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談違憲,首先要弄清楚:是什麼基本權受到限制(侵害)了?
「區間測速」限制人民「行動自由」?
還是限制人民「行車速度的自由」?
限制人民「行動自由」:
是指限制人民不能憑自由意志前往、或停留(不前往)某地方,在違憲審查基準上會採嚴格審查基準而傾向推定違憲。
限制人民「行車速度的自由」:
是指人民在「一定路段」開車「全程」要依一定速限(均速)行駛,至於速限(均速)訂在多少?立法者有較大形成自由,在違憲審查基準上會採寬鬆審查而傾向宣告合憲。
「行動自由」已經釋699肯認為基本權,至於「行車速度自由」目前大法官解釋還沒有列入基本權保障的先例。「區間測速」沒有限制人民開車上路前往任何目的地,只是限制人民在一定路段行車不能超過一定速限(均速),跟基本權中「行動自由」沒有任何關係(關聯性)!
那麼,「行車速度的自由」政府能不能加以限制呢?我們反面思考就好了,大家願意/能夠行走在一個任何路段、任何時間都沒有速限的街道嗎?
比方說:
Peggy姐可以開車去任何地方跨年(行動自由),但沿途不能超速(行車速度自由),因為Peggy姐超速的話,容易降低注意能力/義務而危及路人阿浪的安全(公共安全),「區間測速」這樣的立法目的是正當的,用罰款的手段可以嚇阻Peggy姐沿路狂飆,手段有助目的之達成,所以Peggy姐奉公守法開了50年的車,都沒撞到阿浪(只有小小撞到盆栽之類的),這樣不是很好嗎?
凡事皆有界限,所以聖經38:11:你只可到這裡,不可越過;你狂傲的浪要到此止住。
38:11你只可到這裡,不可越過;你狂傲的浪要到此止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