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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台68汽車與重機衝撞,案件最完整分析!

這沒有保持社交距離呀
事隔幾個月有人知道後續處理麼? 或者還在案件處理中?
公田溝 wrote:
事隔幾個月有人知道後續處理麼? 或者還在案件處理中


後續是和解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OO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被告陳OO於民國112年3月17日10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新竹市武陵路上交流道,往竹北方向行駛於台68線快速道路,行駛至7.2至7.5公里處時,與告訴人黃OO所騎乘之車號000-0000普通大型重型機車因超車問題心生不滿,被告陳00見告訴人黃OO機車行駛其旁,竟基於傷害犯意,駕駛該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故意碰撞告訴人黃OO騎乘之該車號000-0000普通大型重型機車,使告訴人黃OO人車擦撞護欄,造成告訴人黃OO摔車,身體因此受有頭部撕裂傷、下背部擦傷、右側膝部擦傷、左肩膀擦傷、左小指近端指骨骨折、左膝部伴有異物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陳OO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經查,被告所涉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和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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