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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身終極解決方案>鎮暴槍 開箱分享

finjerry wrote:
重點在於…不要去改槍...(恕刪)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IssueID=20080628&art_id=30698153

以上面這則新聞,可以推斷,搜出鎮暴槍,直接上銬,帶回警局偵訊.還要等送驗,看有無殺傷力,沒殺傷力也要以違反社維法送辦,
改槍那更慘,不用說了,直接槍炮彈藥管制條例,鐵定關起來.

拿出來開問題更大了, 對方可以直接告你傷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阿MB wrote:
http://1-a...(恕刪)


不懂法律的人來說當然會覺得這是一種"恐怖"

但是請注意...........
1臨檢沒有正當理由的時候警員不得搜查車箱(機車也是) 除非現行犯才能搜身+搜車廂
(例如毒販 或者逃避臨檢等 警方才有權利搜身搜車! 否則搜查需要"搜索票"... 請大家不要被唬爛)

2平常如果把任何槍枝拿在手中跑去公共場合...恐嚇大眾? 請自己負責

3記者沒有把案情搞清楚,只是說"搜出鎮暴槍 所以上銬" 誤導民眾,反正台灣很多人法律概念薄弱..虎爛一下
(請問如果行為人沒有任何合法搜索的理由,警方怎麼有權利打開車箱? )

另外談論到傷害罪:
我們排除械鬥的問題(械鬥?打死活該)
如果是基本防衛過當導致的過失傷害,就算上法院也幾乎都是緩刑,
其實台灣這也很不公平,常見的"砂石車"過失殺人,也幾乎都是緩刑了事...... 駕駛沒有牢獄之災,
況且今天修法又通過了
未來6個月內牢獄可能都可以用服務抵銷....

唉~.......
我想說的是,如果你買防身武器為了逞凶鬥狠,那真是死了活該,但若是為了保護自己或者重要的人,逼不得已才使用的話,或許某些遺憾會少....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阿MB wrote:
http://1-a...(恕刪)


王勇超╱高雄報導】高市一名男子向剛服用安眠藥的女友借用機車,女友將住處鑰匙連同機車鑰匙一起交給男友帶走,因此有家歸不得。警方獲報協助前往男子住處欲索回鑰匙,卻意外在機車置物箱內查獲一把鎮暴槍。男子辯稱是已去世的弟弟寄放,因鎮暴槍殺傷力未達標準,也未改造,警方訊後將全案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進行裁處。


我還真看不懂記者寫的案件......... 吃安眠藥,然後還需要"警方協助前往取回鑰匙"....
這個案情顯然不單純,
天才記者就自動連結,因為玩具槍 SO>上手銬, 好吧 騙騙不懂法律的人當娛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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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gmichelle2001 wrote:
但是請注意...........
1臨檢沒有正當理由的時候警員不得搜查車箱(機車也是) 除非現行犯才能搜身+搜車廂
)


很簡單,警察能不能說看到你蛇行,然後依 刑訴法第88條第1項,以現行犯逮捕之,逮捕後,依刑訴法第130條規定,可為合法的附帶搜索,其範圍及於身體,隨身攜帶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這幾項法條的規定和運用對警察而言都是基本常識,不要以為警察會完全沒辦法.說真的,不騙你,方法多的是.


看了新聞的真實案例,只是想提醒大家,還有一條社會秩序維護法,別弄的一身腥了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IssueID=20080628&art_id=30698153
阿MB wrote:

很簡單,警察能不能說看到你蛇行,然後依 刑訴法第88條第1項,以現行犯逮捕之,逮捕後,依刑訴法第130條規定,可為合法的附帶搜索,其範圍及於身體,隨身攜帶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不要以為有違法物品在車上,警察還拿你沒辦法.


你這麼說也是啦...


如果警察真的要來找你,還是有辦法的
尤其是蛇行等等危險駕駛行為是「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警察就會立即盤查~~接下來就如MB大所說的一樣了

不過,有句話我也得說
好好地騎在路上遇上警察被攔下來,跟好好的騎在路上遇飆仔小混混而被攔下來
請問哪一個機率比較大?

再比較被兩者攔下來的結果

被警察攔下來時:
出示行照駕照,登記完就離開,啥事都沒有
或者被發現帶防身物品,被送到警局喝茶。

被小混混攔下來時:
當對手有三個,不用身強體狀,只要跟我一般身材即可,想要全身而退可能嗎?
當身旁有女友,我有辦法帶著女友跳離現場?
如果自已逃跑,結果身旁的女友被玩弄或強暴,我有良心去面對我自已嗎?

我還是會準備防身物品在身上,畢竟有準備有保佑啊!
finjerry wrote:
被小混混攔下來時:
當對手有三個,不用身強體狀,只要跟我一般身材即可,想要全身而退可能嗎?
當身旁有女友,我有辦法帶著女友跳離現場?
如果自已逃跑,結果身旁的女友被玩弄或強暴,我有良心去面對我自已嗎?
)



你說的很好,觀念跟我完全一樣,問題就出在,什麼東西是可以合法不會惹上一身腥又可以有效對付歹徒的東西,這東西絕對存在,但這東西,也絕對不會是鎮暴槍
阿MB wrote:
你說的很好,觀念跟我完全一樣,問題就出在,什麼東西是可以合法不會惹上一身腥又可以有效對付歹徒的東西,這東西絕對存在,但這東西,也絕對不會是鎮暴槍


防狼噴霧吧…雖然前陣子也是有個新聞是歹徒拿著它去強暴一個女生

就如同開版大所寫的,鎮暴槍是防身器材中「極端 (或稱終極)」的類型
如果MB大不放心,推薦使用防狼噴霧會比較好,只是效果待查…因為我沒被女友噴過啊~~~
阿MB wrote:
很簡單,警察能不能說...(恕刪)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逕行拘提)
Ⅰ檢宗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現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請搞清楚狀況...
88之1所謂拘提,必須要"經盤查後逃逸"才能拘提,並且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嚴格說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面的罪章根本不能用來當理由"搜查"你的車子(除非有搜索票 或者你是現行犯或通緝逃犯!) 除非是公共危險罪,但除非你太誇張(帶頭飆車 衝撞等,但是這必須要"蒐證"才成罪),不然要成立公共危險非常難,頂多叫你把資料拿出來開罰單,仍然沒有檢查隱私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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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MB wrote:
你說的很好,觀念跟我...(恕刪)


我也想知道還有啥好東西 請勸拜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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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gmichelle2001 wrote:
請搞清楚狀況...
嚴格說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面的罪章根本不能用來當理由"搜查"你的車子(除非有搜索票 或者你是現行犯或通緝逃犯!) 除非是公共危險罪,)


相信我,蛇行,超速太過都可以上綱成公共危險罪,絕對可以,不信可以問一下您有在當警察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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