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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罰單, 照片與事實不符, 該如何做二次申訴 ?(多圖)

樓主的狀況是自己沒看清楚標示
雖然當地沒有看到標誌,但是的確存在待轉區,內線也是禁行機車,這不需要再說甚麼了
不服取締想要申訴還是按照法規,如果按照駕駛人的常識,那就天下大亂了

有回我開車行駛路邊欲找停車位,通過一個路口後,發現前面塞住了
原來是前方20公尺處有住宅工地設了一個圍籬在施工,外側線道是不通的
前方臨停了三台車,左方幹道車流大,也切不出去
我本來就是要去路口附近的小7,索性讓乘客先下車
而後前車駛離,正想前進時,後面又來一台佔住了位置,左邊交通流量又大,我一時也出去不了
沒想到員警一下子就現身,二話不說開了我一張十字路口10公尺內違停
員警根本也沒有驅離,甚至無視路邊紅線違停車輛,就要我出示證件直接開我單
我心裡當然是不服,因為前車都跑光光了
也認為員警有刻意利用道路陷阱取締(當時是下午,前天經過還沒有這個工地)
我有與員警確認,員警告訴我我若有不服,可以申訴
我也一樣進行了申訴,也附了行車紀錄器畫面以供佐證,但是得到的回覆是一樣的,開罰沒有問題!
申訴要成功,除非員警舉證有問題(你不是當事人),或是引用法條有誤
否則警察局不會輕易承認自己有問題的,你沒注意到回函的就是開單的單位嗎?

我不是認同樓主的行為
只是想點出目前申訴的制度是有缺失的
交通裁決所第一步只提供跟原單位申訴的機會
如果現場講得通就不會申訴了不是嗎
我想大部分人申訴後不是真的接受罰單,而是像我一樣懶得進行行政訴訟
http://caf677.pixnet.net/blog
明明這個方向沒有標示要2段式左轉,警察就不該開罰,建議報給記者吧...

無冕王 wrote:
何必拘泥在這兩個字...(恕刪)



警方依法開單,引用到錯誤法條
為何不能申訴?

這位員警法治教育要加強~~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9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
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壓力鍋 wrote:
真的很難懂,貼圖不...中山北路-錦西街口(恕刪)


中山北路-錦西街口
怎麼了嗎?

g5182002 wrote:
但是我不想開車找停車位半天,和違停影響到交通安全和浪費別人的時間。
再加上要工作要跑點...還是只能騎車...(恕刪)


這樣就傷腦筋了 , 什麼都要占便宜(又要機車的便利、又要汽車的路權) , 什麼都不要吃虧(不要汽車的難停車,又不要機車的不便)

就都給你贏就好啦~ 基本上 除了坦克車、跟直升機 暫時想不到更適合您的交通工具

長毛烏龜 wrote:
我曾問過警察,警察回答我以標誌、標線優先,也就是說有待轉標誌或有右前方有待轉區,只要滿足其中一個就要兩段左轉,...(恕刪)


曾經騎機車帶警察,想說有警察跟著,乖乖去待轉區好了,然後警察問我會甚麼不直接左轉
報給記者吧
如果是對的,就不要放縱非法取締
yililin wrote:
道路中間只要有分隔島或雙黃線,其中一側就算是單行車道了
除非是像台北市因分流管制,部分時段會開放部分車道作雙向通車

恐怕不是您認知的那樣,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3條有關單行道標誌的規定有以下條文:
單行道標誌,用以告示該道路為單向行車,已進入之車輛應依標誌指示方向行車。設於單行道入口起點處。
很明顯的!一條道路只有一個行車方向才是單行道,不然若照您講的那樣,有中央分隔島的兩邊都算是單行道,那回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二款的條文:
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哪來的左側慢車道?
所以根本沒有三快車道以上的雙向道路一定要兩段式左轉的規定,就是看內側車道有沒有禁行機車標誌標線。當然目前好像還沒有三條快車道以上的大馬路內側沒有畫禁行機車可以直接左轉的。不要再被誤導了。
馬路是三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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