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當地沒有看到標誌,但是的確存在待轉區,內線也是禁行機車,這不需要再說甚麼了
不服取締想要申訴還是按照法規,如果按照駕駛人的常識,那就天下大亂了
有回我開車行駛路邊欲找停車位,通過一個路口後,發現前面塞住了
原來是前方20公尺處有住宅工地設了一個圍籬在施工,外側線道是不通的
前方臨停了三台車,左方幹道車流大,也切不出去
我本來就是要去路口附近的小7,索性讓乘客先下車
而後前車駛離,正想前進時,後面又來一台佔住了位置,左邊交通流量又大,我一時也出去不了
沒想到員警一下子就現身,二話不說開了我一張十字路口10公尺內違停
員警根本也沒有驅離,甚至無視路邊紅線違停車輛,就要我出示證件直接開我單
我心裡當然是不服,因為前車都跑光光了



也認為員警有刻意利用道路陷阱取締(當時是下午,前天經過還沒有這個工地)
我有與員警確認,員警告訴我我若有不服,可以申訴
我也一樣進行了申訴,也附了行車紀錄器畫面以供佐證,但是得到的回覆是一樣的,開罰沒有問題!
申訴要成功,除非員警舉證有問題(你不是當事人),或是引用法條有誤
否則警察局不會輕易承認自己有問題的,你沒注意到回函的就是開單的單位嗎?
我不是認同樓主的行為
只是想點出目前申訴的制度是有缺失的
交通裁決所第一步只提供跟原單位申訴的機會
如果現場講得通就不會申訴了不是嗎
我想大部分人申訴後不是真的接受罰單,而是像我一樣懶得進行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