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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愛車被惡意刮傷成這樣,你會如何求償?

如果 那真的是私人車位...
我只能說
你都不尊重人家了...人家為什麼要尊重你...
互相是美德 但並不代表可以姑息養奸

話說回來...刮人車 真的不對
這個手段 太激烈了...
建議大大還是給他些教訓吧...
有些人 沒吃過虧 是不會知道警惕的...

lanceyy123 wrote:
如果 那真的是私人車...(恕刪)


我也蠻倒楣的.. 上個月輪胎被刺破
扯的是 那不是誰的車位 只是讓那間人家不好出入 不是不能出入..

監視器也沒拍到 自認倒楣 不過你一定要求償到底 讓那種人得到教訓!
鮮紅的YARIS真是漂亮!

darkvb wrote:
突然覺得認真回文的我...(恕刪)

這是判例,請您參閱:
請到此檢索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裁判字號: 98年桃簡字第1240號
案由摘要: 毀損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281-284 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簡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巨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3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巨損壞他人自用小客車之烤漆,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
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損壞他人自
用小客車之烤漆,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莊○巨於民國97年11月25日上午11點47分許,在桃園縣八德
市公所員工停車場內,見張○財所有車牌號碼L8-○○ 號自
用小客車停放該處,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不明物品刮損該
車左前車門,致烤漆掉落,需重新烤漆始能回復原狀,足以
生損害於張○財。莊○巨復於97年11月27日上午8 時53分許
,在桃園縣八德市公所員工停車場內,再以同前之方法,刮
損張○財前揭自用小客車之右前車門,致烤漆掉落,需重新
烤漆始能回復原狀,足以生損害於張○財。嗣經張○財調閱
監視錄影帶始悉上情。案經張○財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
德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
○財於警詢、偵查中指述相符,並有相片10幀在卷足憑,是
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值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先
後2 次毀損告訴人之自用小客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之。次查被告罹患慢性精神病,屬於輕度身心障
礙者,有被告之身心障礙手冊在卷可稽,惟其於警詢中尚知
向警方說明其有慢性精神疾病,並提出身心障礙手冊為證,
可見其於本件行為時,雖因精神障礙導致其辨識行為違法之
能力顯著低於常人,然尚未達完全喪失之程度,爰依刑法第
19條第2項 之規定減輕其刑。茲審酌被告先後2 次毀損告訴
人之自用小客車,造成告訴人財物受損,迄未賠償告訴人所
受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
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54 條、第19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您說故意刮傷別人的車漆會不會有刑事責任?
鮮紅的YARIS真是漂亮!

好幾年前停在一棟大樓的公共區域,但此公共區域平常都是一樓公司在使用(我是曉得的)

有一天半夜停那,結果隔天睡過頭,到了早上9點多才去開車,

結果,主座鑰匙孔被灌三秒膠...............啞巴吃黃蓮..............自己默默的開走................

hungweiwu wrote:
從這篇文章就可以看出...(恕刪)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
你我走得巷子
很多都是私人土地
包跨一樓門口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海斯勒 wrote: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你我...(恕刪)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

既成道路已不屬個人土地

F.S.S wrote:
至於王X蛋的提告能保留法律追訴權嗎?
...(恕刪)


沒有所謂的法律追訴權...
要嘛就告不然就自己鼻子摸摸認了



到處充滿高學歷的智障....

hungweiwu wrote:
從這篇文章就可以看出...(恕刪)


終於看到一篇我最想要的了!
找不到"讚"可以按,不然就送你一萬個"讚"!

常常一堆人都是佔用公有地自設停車格就說是他們的,
還有一堆人開了店就以為門口是他們私人做生意用的,
更有一堆人門口丟個廢棄物佔著車位就說是他家的,
也是一堆人連住家的旁邊巷道都可以佔個位子說是他家的,
那一堆人,...要你們拿出產權出來證明時...更是啞口無言,
只會說從以前就是這樣子了......!
以前.....以前的人只騎鐵馬出門...你們為什麼不也騎鐵馬就好?
★三菱家族~中部團隊★  EVO-015  Evofamily.com
EVO阿正 wrote:
終於看到一篇我最想要...(恕刪)


沒看到什麼可以好讚的@@
因為根本不知道樓主到底停到什麼地方去了
以前我還遇過把車子整台嚕上我的騎樓去的,停車誇張的人也是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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