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Ping wrote:各位臥虎藏龍的大哥大(恕刪) 真的有點想笑~~你撞了人家;然後你修了自己的機車就以為都沒你的事啦! lol 看你還特別強調你媽的機車修了一萬多不就虧很大最好是被你撞的還能補助你一些那是最好的啦.
簡訊有留存嗎?這個也可以當證據!還有民事賠償超過6個月就喪失追償權力,108年1月發生的事很顯然已經超過6個月,你是否該去了解一下?訂正:民事賠償追溯期是2年才對,我的資訊6個月是錯誤的!在此特別說明!
應該只是樓主用辭不夠準確而已自己真實案例一樣是追撞自己跟對方都有保險出險後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但對方保險公司積案太多,所以一直沒跟我方保險公司求償一直到2年追訴期快到了就直接丟他們的法務因為追訴時間快到了,法務當然直接丟法院所以我就收到了開庭通知樓主的情況大概上面差不多...是不是詐騙,打電話到地方法院找書記官就知道了...我當時是..當下就連繫對方的保險公司,對方保險公司,書記官...然後寫了個聲明書寄法院自己的保險公司理賠專員跟對造保險公司聯繫賠付對方保險公司撤告
有簽和解書嗎??在沒有和解書的情況下,其實事件並未落幕,所以任何事故最後一定要簽和解書,然後內容要寫道放棄任何法律上的追訴權利之類的,之前有發生過和解書內容寫不完全後續又被告的情況。然後你的觀念要改,前車(無故)煞停並不會是後車追撞前車的主因,未保持安全距離才是主因,所以後車罩責會較大甚至全責的原因在這。看起來對方保險公司提告的是民事賠償?不過還是要看你收到的傳票,若是民事庭還好,就看法官判多少就賠多少囉。
是的.....不用懷疑您已經說了 當初已經同意責任在您母親(後車)流程上就是對方會先出他自己的險 去維修-->然後對方保險公司會再代位求償這中間一定會有一段時間 不管多久 是一定會發生的當然中間的維修合不合理 那是另一回事 流程的合理性是沒問題的另外在善意提醒: 當車禍發生時 不管怎麼樣請記得通知警察 然後做筆錄對於後續討論責任問題 會比較沒爭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