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朋友
本人已經賣車退坑
不再當一個重機族了
即日起恢復機車族的身分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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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之前他有開記者會說不公對待
現在應該是換回白牌機車了
政府應該沒有權力限制人民的交通工具(吧)
個人猜測有可能是紅牌駕照被吊銷了
塚本八雲 wrote:
我記得之前他有開記者會說不公對待
現在應該是換回白牌機車了
政府應該沒有權力限制人民的交通工具(吧)
個人猜測有可能是紅牌駕照被吊銷了
你猜測可能是對的,
或許他可能犯了43條其中某一項,
找臺階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未滿十八歲之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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