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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牌誤上國道被逼車拔鑰匙,被告沒事不起事!?

斷章取義 ,不了解前因後果就批判,這種習慣真的不好
事情發生在國道上,看不懂"國道"是那裡嗎?我來解釋一下,國道是指高速公路,禁行機車!想死不想活的請去跳樓,不要影響守法的人!

31465033 wrote:
一堆留言真是噁心,...(恕刪)


全世界有223個國家 43個國家可以上高速

95%你做夢夢到的嗎
很多事情都要看狀況的!一堆人非a及b的作法很奇怪!
機車車主做法就已經是超危險做法!不下交流道就算了,又隨意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到時候撞到又要怪四輪的?
如果今天車主就直直地騎在外線道被拔鑰匙才有話好說!這種就直接讓國道警察處理就好了!

could5566 wrote:
經過交流道還不下交...(恕刪)


沒錯!! 誤上國道?? 說甚麼鬼話??
還有臉跟別人辯, 還敢 PO 文討拍?? 當大家是傻的嗎??
blue65 wrote:
檢查官也這麼認為啊...(恕刪)

看不懂我留言內容?
我留言內容是講全台檢察官都如此認定?
有人是看這檢察官如此認定
就講以後都可以隨意逼車了~~~
了解嗎?
有人想擴大解讀緊急避難原則
才是我質疑的方向~~~
看過影片,只能給檢察官和賓士車駕駛100個讚!如果是誤上國道,乖乖地騎在路肩等下一個交流道下去,沒人會管你。
自己不遵守交通規則,還故意騎到高速公路中線飆車,只能說沒死算是命大了...還敢告人!
來看一堆可憐的機車騎士7pupu憤恨不平留言

喬治奇摩 wrote:
避難行為必須是客觀...(恕刪)


不用跟他太認真

通常是律師或司法官才敢自稱專業。
退萬步言至少是高考及格…不知道這個人是哪個呢?
純法律探討,感性取向者請跳過吧

前幾樓大大已有人貼上緊急避難的條文
非考試故會概述,
要看人話請跳到最後


刑法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檢核要件
客觀
1.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當下受侵害
爭點:機車女騎士在國道上騎車之行為是否造成其生命、身體法益正受到侵害?
檢查官認為是有的。

2.防衛行為是否有效:有效(詳略)。

3.是否過當是否過當:小弟認為過當
機車女騎士在國道上騎車之行為造成其生命、身體法益正受到侵害,
賓士男以逼車方式阻止機車女騎士之行為,亦有危害其生命、身體法益之可能。

主觀(略)

結論:刑法第24條構成要件該當,惟賓士男之避難行為難謂無過當,依前條但書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人話============

1.本案爭點是在機車女騎士本身有沒有危險
檢察官認為是有的,
贊成機車上國道的顯然認為是沒有危險的,
所以建議樓主好好讀書考上檢察官,就能夠起訴賓士男。
起訴理由:
[賓士男甲見機車女騎士乙行駛於國道OOO路段,無故逼車將機車女騎士乙逼至路肩,並奪走其鑰匙之行為,
已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或者
某天修法機車能上國道,起訴也會成立。

2.防衛行為顯然是過當的
警車執法都不太敢衝到違規車輛前去攔阻,
今天還好機車女騎士沒撞上去,
故檢察官簡易處理以不起訴處分,
開庭徒耗司法資源,法官宣判也很可能免除其刑

如機車女騎士撞上去則結果必然起訴,
本案避難行為是為避免機車女騎士其生命、身體法益受侵害,
逼車不危險嗎?
構成過失傷害或致死則最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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