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影隨行 wrote:
第四十七條
在前行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馭入原行路線者。
高公警察局回覆我的答案...
理論上是如此
可是在台灣只有右邊可以超車
如影隨行 wrote:
這不是理論.這是法律...(恕刪)
桂圓紅棗茶 wrote:
仔細比對最外線的大貨...(恕刪)
address72 wrote:
執法人心軟不硬起來 檢舉人也會漸漸軟掉
敬啟者:
您向交通大隊反映事項查處如下:
106-GCH及991-EWR號機車跨越雙黃線行駛案,已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舉發;106-GCH及991-EWR號機車有關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案,因舉證不足不予舉發;0258-A3號汽車紅線違停案,已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舉發;2部車號不詳汽車(藍色貨車及黑色休旅車)黃網線違停及行人穿越道違停,因車牌不詳不予舉發。
感謝您的來信及對交通問題的關心,若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請與承辦人聯絡。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
敬 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敬啟者:
您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反映事項查處如下:
2358-RM及9528-EZ號汽車違停案,因所檢附照片車牌號碼模糊及車籍資料不符不予舉發。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有關您提供採證檔案舉發222-V8號自小客在本轄涉及交通違規案,經審視採證檔案,依據本局交通警察大隊網站-檢舉違規專區-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採證未及駕駛座,無法確認違規事實,不符舉發要件,無法據以舉發,尚請參閱該網頁提供採證資料,俾便據以舉發。查臨時停車係指車輛保持立即行駛狀態(駕駛人在座引擎未熄火),非以車輛是否開啟故障燈為認定依據,警察機關為執法單位,無法以推論方式為行政處分之依據,尚請 諒查。
謝謝您的來信,如尚有其他寶貴意見或疑問,歡迎來電與承辦人:大安分局交通組警員
101.5.23北市警同分交字第10131044800號
親愛的網路朋友 您好:
您再次寄至本分局的電子郵件我們已經收到了,有關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之車輛(車號:9939-M9)疑似交通違規部分,因事涉違規事實明確性,倘僅依據您所提供之照片即予以舉發,則具執法爭議,為考量日後民眾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時之證明力,本分局無法舉發,尚祈 見諒。倘您能提供該車輛明確違規之相關動態影像原始資料,本分局當依法舉發。
二、對以上的答復內容如尚有疑義,歡迎來電與本分局交通組承辦人巡官
台灣交通法規應該訂定都是一樣的,怎麼交通執法也能像恐龍法官一樣<執法方式大不同>
北縣 北市的申訴差異就是,北市一定要真實姓名 住家地址跟電話
但是那些人真的可以全然相信嗎?我曾經遇到里長請轄區警員把個人資料調出來<親門踏戶上門恐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