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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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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爆料公社~~~~










WOW......
今年春節初三下午 國三

關西-新竹系統

一台紅斑馬內線開110(有閃燈沒鳴笛),約關西遇到,到新竹系統才切中線

全程110,我中線開110可以和他平行
看一堆不是唸法律的人討論法律條文怎麼闡釋挺有趣的!

pp5542 wrote:
今年春節初三下午 國三

關西-新竹系統

一台紅斑馬內線開110(有閃燈沒鳴笛),約關西遇到,到新竹系統才切中線

全程110,我中線開110可以和他平行


算他運氣好沒遇到01網友

不然閃燈閃到他讓道
chiayingcool wrote:
算他運氣好沒遇到01網友
不然閃燈閃到他讓道



1.關於這種情況,您是小看01版友了。去年在這裡,我提過一個小問題---「高速公路,限速110,前方車況佳,但中線有一紅斑馬公路警察車輛以時速(錶速)約115行駛。若您是開在內側,或中線,請問如何處理?」
01這邊的版友,很正經的回答說:「會看自己的gps速度,且也會以110+10實際速度來超越這輛紅斑馬。」

2.當然我不敢問他,超越過後,要切回中線嗎?還是得持續行駛最內側?

3.不然,您問一下kelly妹妹,有無寶貴意見。(我問過她類似問題,但小弟資質差,無法理解其回答)
小弟也超過很多次"紅班馬"怎麼都沒事?

看到警車就"做賊心虛"也是塞車的原因之一
敢不敢超紅斑馬不是重點

重點是被紅斑馬以110km/h"堵塞"於內線時敢不敢閃燈叫他滾出內線啊
sblack1108 wrote:
話說某天跟朋友一起...(恕刪)


把ETC設定為"區段測速",無論內外側車道的110KM/H為最高速限才會有用,不然一堆喜歡開快車的駕駛都有一番自我言論來"說明"道路使用權利

chiayingcool wrote:
敢不敢超紅斑馬不是重點
重點是被紅斑馬以110km/h"堵塞"於內線時敢不敢閃燈叫他滾出內線啊


永遠的一千零一招

就算被警車堵住,也只敢在01說『警方未依法行政』
然後呢? 就沒了...
JamesWK wrote:
把ETC設定為"區段測速",無論內外側車道的110KM/H為最高速限才會有用,不然一堆喜歡開快車的駕駛都有一番自我言論來"說明"道路使用權利
...(恕刪)


1."速限" 根本就不是"路權" , 速限根本就不屬於"道路使用權利"的範圍!
依據高管規則5
同樣,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外側車道
同樣,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
完全和內側車道一樣 !
這是"路權"嗎 ? 不是
和有沒有駕照一樣,是屬於"道路使用正當性" , 完全不涉及路權!
這是內側車道"有條件"的"特別速限"規定 , 速限是 『道路使用正當性』! 速限不是路權!
遵守速限是無條件的, 無法反過來要求路權!

2.高管規則是正面表述的"規則"(不是罰則!) "是速限標誌上方的那一面標誌, 根本就不能負面表述成用路人的車速!
完全把法規倒過來講? 講成 原本法規相反的東西?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法規授權對象為誰? 誰得以?
法規是"最高速限" 由原速限(高管規則5)變成最高速限行駛? 是誰的職權????
用路人如何決定速限?
這條法規是授權主管機關 "改速限" ! 根本就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不是對著用路人講的!

(2)."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上方的那一面, 根本就不是用路人的車速!
是主管機關去改速限! 不是用路人爬上標誌?遙控?去改速限!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沒有因為遵守速限就衍生什麼權力!

規則(正面解釋) 不能反過來說成 罰則(負面解釋)
高管規則是規則, 不是罰則, 必須正面表述,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不是反面解釋為用路人的車速!
規則(正面解釋)當成罰則做出 負面解釋(反面解釋),反過來解釋,就會創造出法規所沒有的東西!
這個但書是說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兩面標誌同時遵守!

兩者都是"依限行駛"
只不過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其他車道只有一種速限, 說的是那一種速限! 不是在說車速!
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
無論那一種速限 , 都可以行駛內側車道 !
要如何拿"測速"去區分 ?????

3.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以"但字"開頭的文句是但書!
但書有不得擴張解釋, 不得倒推解釋的原則 ! 不是漫天隨意解釋!
但書寫的是"速限",依據法律但書規則,但書不能擴張解釋, 不得類推解釋! 造成解釋過寬, 連本文規定也被推翻!
現在就是犯了這個錯誤!
錯誤解釋到超過"速限之外",如(排除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規則)",但書只能限縮於排除原本車道"速限"的通例。
依其句式 「但... ...得」。
為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不是最高速限行駛就不必超車 !

4.再請先 確認一下"時空次序先後"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必須在先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內側車道"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如何能拿"尚未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去取得路權 ????

無路權如何進入內側車道? 不能無路權進入內側車道後, 侵入它人(欲超車者)的車道之後,再"最高速限", 再說自己有路權? 這是不能"先上車後補票的"
這如同無路權闖紅燈之後, 等候綠燈轉換亮起之後, 才指著後來亮起的綠燈說, 合法! 現在是"綠燈"!

8-1-3但書"行駛於內側車道","行駛" 指四輪已經在內側車道之內了,已經因為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了!
四個輪子都進入內側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進入之後才適用內側車道速限!
既已經在內側車道上了!時空就不是選擇/分配車道的階段了!"最高速限"無法決定走對或走錯車道! 不是做車道選擇, 是完全局限於內側車道之內的"速限"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 也無法以"最高速限"選擇那一個車道行駛?
而是都可以!
因為都可以!以"最高速限"無法決定是 走對或走錯車道 ?
"最高速限"並非車道路權!
因此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並非不必超車!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已經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事後就算"最高速限"行駛,只要無超車行為,未超越右邊的車,仍然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是違反法規的,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5.處罰條例33條 才是罰則 , 罰則是在說要處罰的! 超車後未駛回原車道,留在超車道上,是錯的!
處罰條例 33-2 的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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