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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盤查一定要帶槍圍攻嗎?

roomoooo wrote:
其實樓主的案例中,...(恕刪)


警察怎麼知道樓主在車內只是聊天

乾脆跟警察要明牌好了

事後諸葛

每一份工作都很偉大?!少來這種齊頭式平等...

就算如你所說,每個行業也都有不被奧客對待的權利

或者,別在批評了,請問你認為警察在盤查可能嫌犯時應該如何盤查,才能 "有機會" 在歹徒開槍前先行制止

roomoooo wrote:
絕對支持警察'合法...樓主會委屈一定是因為過程中警察態度不佳......(恕刪)



樓主的原話是:
「警察也沒有叨難我 只是被這樣用槍指著 感覺真的不太好受.....」

樓主的感受是真實的,可為何就一定是警察態度不佳?

樓主似乎並沒有這樣的描逑啊? 真沒看明白
roomoooo wrote:
其怹如保安大隊、刑警等雖然也辛苦,但其實國家的俸給並沒有虧欠他們太多。...(恕刪)

一個月賺不到10萬作息不正常要出勤都可能賠上性命,說真的命很賤價,
有沒有認識的警消殉職還是公傷?如果有就不會這樣說。
差不多程度不當警消去蹲銀行科技業賺得都還比較多。

台灣胖胖糖 wrote:
我昨晚半夜位於林森北...(恕刪)


假日深夜連高架橋有臨檢的時候都會配槍了
林森那一段配槍應該滿正常,會那麼拘謹是因為說不準誰車上就帶著什麼東西啊...

jason001007 wrote:
台灣這樣算好了~
在國外警察盤查,你雙手不馬上擺在明顯可見處~
他是有權利開槍的,開槍射死妳他都沒過失~
但在台灣真的不知道警察配槍幹嘛的~
拿隻槍看到歹徒跟嫌犯開個槍都還要考慮一大堆


我覺得乾脆配根香腸給警察就好了
反正開槍限制一推

我也覺得此事件沒有甚麼問題
重點是長期以來警察權威性不夠

有拿出槍,就沒人敢....
看看那些沒拿槍出來的,被一般民眾"糟蹋"到不行
警察都沒有警察的威嚴
難怪社會越來越亂
台灣胖胖糖 wrote:
我昨晚半夜位於林森北路那
坐在汽車裡和朋友聊天
突然有警車突然開到我正前方
然後四個人拿把槍(衣服不是一般警察那種,好像是刑警)
然後還有2位員警來盤查
我當下傻眼
他們要我拿身份證出來
我回他們
你們要查可以啊
但這樣也太扯了吧
(邊講邊開電門,因為準備把窗戶開更大
好方便拿身份證給警察)
然後他們就拿著槍指遠處指著我們
叫我們不要動

後來心想可能是怕我跑

我回說,我沒要跑,我只是方便拿給你們而已
你們沒必要這樣對我們
現在我們下車讓你們檢查
看是要酒測還是搜車子我都全力配合
只是,可以請你們把槍放下來嗎?
我全程口氣算不錯
警察也沒有叨難我
只是被這樣用槍指著
感覺真的不太好受

現在警察突擊盤查都這樣子嗎?


會被用槍"指著"應該是剛好發生啥事在重點區域,或是誤認同型車,然後又剛好隔熱紙太黑,從外面看不到車內狀況
不然一般臨檢頂多旁邊有人持槍警戒,或是手放槍套上

在國外警察自身安全第一順位
旁邊的民眾安全第二順位
被盤查的人順位最後

題外話台灣車子的隔熱紙都貼太黑了
結論就是台灣警察真是太善良了
你知道 很多警察冤死在第一秒中嗎?在車窗降下第一秒歹徒已先發制人擊中警察太陽穴。
我以前在金六結當兵, 有一天早上跟參一出營區租腳踏車去看隔天點召的指示牌有沒有放到地點, 途中被兩台福斯轎車的武裝憲兵攔下來, 總共有八位憲兵, 也是持長槍警戒, 查完我的差假單, 只好跟我敬個禮說: 請長官下次不要並排騎車.....就揚長而去了!
很正常吧
又在大半夜的
不拿槍難道拿香蕉嗎??
當你轉頭要拿證件時,警察當然要更小心
萬一你拿出的是槍,那警察不就GG了
所以下次碰到這狀況
要先把一手舉高,另一手緩緩的去拿
現在治安不好
警察也是人生父母養,也有妻兒要顧
就請多擔待囉~
Tiger3163 wrote:
在國外警察自身安全第一順位...(恕刪)


其實我國已刪除 槍械實施警告性射擊, 得直接射擊, 不過還沒有 阿剁啊 的法律先進, 一旦開槍,必須向致命部位射擊。而且雙擊.

現行 警械使用條例 第5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我國《警械使用條例》在修正前之第5條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基於急迫需要為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應事先警告。但因情況危及不及事先警告者不在此限。」

條文規定警察人員使用槍械應基於急迫需要為之,又附加須事先警告,卻又設情況危急不必事先警告,文義反複重疊,其真義實等於不必警告,設此警告規定,反使警察人員觀念混淆,往往因而延誤使用時機,使歹徒有機可乘,造成警察人員不必要的犧牲18,且實質上預先警告似僅針對「使用槍械實施警告性射擊」而言,使用其他警械則無庸受此程序限制,故現行法已經將之刪除

事實上在今日之都市,實施鳴槍行為,極容易造成誤傷事件。故在美國有許多警察局(如紐約市)即規定「鳴槍射擊警告是非法的」,而都市化程度極高的新加坡同樣有類似之規定:「一般通則,最好永遠不要鳴槍示警,經上級指示在特殊情形下,如為防止幫派火拼時得鳴槍示警,但應注意誤傷及旁觀者或高樓住戶。」



美國警察不能鳴槍示警 必須直接射擊

儘管美國50個州都有各自的法律,操作手冊也不盡相同。

但對一旦開槍後第一槍朝哪兒打,法律有明確規範。

按照美國警察的標準配置,至少一支9毫米自動手槍加3個彈夾,總共46發子彈(隨槍1發,一個彈夾15發)。

一旦開槍,必須向致命部位射擊。

打幾槍?過去沒有強制規定,現在改為必須“雙擊”。

原因是多年前發生了一名暴徒在被警員近距離射中心臟後,仍然撲上去將警員用刀捅死,全美國警校修改了訓練大綱,由“一擊”改為“雙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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