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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憲法精神再論區間測速之違憲問題(自由,隱私,行動,公民權)“上”

royher wrote:
1.可以用儀器作為輔證、能用、規定用>>都是不同程度保留態度。這點就是要明確地講明才行。
雷達測速能不能用?
照你的標準是不是也不能用

royher wrote:
2.開單抓嫌犯,在民主國家裏面必須先要有事證才能抓捕
這點很重要
royher wrote:
4.相對的測速照相 是經過儀測後發現有違規才照相,意義上根本與區測不同
所以區測的做法>>這個本質上就是先把大家當作犯人,然後再來過濾。
治安監視錄影無時無刻拍
是不是先把大家當犯人有事再來過濾?
再利用登記的個資抓人
嫌犯是不是也先被當犯人了?


royher wrote:
私人土地的經過違不違憲,那是不是你看到的那樣
憲法保障的財產權耶
強迫部份私人土地要讓別人走有沒有違憲?
還是你不知道這事是日常生活一部分


royher wrote:
OS:很沒禮貌,我刁的是法律又不是刁你,憑甚麼立場對他人作人身攻擊說刁民看不懂(想暗示甚麼??先貶抑別人的價值是嘛??)
刁民是你自己講的
我講有條文刁民就看得懂嗎?
是指一種現象
有些條文確實有些人不知道看了也不懂
要講人身攻擊你前面先說的可不少
Kevin567 wrote:
原來大街小巷的監視器(恕刪)
 
 
為了治安防治等重大社會問題的話, 監視器可做為刑事偵蒐的調閱證據, 這是憲法允許的
 
但是拿這些監視器監控人民生活的行蹤或者只是為了交通違規的行政處罰, 這是超過"比例原則"的尺度,
 
這是憲法所不允許的, 日前已有法院有判例, 監視器不得舉發交通違規, 有侵犯人權之虞: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監視器只能用在公共安全和犯罪防治,用做裁罰依據違反比例原則,還可能侵害人權。律師陳麗玲也認為,設置監視器目的在於防範竊盜或殺人放火等重大刑案或用於事後蒐證,若用於取締違規停車、闖紅燈等微罪,感覺是「用大砲打小鳥」。
 
桃園市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明定「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用途在犯罪預防,與取締超速、闖紅燈的設置功能不同;監視器錄影畫面「自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裁罰依據,否則可能違反個資法和資訊自主權,這都是憲法保障的人權。
 
更多訊息: https://www.facebook.com/HankRS225
henrylai21 wrote:
  設置監視器目的在於防範竊盜或殺人放火等重大刑案或用於事後蒐證,若用於取締違規停車、闖紅燈等微罪,感覺是「用大砲打小鳥」。

區間測速設置的目的是?

兩件不一樣的事能直接拿來當結論?
小小小鼠 wrote:
區間測速設置的目的是?
兩件不一樣的事不能直接拿來當結論
 
 
您接近"核心"了
 
對啊,既然警政署自己的數據都顯示,超速不是事故的主因,那麼人民不禁要問,區間測速的真正目的,到底是什麼...?
 

 
(我們走進深水區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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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lai21 wrote:
區間測速的真正目的,到底是什麼...?

肇事原因之一就不能處理?

真正目的是有證據,還是腦補出來的?
小小小鼠 wrote:
肇事原因之一就不能處理?

真正目的是有證據,還是腦補出來的?


都在運作中

有好消息的話會讓您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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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lai21 wrote:
都在運作中有好消息的(恕刪)

沒事
只是對你連發四篇
卻拿監視器舉發的地院判決
來當區間測速違憲的證據
感到失望而已
henrylai21 wrote:
  您接近"核心"了(恕刪)


只會看表面數字,卻無法解讀這個表格的背後意義。

深水區?玩沙而已吧。
henrylai21 wrote:
對啊,既然警政署自己的數據都顯示,超速不是事故的主因,那麼人民不禁要問,區間測速的真正目的,到底是什麼...?


目的就是在保護你。

不要胡扯A1事故與限制速度的關係...,A1事故是統計整體事故原因,透過原因各別去設法降低那些因素,限制速度就是其中之一。
規定不可闖紅燈,不可跨越停止線,危險駕駛,這些都是從統計數據去立法的。

我就這麼問,政府可以為了降低超速失控造成傷亡去立法嗎?例如:測速
有些道路不適合高速行駛,綜合考量速度過快容易造成失控,所以政府設立區段速度。請問政府這樣是不是在保護你?

超速失控如果刻意把它解釋成都是不遵守速限才失控的話,是駕駛人觀念不佳,加強觀念教育即可。那為何你不提倡加強安全與法治觀念卻是反對測速呢?尤其特別是區間這個執法政策。

我認為你一直在挑戰的是政府達成防治危險發生為目的的方式(手段),你根本不是真心在維護公共安全,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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