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車主做法就已經是超危險做法!不下交流道就算了,又隨意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到時候撞到又要怪四輪的?
如果今天車主就直直地騎在外線道被拔鑰匙才有話好說!這種就直接讓國道警察處理就好了!
前幾樓大大已有人貼上緊急避難的條文
非考試故會概述,
要看人話請跳到最後
刑法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檢核要件
客觀
1.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當下受侵害
爭點:機車女騎士在國道上騎車之行為是否造成其生命、身體法益正受到侵害?
檢查官認為是有的。
2.防衛行為是否有效:有效(詳略)。
3.是否過當是否過當:小弟認為過當
機車女騎士在國道上騎車之行為造成其生命、身體法益正受到侵害,
賓士男以逼車方式阻止機車女騎士之行為,亦有危害其生命、身體法益之可能。
主觀(略)
結論:刑法第24條構成要件該當,惟賓士男之避難行為難謂無過當,依前條但書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人話============
1.本案爭點是在機車女騎士本身有沒有危險
檢察官認為是有的,
贊成機車上國道的顯然認為是沒有危險的,
所以建議樓主好好讀書考上檢察官,就能夠起訴賓士男。
起訴理由:
[賓士男甲見機車女騎士乙行駛於國道OOO路段,無故逼車將機車女騎士乙逼至路肩,並奪走其鑰匙之行為,
已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或者
某天修法機車能上國道,起訴也會成立。
2.防衛行為顯然是過當的
警車執法都不太敢衝到違規車輛前去攔阻,
今天還好機車女騎士沒撞上去,
故檢察官簡易處理以不起訴處分,
開庭徒耗司法資源,法官宣判也很可能免除其刑

如機車女騎士撞上去則結果必然起訴,
本案避難行為是為避免機車女騎士其生命、身體法益受侵害,
逼車不危險嗎?
構成過失傷害或致死則最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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