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bank wrote:舉人檢舉違規案件,因該付10-50元規費。也可以當警員的獎金。或政府自己收兩方都收 一般民眾可以具名檢舉,是因為法條法律允許而為之,再者,若違規事項屬實,就繳罰款就好,有什麼好爭執的,難道,你看見別人在路上違規,你會高興?以此來說,你被檢舉,似乎氣的是檢舉人,而非警察或政府對於自身違規事項,無任何悔改之心倒是建議政府,反覆違規者,應加重罰款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