霧冰銀 wrote:
非筆戰綜合多位大大們...(恕刪)
不管他開多快,也不管我開多快
我閃燈並且按喇叭他還是不打算讓的話,此舉就可以當作占用內側車道
就可以把這段行車紀錄器影片拿去檢舉,請他吃一張6000罰單
然後依照我當時的時速,如果超速,我也會吃一張超速罰單
但基本上不管我有沒有超速,他的6000吃定了
當然不是這樣
你的說法,是ksas引用autoonline的報導中所提
高公局的說法,是這樣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2751733
這是Kaowen向高公局函詢的結果
高公局也正式回覆了
為避免斷章取義之嫌,
全文在此
高公局給我的回答是這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