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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新北市交通違規後被誣告,警消意圖違法強抓良民教訓)白色恐怖再臨。檢舉違停1小時內,中和警察來我家要抓我強制就醫,違憲法侵害人權!錄影檔事證明確 , 誹謗我誣告我的被告居然不起訴

我不會聽一面之詞

舉的出那多照片和什麼法條的

反而讓我覺得更不能聽一面之詞
rocket168cn wrote:
那一條引用也是有爭議的

因為警察是上門找人

在自家裡

如果警察真引用那一條

爭議也是不小的(恕刪)



我家
絕不挺他們 侯友宜 立委候選人張智倫 議員陳錦錠 里長黃湘雲 里長許泰銘 黃復興殖民黨 商會望族惡霸
harker633 wrote:
你全程氣爆了~換成我是前來處理的警察,不管前面什麼毆打傷害~光你的情緒失控成這樣,我也會較救護車來。
都氣爆了,誰知道你哪時候會崩潰~(恕刪)


我是生氣,但仍有理智,言行舉止仍然正常,不然怎麼講得出精神衛生法?
崩潰的不是我,而是沒辦法抓我的警察!你以為警察為何要對我貼身?大眼瞪小眼?
如果生氣就事論事就要叫救護車?哪救護車會累死!法院內會擠滿救護車,因為一堆人在警察面前生氣據理力爭!
絕不挺他們 侯友宜 立委候選人張智倫 議員陳錦錠 里長黃湘雲 里長許泰銘 黃復興殖民黨 商會望族惡霸
DIY LOVE wrote:
我也想知道他們說了什麼,沒人受傷,沒有合理事證下,居然叫的動救護車??這是我最氣的地方!叫救護車叫好玩的? (恕刪)

因為有民眾報案..

警察機關如何處理護送(疑似)精神病患案件?
https://www.police.ntpc.gov.tw/fp-30-2010-1.html

回覆:

(一)護送(疑似)精神病患就醫案件受理階段:

值班或分局勤指中心,接獲一般民眾報案家屬主動要求協助護送(疑似)精神病患就醫或衛生單位及消防單位轉報上揭案件時,應立即派遣巡邏(或備勤)人員趕赴現場處理。

分局勤指中心知有前項情形除係由衛生單位及消防單位轉報外應同時通知衛生單位及消防單位派員前往協助處理,並記錄受話人,避免衍生爭端。


(二)護送(疑似)精神病患執行階段:

警察機關、消防單位及衛生單位同仁於現場依任務執行各項權責:

警察機關: 協助查明精神病患身分,依病患實際狀況是否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予以約束。另擔任送醫過程戒護工作。

消防單位: 協助醫療救護、護送及簡易身體評估,並全程護送至適當醫療機構。

衛生單位: 評估病患目前精神狀態,以了解是否為新增個案或追蹤關懷個案,並協助身體評估。

執行緊急就醫要件,係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精神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為要件,不以家屬(監護人)及衛生單位人員到(在)場陪同為要件,應與消防人員就現場情狀判斷,是否須立即護送精神病患前往鄰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切勿以等待家屬及衛生單位人員為理由,推脫拒絕緊急送醫。另遇有嚴重病人持刀、瓦斯鋼瓶等危險物品,應尋求支援,以為萬全。

員警執行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填具「疑似精神病患護送鑑定就醫通報單」,有家屬在場者,與其溝通取得共識後,請其於通報單內家屬欄簽章並陪同送醫,若無家屬可免,惟應設法通知聯繫家屬或親友到場。

若經消防單位或衛生單位,評估病患有明顯外傷、中毒、意識障礙昏迷或生命徵象不穩定等情形,則優先送往綜合醫院治療,俟內外科急症病情穩定後再轉診由精神醫療機構接續治療。

(三)執行護送(疑似)精神病患後: 員警執行後應將「疑似精神病患護送鑑定就醫通報單」五聯單,立即陳報分局,俾利函轉衛生局安排後續追蹤關懷。
DIY LOVE wrote:
行為人的虛偽申告若已達該管公務員,即屬既遂:行為人為虛偽的申告後,就算撤回告訴或變更其申告內容等,均不影響已屬既遂的誣告行為。



你可以再瞎掰一點, 報案不是申告

員警有成案 有移轉到地院 才叫申告.

還在報案 員警調查階段 根本不叫申告, 警局只受理報案 不受理申告

你看過新聞 去地檢 地院 按鈴申告的, 有聽過去警局按鈴申告的?

警局只能受理報案, 成案 移轉到地院 才叫申告.



我看你根本是法盲, 人家撤案了 你失心瘋喊告誣告罪?


你哪家讀法的? 谷歌大學 奇摩大學?
DIY LOVE wrote:
我是生氣,但仍有理智...(恕刪)


李組長眉頭一皺

案件不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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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直接放影檔上來不就好?
從照片看來大家都有帶口罩就算沒帶,
若您陳述的事實,他們也拿你沒皮條吧?


不過從這張照片來看,店家的確滿北爛的。
機車側停在人行道遮車牌,掃地物品還也故意放旁邊佔用人行道。

行人是要怎麼走?
yulong wrote:
警察沒那麼閒,你老母起初不是說要叫你送醫嗎? 你大概沒全說實話吧? 還有藥要按時吃!恕刪)


人臉馬賽克影片沒做好前,我無法阻止這類抹黑的言論。
我說過了,一年多不需要安眠藥了。中文你看得懂嗎?
我偉大的母親又買東西來巴結我,每次做錯事後都這樣,我不需要,我只希望她不要再怕那些地痞惡霸,我會賭上我的一切對抗惡霸,我死了你再去投降,妳就門口狗屎掃到死,但我還沒死,我還可以對抗地痞惡霸,不要在我活著的時候叛變出賣我!
絕不挺他們 侯友宜 立委候選人張智倫 議員陳錦錠 里長黃湘雲 里長許泰銘 黃復興殖民黨 商會望族惡霸
你母親沒事還一起桶你??? 你母親還好嗎?
宅男乙 wrote:
(二)護送(疑似)精神病患執行階段:

警察機關、消防單位及衛生單位同仁於現場依任務執行各項權責:

警察機關: 協助查明精神病患身分,依病患實際狀況是否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予以約束。另擔任送醫過程戒護工作。

消防單位: 協助醫療救護、護送及簡易身體評估,並全程護送至適當醫療機構。

衛生單位: 評估病患目前精神狀態,以了解是否為新增個案或追蹤關懷個案,並協助身體評估。

執行緊急就醫要件,係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精神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為要件,不以家屬(監護人)及衛生單位人員到(在)場陪同為要件,應與消防人員就現場情狀判斷,是否須立即護送精神病患前往鄰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切勿以等待家屬及衛生單位人員為理由,推脫拒絕緊急送醫。另遇有嚴重病人持刀、瓦斯鋼瓶等危險物品,應尋求支援,以為萬全。

員警執行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填具「疑似精神病患護送鑑定就醫通報單」,有家屬在場者,與其溝通取得共識後,請其於通報單內家屬欄簽章並陪同送醫,若無家屬可免,惟應設法通知聯繫家屬或親友到場。

若經消防單位或衛生單位,評估病患有明顯外傷、中毒、意識障礙昏迷或生命徵象不穩定等情形,則優先送往綜合醫院治療,俟內外科急症病情穩定後再轉診由精神醫療機構接續治療。

(三)執行護送(疑似)精神病患後: 員警執行後應將「疑似精神病患護送鑑定就醫通報單」五聯單,立即陳報分局,俾利函轉衛生局安排後續追蹤關懷。


樓主 人家報案 舉報你傷害罪, 你如果有傷害他人之虞 就是能執行緊急就醫 把你強制就醫

誣告罪是之後的事, 跟現場案件一點關係都沒有. 誣告罪你要哪天告都可以 不要超過6個月都可以告. 失心瘋現場喊要告誣告罪? 我都懷疑你有精神病了


還在沾沾自喜 以為是靠自己法學脫身? 傻的

是人家不告 撤案, 你才沒被強制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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