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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可以申請釋憲

隨便找就有判決書用第七條違憲來向法官虎爛:

違規者是誰都是公開資訊,該不會是你吧,哈哈哈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交字第 137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違規項目如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所屬交通分隊 執勤員警查證後認民眾於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檢舉原告所 有車牌號碼000—○九八八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 ),於同日十七時二十三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 ○○○號前,以及民眾於同年四月三日檢舉系爭汽車於同日 十七時二十五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前,有 「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事實屬實

違規者虎爛的申訴理:

㈠主張要旨: 民眾檢舉違規時本身是否違法,是否於車道行駛當中操作設 備或減速?檢舉人影片是否經剪接或變造?行車紀錄器設備 是否符合規定?民眾無執法之權卻行執法之實,讓民眾之權 力大於警察,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之目的係為保障用路人的安全及行車的順暢,但 讓民眾用行車紀錄器檢舉違規,已失去此意義,不但無助於 改善交通與用路人之本質,亦影響人與人之間之信任,甚至 造成人民與警察之對立,浪費社會大量成本和資源。

結果當然是違規敗訴呀,

因為用虎爛申訴也不會讓你違規的事實消失!

法院也有跟這些說違憲的虎爛王解釋喔:

又現今社會之特徵為生活步調迅速緊湊、個人移動需求強 烈、交通往來密切頻繁、車輛動力大幅提升,因此交通安 全之及道路秩序之維持,自屬重要之社會公益,且為憲法 第二十三條明文揭櫫之價值;縱屬人民之自由權利,然於 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範圍內,仍受有法律 之限制。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允許民眾 檢舉交通違規,其立法理由係:「因警力有限及部分民眾 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如能藉民眾利 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不足外,亦將產 生嚇阻效果。」之考量,無非基於鼓勵社會公民自覺意識 之目的,以民力輔助警力之不足,且該規定與其他攸關社 會公益之立法相仿,諸如民眾檢舉違章建築、空氣污染、 食品衛生等,不勝枚舉。揆諸上述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並無違憲之處。

應該有人要崩潰囉,

還違憲哩,

判決書都給你寫好了,笑死我了!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yyy0302

你還在睡覺做夢嗎?現在並排停車已不能檢舉。交通就是有你們這種缺德人才會造成社會亂象,你一定會成為檢舉魔人最喜會歡的對象,祝福你

2025-02-15 13:35
換我來複製貼上,

法院早就對於第七條違憲,做出相關解釋,

行政罰法已經實施10多年,有沒有違憲還要你說嘴虎爛?

法院也有跟這些說違憲的虎爛王解釋喔:

又現今社會之特徵為生活步調迅速緊湊、個人移動需求強 烈、交通往來密切頻繁、車輛動力大幅提升,因此交通安 全之及道路秩序之維持,自屬重要之社會公益,且為憲法 第二十三條明文揭櫫之價值;縱屬人民之自由權利,然於 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範圍內,仍受有法律 之限制。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允許民眾 檢舉交通違規,其立法理由係:「因警力有限及部分民眾 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如能藉民眾利 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不足外,亦將產 生嚇阻效果。」之考量,無非基於鼓勵社會公民自覺意識 之目的,以民力輔助警力之不足,且該規定與其他攸關社 會公益之立法相仿,諸如民眾檢舉違章建築、空氣污染、 食品衛生等,不勝枚舉。揆諸上述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並無違憲之處。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沒看到大法官釋憲必持續上訴!
rfasphtml wrote:
沒看到大法官釋憲必持(恕刪)


加油,加油

廢檢舉廢檢舉

民眾檢舉違章建築、空氣污染、 食品衛生等,不勝枚舉

通通廢掉,來個人與人的信任,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rfasphtml wrote:
......芝麻小事也在檢舉(警察看到都不一定會舉發)..............針對惡性重大的交通違規行為, 這是危害社會安全, 人人都應該檢舉.....(恕刪)


那些芝麻小事你要不要考慮督促你選區立委發起修法改勸導不罰?

然後你說“針對惡性重大的交通違規行為, 這是危害社會安全, 人人都應該檢舉”

釋憲後是連惡性重大的交通違規行為都不能檢舉不是?你有事嗎?

又要釋憲不能檢舉,又要惡性重大違規能檢舉,你要不要先釐清一下到底要不要檢舉?
愛違規者,

還在相信檢舉是違憲,還在苦苦等待大法官會議,

等待的過程中,違規者天天氣呼呼,

等待的過程中,我天天檢舉笑呵呵!

自己選擇自己的信念,

那些氣呼呼幹幹叫的輸家是誰?
有腦的都知道!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講得好像一副去訴訟的人全部該死一樣

愛違規者?誰愛違規?每個人都愛違規?

檢舉魔人怎麼那麼仇恨違規者?

你不怕因果報應?你害別人花錢, 天一定會讓你付出相同甚至加倍的代價!

此乃天地真理, 不信?自己想想吧!先預告你
,
將7-1條廢掉, 你就不能檢舉了嗎?

檢舉那麼多年, 台灣的交通狀況是越來越好, 還是越來越糟?

因交通事故死傷的人數是越來越多, 或是越來越少?

政府要不要檢討一下?行政部門, 立法部門, 領納稅人錢, 做點事好嗎?

被民眾檢舉我不爽啊, 我要討回來啊
luke1105

交通變差也不是檢舉的問題,再者交通真的有變差?有數據嗎?

2021-09-01 11:24
道交條例7-1條違反憲法第七條法律平等原則是很明確的暇疵, 針對汽機車駕駛人以及汽機車之本體, 施以24小時全民監督的法律約束力, 形成對汽機車駕駛人在法律上的不平等, 汽機車駕駛人非窮兇惡極族群, 很多違規行為並未違反憲法23條之規定, 一舉一動以法律對其施加24H全民監督, 違反比例原則

若要授權民眾檢舉, 所有可能違反憲法23條之行為皆須以法律授權, 方為法律上之平等

檢舉是好事, 但道交條例的檢舉和其他法律的檢舉不一樣, 牽涉到憲法22條, 23條, 範圍太廣, 影響太大, 相對複雜很多, 必須要有限制的條件

再者, 針對憲法22條, 23條人民之自由權利, 仍存在極大的爭議性與著墨討論空間(暫不予論述)

此乃雙面刃, 一面對交通安全有利, 另一面卻侵害自由權利, 此無疑義

過去的判決無法改變此一事實, 法官一時一己的裁判並不能代表永恆之真理

法律本來就是任人解釋的啊, 否則怎麼有二審逆轉, 三審逆轉, 釋憲翻盤

現在爭議是牽涉到一千多萬汽機車駕駛人, 請司法院務必慎重其事
近日收到地院一審判決, 如預料中敗訴, 一二審是事實審, 不意外, 這是違憲訴訟, 所以一二審都無法解決, 目前在整理資料, 準備上訴高行二審, 預期一樣會駁回, 法官可以聲請釋憲,(不期待, 但他若裁定釋憲我不用再跑一趟), 我的目標是大法官釋憲, 一二審沒什麼意義, 但流程是這麼走
暫時筆記:
1. 交通違規成因不一定是出於故意, 若是不得已或不得不違規, 即違反行政罰法第7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道交條例之民眾檢舉, 與其他行政法規之民眾檢舉實大異其趣, 一般違反行政法規之行為, 大多或明顯是出自故意 發生頻率不高, 但道交條例之違規行為是天天隨時隨地皆有可能發生, 而實際情況與違規行為極其複雜多變, 或特殊, 或緊急, 或其他種種狀況(如刑法亦有規定若行為人在意識不清的情形下得減輕其刑, 汽機車駕駛人在違規時是否有特別原因, 如身體不適或病痛, 或吃藥頭暈等等因素, 造成意識不清而違規, 刑法尚且如此規定, 何況只是行政法規, 反比刑法更無彈性?)....而不得已或不得不違規, 或其他因素之違規, 即許多違規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 而民眾檢舉交通違規, 只看片面違規事實, 行政機關逕行作成行政處分裁罰, 若該違規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 則此處分為違法無效, 行政機關並未探究違規行為是否出於故意或過失, 雖訂有申訴, 若非出於故意或過失造成之違規可撤銷處分, 但許多人民不會或不知申訴, 即自認倒楣乖乖去繳罰鍰, 是故裁罰機關在做出處分前, 須先確定行為是否出於故意或過失, 而非處分後再由人民申訴舉證, 徒浪費國家社會資源與人民對政府機關之怨懟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數量每年高達數百萬件, 實例上經常出現民眾在短短幾分鐘內被連續開出數張罰單, 已成嚴重之社會問題:
(1) 一審法院在判決書書中二度指出, 道交條例7-1條之立法理由表示:" 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 除可彌補警力不足, 亦將產生極大嚇阻效果 " 此立法理由已然違反憲法23條之比例原則, 故7-1條之立法為違憲之立法, 自不待言, 對於立法權或行政權違憲之行為, 均屬無效, 透過7-1條之立法, 將行政權極大化, 如上所述, 相較於其他行政法規, 民眾違反道交條例之行為有其特殊性與複雜性, 汽機車駕駛人之行為(包括動態行為與靜態行為)24小時隨時隨地受全民監督, 一般民眾欠缺法律素養, 而行政機關配合民眾檢舉開單處罰, 再再違反與逾越憲法第22條, 23條保障民權之比例原則, 在適當性, 必要性, 衡平性, 皆產生大小不一之憲法扞格;另行政程序法第7條亦有比例原則之規定, 比例原則為所有行政法規之最高指導原則, 道交條例7-1條之立法與行政機關依據7-1條之處罰行為, 已然違反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a. 道交條例7-1條,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 行政機關根據檢舉即作成行政處分, 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之利益衡平原則
b. 道交條例7-1條,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 行政機關根據檢舉即作成行政處分, 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比例原則
c. 道交條例7-1條,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 行政機關根據檢舉即作成行政處分, 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條之裁量權正當行使原則之裁量濫用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立意良善, 對於明顯重大之故意違規, 或對交通秩序有重大危害者, 應當檢舉, 但非可無限檢舉, 任意檢舉, 有違比例原則, 是故對民眾檢舉違規, 應有所限制, 包括檢舉人的資格條件, 檢舉事項等, 都必須限制;行政機關在收到民眾檢舉後, 應依行政罰法與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處理, 而非逕行開罰, 否則即有可能是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 )
(上述違反行政罰法與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行政處分, 依法得撤銷之, 人民因違法之行政處分而已繳納之罰鍰, 應給予救濟, 追訴, 求償之辦法)
(即使非民眾檢舉的交通違規, 而是由警察開單或路邊照相舉發的違規, 只要有正當理由或非出於故意或過失的違規, 都可提起行政救濟, 申訴(通常沒作用, 可以跳過), 訴訟, 上訴, 聲請釋憲, 這是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 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大家都不行使權利, 姑息養奸, 難怪行政機關和檢舉魔人猖狂, 本人願挺身而出, 代表全體汽機車駕駛人向大法官討回公道!)
2. 道交條例7-1條,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 行政機關根據檢舉即作成行政處分, 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3. 道交條例7-1條,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 行政機關根據檢舉即作成行政處分, 違反憲法第22條, 侵害人民如隱私權等自由權利
4. 道交條例7-1條,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 行政機關根據檢舉即作成行政處分, 違反憲法第15條, 侵害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例:物流, 貨運, 快遞(包括外送, 飲食(如送便當)等)等事業單位為執行工作任務, 必須臨時暫停在禁止停車紅線處, 而該處並無合法停車位, 造成人民無法工作, 扼殺人民事業之生存與發展
5. 承上, 道交條例7-1條,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 行政機關根據檢舉即作成行政處分, 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6. 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怠惰, 未營造友善之交通環境, 或道路設計不當, 或交通管理措施設置不當等等情事, 或限制車輛等行政措施, 道交條例規定名目龐雜, 致使人民處於一不小心即會造成違規, 動輒得咎, 許多違規並非出於故意 而實際交通情境十分複雜, 民眾隨機根據片面違規事實提出檢舉, 行政機關未探究事由, 即用行政法規處罰人民, 形成行政權濫權, 以上行政行為違反憲法第15條, 第22條, 第23條,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行政罰法第7條, 行政程序法第7條, 第9條, 第10條等, 侵害人民自由與權利, 至為明確, 依憲法規定,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 無效
7. 國家需賠償本人訴訟上所有費用, 往返法院之車馬費, 以及無法正常工作之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 元
(上述為大綱底稿, 實際內容涉及隱私, 會有增添, 更改, 僅供網友行政訴訟參考, 另聲請釋憲會有更新版本)
rfasphtml wrote:
近日收到法院一審判決(恕刪)


加油啊~~
等你被大法官打臉記得再上來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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