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her wrote:雷達測速能不能用?
1.可以用儀器作為輔證、能用、規定用>>都是不同程度保留態度。這點就是要明確地講明才行。
照你的標準是不是也不能用
royher wrote:
2.開單抓嫌犯,在民主國家裏面必須先要有事證才能抓捕
這點很重要
royher wrote:治安監視錄影無時無刻拍
4.相對的測速照相 是經過儀測後發現有違規才照相,意義上根本與區測不同
所以區測的做法>>這個本質上就是先把大家當作犯人,然後再來過濾。
是不是先把大家當犯人有事再來過濾?
再利用登記的個資抓人
嫌犯是不是也先被當犯人了?
royher wrote:憲法保障的財產權耶
私人土地的經過違不違憲,那是不是你看到的那樣
強迫部份私人土地要讓別人走有沒有違憲?
還是你不知道這事是日常生活一部分
royher wrote:刁民是你自己講的
OS:很沒禮貌,我刁的是法律又不是刁你,憑甚麼立場對他人作人身攻擊說刁民看不懂(想暗示甚麼??先貶抑別人的價值是嘛??)
我講有條文刁民就看得懂嗎?
是指一種現象
有些條文確實有些人不知道看了也不懂
要講人身攻擊你前面先說的可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