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狗1028 wrote:
上禮拜去了嘉義民雄遊(恕刪)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4 條,
你的情況超無解的,這條文是無敵的,
樓主已符合這兩點,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基本是逃不了,
但個人覺得有一觀點可以討論,
平交道沒有像一般路口號誌有黃燈提前預警,
如樓主提出在停車確認後起步,燈號同時亮起,以致不及反應,
沒有預警號誌導致反應時間不足,路口亦無足夠空間可以停車等待,
以上個人覺得政府不會理你,但沒有預警這塊,是可以當申訴要件的
第 54 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
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
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
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