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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亂鑽互相競速的賓士車.....


如影隨行 wrote:
第四十七條
在前行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馭入原行路線者。
高公警察局回覆我的答案...


理論上是如此
可是在台灣只有右邊可以超車

address72 wrote:
或許她認為自己技術夠...(恕刪)

技術好.請去賽車場發揮.沒理由別人需要跟著他陪葬...

garychen1024 wrote:
理論上是如此可是在台...(恕刪)

這不是理論.這是法律.遇上交通警察你跟他說理論上來講.試試看會怎樣....
我了解版上一些不覺得這樣有錯的人.平時開車大概也是這樣亂鑽.亂超車吧.理論來理論去的....
心中只有理論沒有法律?

williamlin7878 wrote:
如果開車佔內線龜速爬行的都沒事了!!那超個車又怎麼樣呢...............



台灣會亂不是沒有原因的......
M6R wrote:
沒錯,超車道都被一些...(恕刪)

不知道M大是開哪輛高級跑車?
能不能秀幾張時速在120以上的超速罰單來看看
證明你絕不是你口中那些只開100-120的烏龜車呢?
仔細比對最外線的大貨車跟其他車輛
就知道樓主其實開的時速,是在標準內

而那兩台賓士,行為明顯就是亂鑽阿
一下左切,一下子又切到右邊
真是危險啊...

01的另一個傳統,就是鍵盤F1手特別多

如影隨行 wrote:
這不是理論.這是法律...(恕刪)

我也真的很 非常希望台灣可以跟日本一樣
但我想真的也非常不可能
http://www.mobile01.com/topiclist.php?f=266
進口車在台灣往往都有種特別的...我想你我真的就認了吧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03&t=2768227&p=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76&t=2766107&p=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768236&p=1#3624771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6&t=2766276&p=4#36215400
但有時候警察不硬我也很想用以暴治暴的方式,是追車 攔車 逼車都好就是要給那種人教訓
不過可能到頭來還是自己也受傷了

桂圓紅棗茶 wrote:
仔細比對最外線的大貨...(恕刪)

執法人心軟不硬起來 檢舉人也會漸漸軟掉
敬啟者:
您向交通大隊反映事項查處如下:
106-GCH及991-EWR號機車跨越雙黃線行駛案,已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舉發;106-GCH及991-EWR號機車有關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案,因舉證不足不予舉發;0258-A3號汽車紅線違停案,已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舉發;2部車號不詳汽車(藍色貨車及黑色休旅車)黃網線違停及行人穿越道違停,因車牌不詳不予舉發。
感謝您的來信及對交通問題的關心,若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請與承辦人聯絡。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
敬 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敬啟者:
您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反映事項查處如下:
2358-RM及9528-EZ號汽車違停案,因所檢附照片車牌號碼模糊及車籍資料不符不予舉發。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有關您提供採證檔案舉發222-V8號自小客在本轄涉及交通違規案,經審視採證檔案,依據本局交通警察大隊網站-檢舉違規專區-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採證未及駕駛座,無法確認違規事實,不符舉發要件,無法據以舉發,尚請參閱該網頁提供採證資料,俾便據以舉發。查臨時停車係指車輛保持立即行駛狀態(駕駛人在座引擎未熄火),非以車輛是否開啟故障燈為認定依據,警察機關為執法單位,無法以推論方式為行政處分之依據,尚請 諒查。
謝謝您的來信,如尚有其他寶貴意見或疑問,歡迎來電與承辦人:大安分局交通組警員

101.5.23北市警同分交字第10131044800號

親愛的網路朋友 您好:

您再次寄至本分局的電子郵件我們已經收到了,有關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之車輛(車號:9939-M9)疑似交通違規部分,因事涉違規事實明確性,倘僅依據您所提供之照片即予以舉發,則具執法爭議,為考量日後民眾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時之證明力,本分局無法舉發,尚祈 見諒。倘您能提供該車輛明確違規之相關動態影像原始資料,本分局當依法舉發。

二、對以上的答復內容如尚有疑義,歡迎來電與本分局交通組承辦人巡官

台灣交通法規應該訂定都是一樣的,怎麼交通執法也能像恐龍法官一樣<執法方式大不同>
北縣 北市的申訴差異就是,北市一定要真實姓名 住家地址跟電話
但是那些人真的可以全然相信嗎?我曾經遇到里長請轄區警員把個人資料調出來<親門踏戶上門恐嚇>
超車道整個被佔住也是原因之一
當然台灣擁擠很難有超車道而且駕駛觀念都不好
大家都彼此爭道也不是第一天了
搞不懂上面幾位大大
在那狂罵又說別人是鍵盤手
我也是優良駕駛阿 好歹我當了兩年多的汽車教練
如果為了這種小事這麼生氣
那往後你應該每天都會氣
因為你活在台灣
至少我的學員都蠻會開車守秩序
但是有時候小違規無妨不然有些路段永遠不能迴轉

address72 wrote:
執法人心軟不硬起來 檢舉人也會漸漸軟掉
敬啟者:
您向交通大隊反映事項查處如下:
106-GCH及991-EWR號機車跨越雙黃線行駛案,已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舉發;106-GCH及991-EWR號機車有關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案,因舉證不足不予舉發;0258-A3號汽車紅線違停案,已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舉發;2部車號不詳汽車(藍色貨車及黑色休旅車)黃網線違停及行人穿越道違停,因車牌不詳不予舉發。
感謝您的來信及對交通問題的關心,若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請與承辦人聯絡。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
敬 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敬啟者:
您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反映事項查處如下:
2358-RM及9528-EZ號汽車違停案,因所檢附照片車牌號碼模糊及車籍資料不符不予舉發。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有關您提供採證檔案舉發222-V8號自小客在本轄涉及交通違規案,經審視採證檔案,依據本局交通警察大隊網站-檢舉違規專區-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採證未及駕駛座,無法確認違規事實,不符舉發要件,無法據以舉發,尚請參閱該網頁提供採證資料,俾便據以舉發。查臨時停車係指車輛保持立即行駛狀態(駕駛人在座引擎未熄火),非以車輛是否開啟故障燈為認定依據,警察機關為執法單位,無法以推論方式為行政處分之依據,尚請 諒查。
謝謝您的來信,如尚有其他寶貴意見或疑問,歡迎來電與承辦人:大安分局交通組警員

101.5.23北市警同分交字第10131044800號

親愛的網路朋友 您好:

您再次寄至本分局的電子郵件我們已經收到了,有關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之車輛(車號:9939-M9)疑似交通違規部分,因事涉違規事實明確性,倘僅依據您所提供之照片即予以舉發,則具執法爭議,為考量日後民眾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時之證明力,本分局無法舉發,尚祈 見諒。倘您能提供該車輛明確違規之相關動態影像原始資料,本分局當依法舉發。

二、對以上的答復內容如尚有疑義,歡迎來電與本分局交通組承辦人巡官

台灣交通法規應該訂定都是一樣的,怎麼交通執法也能像恐龍法官一樣<執法方式大不同>
北縣 北市的申訴差異就是,北市一定要真實姓名 住家地址跟電話
但是那些人真的可以全然相信嗎?我曾經遇到里長請轄區警員把個人資料調出來<親門踏戶上門恐嚇>

您可以試看看1999,市民專線
公務員很怕這條專線
因為你只要1999申訴
問題轉到該單位,該單位就一定要回覆。

警察也是很怕麻煩的
有一次遇到一位態度不佳的員警
開我的單,雖是我違規,
但我不喜歡他的態度,
打1999反應
沒想到收到該員警一張正式的回函(整整打了一篇A4的字)
罰單改成勸導單

不過後來我車也不敢停在那附近
怕警察記仇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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