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這樣的解決方案,讓消費者無法信賴與接受,實屬當然。
尤其行進間熄火可是攸關人命的大事。
至於您提到「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方式」。
依據消保法§43: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所以該經銷商居然對於消費者的法定權利不爽,這也真是很離譜)
而消保法§44也規定: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所以當消費爭議發生時,消費者法定的處置方式與程序是先進行申訴,再申請調解。
因此,消保官沒有仲裁的權力,僅能以「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一員協助進行調解。
此亦可由「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得知。
至於簽切結書,一方面一般民眾也不曉得如何訂立裡面條文,以得適當保護效果,
而且像這種跟人命有攸關的瑕疵,一張保證可遠遠比不上妥善的找到問題並予以修復。
另一方面,絕大多數經銷商在這種情況拍胸脯保證很會,但要他白紙黑字寫下來恐怕很難。
黑驢 wrote:
因為我們不是專家,我們信賴商家是專家
提出的方案;但是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方式
就是要商家切結簽或找消保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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