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ffany wrote:但是我們知道 適用信賴原則是雙向的...(恕刪) 綠燈~~~你直行 突然冒出一台闖紅燈的.....你撞上了.誰是肇事主因?當然是闖紅燈的...對吧?那麼如果沒有【信賴原則】....那麼闖紅燈的是不是可以大聲跟你嚷嚷;【我闖紅燈又怎樣..干你屁事啊.你如果開慢點...多注意一下...我會被你撞上嗎?】嗯?
信賴原則當然沒問題,有問題的是這句話「倘行為人縱不違反交通規則仍無從避免發生交通事故....而得適用信賴原則否定行為人之過失責任」就如我前面舉的雙方都是離譜違規的情況,因為任一方不違規仍會發生事故,根據上面那個邏輯,雙方都可以否定過失責任。所以雙方都0肇責,這就是以上論調的荒唐之處。還是以你舉的那個時速90嚴重超速撞到闖紅燈機車不用負責的例子來說。依理,雖然超速不是造成車禍發生的原因(原因面0肇責),但是對車禍的嚴重性卻有非常大的影響(事故傷害有肇責),如果遵守速限撞到了可能只有輕傷,嚴重超速撞到了卻是撞死,這樣能說超速沒有肇責?套上信賴原則,上面那個作者所舉的論點,根本只是狹隘的信賴原則。所謂信賴原則,對肇事雙方都適用。超速者可以信賴快速衝過十字路口時不會有人闖紅燈來給他撞,闖紅燈者也可以信賴闖紅燈時不會有人超速來撞他。闖紅燈要負責,超速當然也要負責。這個判例另一個荒謬是以事故發生原因作為肇責分攤的唯一依據。然而肇事責任的分攤,主要是為了補償對事故造成的傷害,「傷害的補償」才是本體,所以不能只以肇因作為分攤責任的唯一依據,而必須把造成傷害的原因也考慮進去。否則就是捨本逐末了。白話一點,闖紅燈是造成事故的100%原因,但是傷害的造成,超速占了許多成分。所以肇責雙方都必須分攤。其實以這個判例,闖紅燈方也可以主張如果對方沒有超速,那麼他就可以在路口察覺橫向有來車而不會闖紅燈,就是因為對方超速,當時還在較遠的位置(距離為時速30時的三倍以上),所以他無法察覺。或者他也可以說他看到對方還在很遠的位置,以正常速限他闖紅燈可以通過,誰知道他時速90所以才撞上,這樣一來,即使以肇事原因來看,超速方仍有肇責。這也正是我所說的信賴原則「闖紅燈者也可以信賴闖紅燈時不會有人超速來撞他」
yuffany wrote:闖紅燈方也可以主張如果對方沒有超速,那麼他就可以在闖紅燈時察覺橫向有來車而避開,就是因為對方超速,當時還在較遠的位置,所以他無法察覺。或者他也可以說他看到對方還在很遠的位置,以正常速限他闖紅燈可以通過,誰知道他時速90所以才撞上,這樣一來,即使以肇事原因來看,超速方仍有肇責。這也正是我所說的信賴原則「闖紅燈者也可以信賴闖紅燈時不會有人超速來撞他」..(恕刪) 所以~~~還有一個【路權】【路權】在哪方,哪方才可主張【信賴原則】!!!要不然~真天下大亂了~~!!!
錯誤,速限範圍內才是他的路權,速限範圍外不是。法律保障他在速限範圍內煞停的距離是他不可被侵犯的路權,至於超速所需的額外距離並不是他的路權。不然我在市區飆200那些切換車道被我撞上的的前車都是侵犯我的路權另外,信賴保護原則保護每一個人,沒什麼路權不路權的。
yuffany wrote:不然我在市區飆200那些切換車道被我撞上的的前車都是侵犯我的路權大笑..(恕刪) 偏移了~~!!現在談的是闖紅燈 VS 綠燈直行4次檢察官不起訴~~!!!1次檢察官起訴,法官判無罪....
我發現我誤會了,應該是機車出巷口時距離汽車很近,所以發生原因上機車100%應無問題,但是如我所說,肇責分攤是為了處理事故的傷害,但是傷害的嚴重性與超速與否息息相關,法官只以發生原因來分配肇責根本就是以偏概全,信賴原則只談超速方不談闖紅燈方也是偏頗。不過以雙方的背景來說,(開車 vs 三貼)只能說法律保障的是懂法的人和有辦法的人,絕對不是保護弱勢。
yuffany wrote:不過以雙方的背景來說,(開車 vs 三貼)..(恕刪) 非也~~!!可再參考這個案例...重機騎士 VS 闖紅燈行人但...關鍵點是【行人在斑馬線上...】連結~~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87859
路權關係:民國96年起交通事故肇事因素認定原則與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本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其肇事因素認定之原則,係先以「路權關係」為最初切入點,繼而再依各當事人違規情節之輕重為綜合考量。路權關係有「絕對路權」及「相對路權」之區別,所謂「絕對路權」即某一方有行駛路權而另一方無路權,「相對路權」則係當事人雙方均有行駛路權,然因有可能發生衝突而規定某一方「應暫停」或「應讓」之行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