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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酒測判免罰 法院:人民沒有「無端」受測義務


明天更美好 wrote:
你在美國,警察攔你,你不理他,看看接下來是不是槍就掏出來了,在不理,就開槍了

不要每次都在說美國警察多威、多猛,真的違法了,有本事像美國警察一樣,拿50萬美金出來賠償再說

ado016435 wrote:
別緊張, 當然不是緊急避難權, 而是要玩有很多套的

叫不醒就換一套方式處理:

(1)先要有人報案, 叫救護車, 然後全員到齊了, 叫不醒無意識, 加上違停怕車主危險, 破窗, 沒有涉及緊急避難, 只是依民眾報案後以急救程序處理。

窗誰要負責破?警察、消防?

什麼叫做急救?最好你警察認定得了!
除了倒在方向盤上喇叭響不停、12歲以下幼童單獨在車內,不然你要破窗,最好有要賠償的心理準備
前面怎麼有人

講這麼多落落長

酒測一下證明自己清白

不就好了

沒事卻要規避臨檢

只能說你可愛
cinnamon coffee wrote:
不要每次都在說美國警...(恕刪)

cinnamon coffee wrote:
窗誰要負責破?警察、...(恕刪)

大大,你要體諒這是台灣!!整個事件簡單來說就是警察罰單開錯法條,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法院針對用錯法條所以判罰單免繳,就醬而已= =
台灣鯛民的特色就是:理盲濫情,不出錢也不出力,專出餿主意!!!
專出張嘴指揮別人醬醬醬又釀釀釀,就連自然人憑證都不知道的網友也能在01當戰神了
若講到法治就高談闊論要台灣學習日本啦...美國啦...歐美啦...
若講到要開放重機上國道,這時候就不學習日本/美國/歐美了,"國情"二字就出來了,任何的不適用都出來了,預設立場也出來了,鯛民精神整個都出來了,什麼都出來了就是理性沒了.....XD
為何一定要破窗
開一台車的車門 又不會傷到車子的方式
方法百百款
看你要不要用而已

問那麼多幹嘛 wrote:
大大,你要體諒這是台...(恕刪)


這件事情跟理盲不能劃上等號.

若警察當場開的是 "酒駕" 罰單. 那我覺得法官沒錯. 你沒有經過 "酒測" 就開 "酒駕" 罰單.這是沒有證據的罰單.同意法官以無罪推定原則

但是若媒體報導無誤. 警察開的是 "拒絕酒測" 的罰單. 然後裁決所判決後裁罰.這是為了怕駕駛人"刻意"規避酒測的補強條款. 那我覺得法院判的就可以公審.

重點是 此判例一出, 當警察看到你有酒駕的跡象,"合法"攔檢時,那駕駛只要假意配合 "酒測", 等靠邊停車後就來個相應不理一覺到天亮.那你奈我何? 只能等你撞到那個倒楣鬼才能以現行犯拖你下車. 那就少了預防酒駕肇事的機制, 這樣你懂了嗎 ? 換個角度,騎機車的不是超吃虧, 沒車窗可以躲 ?

拿美國來比是大家都說人權. 那就拿來比一下. 警察有無濫權.

重機上不上國,非本次討論主題. 不過我認為絕大多數的人反對重機上國道只有一個理由, 只要把 "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條霸王條款廢止.
那贊成的人不一定會變多, 但反對的一定會變少.

歐美日讓重機上國道.但是有這條"應注意而未注意" 霸王條款嗎 ?

交通工具不會違規肇事,會的都是使用的人.



smartaviator_com wrote:
這個案子根本是
1....(恕刪)


所以說是法匠就是法匠.....



一、 酒測之正當法律程序:
按照憲法預設的價值,人民本是自由的,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之義務,非法實施的酒測,人民當然可予拒絕。故必先「合法實施」酒測,才有「拒絕酒測」的處罰可言。所謂「合法酒測」,必須恪遵酒測的「正當法律程序」。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揭示「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之重要意旨,唯有踐行前述程序,要求人民酒測之法律依據與程序,方符合憲法要求。

"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哪這句話不是打臉嗎 ?
我不相信警察哪麼閒. 沒事去攔車. 警察不就是"依客觀合理判斷",只是你不接受罷了. 這不就是自由心證 ?


二、酒測攔檢與人權保障界限何在 ?

我不認為搖下車窗 2秒鐘 有侵害人權.你車子的玻璃也是透明的.
至於酒測攔檢有無必要性? 煩請去跟受害者家屬聊一聊. 不要以為下一個不是....


"任何一個警察不得任意在無任何理由盤查人民. 這是常識. 我們不是在日本殖民時代. 警察的公權力來自人民權力授與.
任何人在路上被任意盤查, 下場是你要上法院證明你無罪, 警察最多就被懲處. 雙方後果可是差很多
不要以為你沒犯罪就放任任意盤查."

警察本就可以"合法盤查". 但是只能要求你證明身分而已. 其他必須要有犯罪行為才能有其他做為.

日本殖民時代,警察不需盤查. 直接帶走就可以.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給多少證據做多少判決
檢察官或法官必須以行為事實以及證據來作為主要依據,判決不是為了滿足大眾期待來做判決
不管是殺人犯還是性侵犯,縱然全天下都認為罪該萬死,但判決仍然必須依法,不是大家認為誰該死,當事人就必須死給大家看,這樣就變成大眾民意凌駕法律之上
民眾輿論絕大部分都來自於個人一時情緒以及主觀認定,就像檢舉人心態,但司法程序不容許投入個人情感,目的為求公平正義,這就是法

這個案件爭議點就是卡為何要開拒絕酒測,請問何謂拒絕?
拒絕二字是建立在有明顯表態,例如直接告知 我不要我不想,或是其他一般常理能意會的反抗動作或語言表示
例如性侵的認定,有沒有表示拒絕很重要,如果沉默不理會對方繼續完成性行為,就不能說是有拒絕,只能說沒有主動迎合,甚至可以事後以當下心理懼怕(抽象)作為不敢反抗的陳述
對於這件案子也是一樣,簡單講就是警察對我開單的合法職權,但是我也有行政訴訟的權利
那台車停在路邊,是警察主動搭訕盤查,頂多他就是不理會不配合,何來拒絕酒測的事實?
該車有不理會不配合盤查,並沒有拒絕酒測的事實,確實沒有表態拒絕盤查,但就是不理會,結果開了拒絕酒測,嗤....這啥鳥單?
因為不理會盤查就等於拒絕酒測?換做是我也死拿著這件事實打這場行政訴訟
各位可以去YOUTUBE看影片
(警方看到他開在市民大道上 忽快忽慢 任意變換車道)
那台轎車 看到前方有酒測檢查哨 就趕快轉彎撇去巷子
警方看到當然認為是行跡可疑 有拒絕酒測的意圖
他停在紅線 警方喝令下車酒測 這個駕駛完全不理會
不配合酒測就是拒絕酒測了
還等你說出 我不要 我不想 喔

那喝酒駕車.騎車被攔警察攔檢酒測 駕駛人永遠都不說話 難道就是 "非拒絕酒測"嗎

還要你"表示"拒絕喔

不配合就等於拒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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