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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肇事撞死小孩……大家是看車種討論還是就事論事?

曉杯子 wrote:
車道線 白虛線 4...(恕刪)


行車記錄器不得作為超速依據,因儀器未受政府檢核,不可確認秒數有無誤差

至少我前年上法院是這樣被告知的

法院能夠判定車速的只有三種
1.測速照相
2.區間測速
3.煞車痕跡(滑行痕跡不算,我不懂計算依據為何)
jeff200565 wrote:
行車記錄器不得作為超...(恕刪)


我上法院 提供的行車記錄器有被當作證據之一喔...

你可能弄錯了 不是直接由行車記錄器判定有沒有超速

而是由行車記錄器提供的跡證和秒速判定 也就是你提到的區間測速

就算是警方的監視器 測速器等 也一樣會有落差或是誤差等等

關鍵還是在客觀證據有沒有辦法被法官採信...舉一個法院的例子吧

判斷車速方法其一,就是大家熟知的「煞車痕法」。

以小客車為例,乾燥路面車速40公里的煞車痕約8公尺,潮濕路面約需16公尺。由此顯見,此判斷方式實在欠缺精準,也常衍生事故現場煞車痕跡不明確、現場圖有無疏漏錯誤等爭議。

曾任台南、台中交通法庭、民事庭及刑事重大刑案庭法官出身的王有民律師,即分享他最近承辦的一件案例,是採用了另一個科學嚴謹的方法。

他先將當事人的行車記錄器影帶〈路口監視器影帶也同樣可以〉,請資訊人員將影帶每一秒鐘,分隔為30格畫面。於是,每格即相對於車輛每經過0.033秒時的視線位置〈例如:事故前10秒鐘起算,總共為300格畫面〉,呈交給法院送請交通大學鑑定。

鑑定專家在事故現場前幾公尺處,選擇一個柱子或標誌,在之前又選擇一個標誌,實地測量兩個標誌之間的實際距離〈例如:10公尺〉,又透過分隔畫面,找出車頭引擎蓋經過上面兩個標誌相同角度時的分隔畫面數字〈例如:前述300格畫面中的第200格畫面、第230格畫面〉,即可算出車輛從第200格到第230格,亦即花了1秒鐘時間,通過了10公尺的距離,換算結果車速即為10公尺/秒=36公里/小時。

法院終因這位車主未超速無過失責任,而判決無罪。王有民律師說,司法使用數位科技證據的時代已到來。〈本篇文章為王有民律師提供,文字整理李蕙璇〉
jeff200565 wrote:
至少我前年上法院是這樣被告知的

法院能夠判定車速的只有三種
1.測速照相
2.區間測速
3.煞車痕跡(滑行痕跡不算,我不懂計算依據為何)..(恕刪)


司法改革之難,難在於法官懶,不願意改!!!

距離/時間 = 速度 這是科學!!!

行車紀錄器都有秒數....只要核對秒數與實際無誤....即可用距離計算出時速!!!



我給一段影片....大家可嘗試用道路上的線計算看看





大家把影片放成 0.25 倍數

已經過時間 9秒開始~~~~10秒

這一秒鐘

影片中 我幾乎 騎了 白虛線4公尺 + 間隔6公尺 = 10公尺 x 3 =30公尺 多一點


時速 100 公里 每秒移動距離是 27.77777

我【9~10秒】這秒騎了約 32 公尺 gps 顯示 114 其實是正確的!!!


100公里移動距離 27.7777公尺 x 1.14 百公里/時速 =31.666578 公尺



不論是gps軟體算出來,還是用車道線算出來 其結果都很接近

然而 影片中的 114 公里/時 我的機車表速差不多是 124~125 之間!!!



再談 小弟 推算 t-max 當時時速 約 75 公里/時 錶速 約 82~83 公里/時

然而部落限速是 60 公里/時

t-max 確定超速是無庸置疑的!!!!不是無中生有!!!


至於新聞記者&警察為何說 沒超速.....這我就不知道了~~~或許金錢就像熨斗,可以將一切都給燙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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