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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道慢車![看看國外的月亮吧!]

shishimaru wrote:
法規說的很清楚,是你根本國文不通!!
先定義一下所謂超車吧,右側車道有車比你慢,而你正要超越這才叫做超車。是吧?
如果右邊車道沒車,行駛在內側車道的車是在超什麼車?幽靈馬車?
而且還有一句但書:
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一定要不堵塞才可以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哦。
那邏輯問題來了,如果你已經以最高速現行駛於內側車道,為何還會有所謂的堵塞?一定是後面有車比你快才會被你堵到。所以:
請你滾一邊去
拜託看法規請整句看,別只看自己想看的那一段好嘛?該不會是你只認得: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幾個字吧?

...(恕刪)

如果
單純想請教一下, 法規說不得超速! 那為何還要故意"超速"去超以最高速限行駛的車?
怪別人不識字時,那自己.............
"GPS不準 顯示 110~120 km/hr, 就算實際是 109 km/hr 又怎樣?"
呵... 又怎樣? 當然是讓開讓人超車啊!

小弟非常同意開車是要"互相"的
龜車讓一步, 後面車別逼太緊, 開車環境才會更好

可是小弟常遇到的情況是, 在龜車後面好幾分鐘了, 龜車也絲毫沒有要讓路的意思
(偏偏這些車在小弟的 "GPS/表速" 上, 離最高速限似乎還有一些距離)
大概是不曉得照後鏡是幹嘛的吧!!
如果只是會講外國的月亮圓
那一個國家的人多有修養
台灣人很沒修養

這種話大可不必某些人來告訴其他人吧

所以這種文章除了看見一堆人罵另一堆人之外
實在想不出來能有什建樹

希望別人怎麼作 就請有意見的人想出可以執行和大多數人認同的方法

不過 我在這裡回文也是瘋了
DICK5243 wrote:
國外的真的比較有素養...(恕刪)


第一首
Lady GaGa - Paparazzi

第二首
Lady GaGa - Poker Face

影片上面都說是Autobahn了
應該拿個普通一點的高速公路影片來比較
一般高速公路如果內線的車已經是速限上限
後車要超速, 我想內線的也不一定要讓吧
Dichtomatik wrote:
還有一點德國開車幾乎沒有從右線超車的
所以我德國朋友第一次臺灣在高速公路上嚇的要死
直呼台灣人真.......
因為他們在德國只要注意左線來車即可!
每次我在高速公路上遇到龜速車站用內線車道逼不得已要右線超車


台灣的內側車道是慢速車道
外側車道才是超車道
叫那位德國朋友學著點
Vincent616 wrote:
要等台灣有這天???...(恕刪)

+1
昨天開夜車回家
內線一堆龜車
不之事巧合還是?VIOS佔多數
如果真的變這樣,真好 ^^a

今天走中山高北上,路上真的沒什麼車,

雖然下著雨,不過其它車道沒啥車,

為什麼內車道還一直被龜車給占據.....
job123456789 wrote:

如果
單純想請教一...(恕刪)


關於法條的詮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主法條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後為但書,故在條文加了個「得」字。

有人堅持自己在內側車道已達最高速限,後車速度比自己快,是後車違規,我為何要讓。

提出上述質疑的車主也是人之常情,不過在法律上,這樣的想法把很容易兩個不同的法條概念弄混在一起。

就是「超車規則」與「超速」的爭議。超車規則是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管制規則之第八條之第三款;而超速的判定為另外訂有罰則的法條。

若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來詮釋,為了要發揮超車道的功能,的確,只要後車比前車快,前車就失去路權,它就要讓。之後的但書在於,要行駛內側車道也可以,但請用最高速限行駛,唯請不要堵塞行車。

關於堵塞行車的定義,目前尚未有明確規定。

而在內側車道,後車逐漸接近前車,對後車而言,就是堵塞行車。但對前車而言,是後車超速。若真的要這樣辯,會陷入無限迴圈,因為法條規定得不夠嚴謹。

其中可以明辨的癡結點,就是「超速的判定」。說實話,現在市面上的車的表速幾乎都是灌水表,而且民間用的GPS也不精準。於主管機關執行公權力的立場,所有行車的速度以測速儀器為準,所以誰說誰的表速到多少或誰的GPS多少,都不具證據力。在這種命題下,雖然前車宣稱自己的GPS已達時速110公里,而後車仍然接近時,徑稱後車超速,這樣的宣稱是不具任何意義。因為前車並沒有宣判任何車超速的公權力。

回到本法條,既然每輛車的速度表都不精準,所以但書云:不堵塞行車情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這就是狗尾續貂,既然時速表不準,又怎能要求每輛車「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每輛車都宣稱自己已達最高速限,但實際速度仍不相同。故但書之法律效力就比主條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薄弱。所以按照主條文,於內側車道行駛,當後車速度較快時,建議讓道給後車以維持超車道之功能。後車是否超速,那是由另外的法條來規範,而不是本法條。

故認定超速的條文,並不是本條文,也不是宣稱已達最高「速限」的車主,而是執行公權力的國道警察單位,使用的是具有證據力的測速器。
bestbsn wrote:
關於法條的詮釋,內側...(恕刪)


其實小弟也不喜歡烏龜車龜速行駛於內車道, 但是當有車以最高速(或接近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時,
則不覺得有何不適的地方啦, 真想超車時就自行切換車道吧
我想, 問題最大的還是那些真正的烏龜車吧!? (約莫都以70-80行駛於內車道, 包含大貨車及連結車) 而造成塞車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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