鬍鬚小哥 wrote:
麻煩 理解力請強一點(恕刪)
我看不懂你想講啥. 反正現在行車紀錄器多
沒證這沒二話 手機拍照按照
停車場法第32條規定,凡占用者依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還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 條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舉發
有證確只有駕駛一人 錄影舉發 讓他去跟交通裁決所申訴去.
真無辜我也說得很清楚了
要是身障本人開車. 頂多也只需要申訴一次 所在地的交通隊若失職瀆職到要讓你跑三次以上的申訴 那也不是檢舉人的錯
要是真的有接送身障人士但不在車位上下車的 剛剛也說了 你有得是辦法舉證申訴. 沒有行車紀錄器
總有就醫紀錄 消費紀錄 店家 賣場也都有監視器.
你說這樣會麻煩 不好意思 是濫用者給你製造出的麻煩 而不是檢舉人.
以上! 你們也好好認清現在社會上濫用者為數眾多的事實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