26/78/2jo47.html
2.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26/143/2jocm.html
他說他有躁鬱症 我親人也有 他也會忘記自己做的事情
但是 是選擇性遺忘 很容易原諒自己錯誤的那種遺忘
三總的藥袋事吧 不是我在說 我不信任軍醫
我發現在雅虎搜這個名字居然沒有結果 他們應該有動手腳吧
擋救護車比中指 男:我躁鬱
既然如此...就有強制隔離就醫的必要性.
此案法律如果關不住這種'禍"(好歹要關起來好好醫治) 給受害者家屬一個公道與示警大眾
屆時民怨四起 該'禍'的後果可能更不勘設想 到時只是增加受害者(打人的,被打的)
(官不辦解民怨,那善眾何以守法度日..?<---守法公民看太多,網友請見諒)
法官大人 跪盼您嚴辦啊 事實經過可是現行犯啊 !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 第八十八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憲法上「現行犯」意涵?逮捕權人?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90
4569-ER 的SMART 車輛 是凶器 ...蓄意阻擋救護車去路及緊急剎車是明顯犯行.....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阻塞逃生通道之處罰)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僅是部分猜測可能被運用的法條,敝人還懇請法界專業人士不吝指正.
畢竟如果萬不幸又出'同類'之駕駛.我很想抓現行犯阿(搶下方向盤移車是重點) 預防勝於治療.救人慢一秒都不行.
另外此案不是三言兩語就哭一哭瞎混過去吧!
不是得理不饒人..而是要是此案被付付罰金,裝裝傻,呼巄過去.那以後日子要不要過了,肇事就抱病號?!!
法官到時若無法殺雞儆猴 那可能又多一事!

我想請教法界人士-是不是檢方公訴使用的法條,法官可有駁回或選擇性之可能性?
此案的相關證據應是非常充足如是,相信相關的精神科醫師應該不會出'包'吧!?
這膿包已經破了可別亂簽證明顧消毒, 一明眾(公憤)暗.慎思 慎思
法律不是給人玩的 畢竟公道自在人心
良心建議該駕駛,做錯的就要擔,別浪費社會成本了!現在是被你擋的人走了.大家都看見了而且很難過很生氣

光華小林 wrote:
這種人應該判他蓄意謀...(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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