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MB wrote:
http://1-a...(恕刪)
不懂法律的人來說當然會覺得這是一種"恐怖"
但是請注意...........
1臨檢沒有正當理由的時候警員不得搜查車箱(機車也是) 除非現行犯才能搜身+搜車廂
(例如毒販 或者逃避臨檢等 警方才有權利搜身搜車! 否則搜查需要"搜索票"... 請大家不要被唬爛)
2平常如果把任何槍枝拿在手中跑去公共場合...恐嚇大眾? 請自己負責
3記者沒有把案情搞清楚,只是說"搜出鎮暴槍 所以上銬" 誤導民眾,反正台灣很多人法律概念薄弱..虎爛一下
(請問如果行為人沒有任何合法搜索的理由,警方怎麼有權利打開車箱? )
另外談論到傷害罪:
我們排除械鬥的問題(械鬥?打死活該)
如果是基本防衛過當導致的過失傷害,就算上法院也幾乎都是緩刑,
其實台灣這也很不公平,常見的"砂石車"過失殺人,也幾乎都是緩刑了事...... 駕駛沒有牢獄之災,
況且今天修法又通過了 
未來6個月內牢獄可能都可以用服務抵銷....
唉~.......
我想說的是,如果你買防身武器為了逞凶鬥狠,那真是死了活該,但若是為了保護自己或者重要的人,逼不得已才使用的話,或許某些遺憾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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