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ngunM wrote:
不要以井窺天...
...(恕刪)
我在再講你的判例.不是再討論你。
沒人想討論你。
沒用的例子.就是沒用.面對現實吧!
找找新的來證明...
ji9coaoya wrote:
這句話我覺得有問題
我開車或者騎車應該是要相信大家都是守法的
就像我行經路口我是綠燈,我應該要相信大家會停下來等紅燈
如果照要注意的話,那我是不是應該要停在路口 確定沒車再走 走的時候還要慢慢的
那這樣交通不就大打結?
gungunM wrote:\\
小弟的看法不是這樣耶...
最高法院74年台上第4219號判決:「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為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之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分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它方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
因為小弟認為...
右轉注意右方是駕車必須做到的動作...
所以...沒注意就是過失...
無關交通規則上的肇責分配...
每個用路人應做到避免事故的責任...
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
所以無論是後方車還是右方車...
都該被注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