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台灣的腦殘法官所養出來的啊..反正只要上了法院就說自己有病,再裝個無辜...英明法官大人就會說.."有悔意" , "情有可原"....然後就沒事啦...照樣車照逼,球棒照揮..以後應該要修法,只要對方拿出武器來,就可以衝撞對方,撞死都不用賠..反正地球十幾億人口,少一個渣也好..SteadyHsu wrote:敢這樣作就要敢負責被...(恕刪)
按樓上大大所提..1.侵害現實存在..受害者正遭受侵害中,已處於身心安全不利狀態2.侵害正在進行..受害者因身心處於弱方,若遭持續侵襲,將漸失自保能力3.具有防衛意識..已處於弱方,除非受過積極訓練,否則以尋常百姓何能維持防衛意識4.僅針對侵害人防衛..若加害人多於受害人人數,尚未直接參與侵害者或有後續加入的可能5.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衛限度如何拿捏?唉呦~!!!台灣的法律似乎無法維護善良人民之生命公平權益~!!
CcCManCcC wrote:如過對方意圖找麻煩,可以合法先制對方.... 問題是那些念法律的哪裡知道是對方"先"意圖找麻煩...您要如何舉證呢??(假設無行車紀錄器畫面的話還是,您引誘對方構成找麻煩的要件,還是根本是您先找麻煩呢??這是個很麻煩的問題..而且,這問題尚未普及化,還未得到重視,帶這個出門"沒藏好"只會造成自己的麻煩CcCManCcC wrote:如果車上有家人....為了保護家人 如果是這樣,那我只有一個處理方式:寧可上法院,也別進醫院
所以...台灣是犯罪天堂有人說,法律是保障人權那麼台灣很多法都是更加保障加害人之人權去買瓶家庭號吧...真有情況時先噴了再跑後續有被提告再說,況且這種產品不會造成後續或永久性傷害被告了,法官怎麼判,法官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