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

(分享)美國洛杉磯高速公路實況影片以及市區道路影片

austi wrote:
小弟在北加州也常走1...(恕刪)

中肯...
austi wrote:
小弟在北加州也常走1...(恕刪)


曾幾何時 家用垃圾 是集中在一個點倒的 還有 太空四鼠 來幫忙做垃圾分類
但是現在 卻是 下班後 一看手錶 哇 剩下半小時就八點半了
趕快衝回家 用最快速的速度 把所有的東西分類好 打包 衝出去 然後 ............

"黯~~~ 今天星期三不收垃圾!!"

我完全同意垃圾分類 廚餘分類
可是為甚麼時間會被限制住?
有些人的上班時間 根本 配合不上 那短短的半小時(有的地方六七點就在收了)
那些人還要不要到垃圾阿?

垃圾落地 亂丟 造成髒亂惡臭
到底是該從 教育 公德心 去著手 還是 直接來硬的 限制這限制那?

我們要把自己當成是有水準已開發國家 來尊重管理
還是
把自己當成是野蠻沒水準的第三世界國家 來強力執行

最近 總覺得 台灣越活越回去了
根本沒有進步


話說回來 駕駛人素質差 是犧牲其他人的權利 還是教育改善?

交通工具不是設計拿來撞的
不要再有那種 出事誰死的難看 這種論調
預防勝於治療!!

你買了意外險 癌症險
不代表你就應該 死於非命
不得個癌症 不划算
剛才看了網路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807/8/1ojjm.html
莫拉克/風好大!騎士半路定格 抱柱尖叫
...(以上刪除)風強雨驟還不足以形容這種天氣,風大到讓路上的機車騎不動,冒險搖搖晃晃前進,突然強風一刮,連人帶車瞬間摔倒。....(其餘恕刪)

依此新聞內容
我想要廢除高速公路禁行機車的條件 氣候問題也是要考量進去 不能排除
我之前都沒想到這個問題說
雖然一年強風豪雨沒幾件 也是要想到配套怎麼處理
萬一遇到了要怎麼辦
還是說這是特例 不應加入考量條件

Ah-luba wrote:
修養不夠,才參與討論...(恕刪)


感覺你真的很愛辯,而且還蠻多支持者的。自己的論點說不過人家就想辦法用"分身"出來討論取暖嗎?機車不等於汽車,紅牌重機=汽車,你是哪邊看不懂呀?
立論講輸人家,就開始舉不三不四的例子,你怎麼不回應呢("我也相信當初柯林頓絕對不只放在露文斯基的嘴巴裡,")?台灣如果大部分重機駕駛人都跟你一樣的話,真的連高架道路不該開放給重機。自以為是的"老人"。
chhuang1010 wrote:
感覺你真的很愛辯,而...(恕刪)

是你自己看不懂吧
法規上的普通重機
跟汽車一樣
我的部落格~ 歡迎多多指教~ http://www.wretch.cc/blog/puppy770609
chhuang1010 wrote:
感覺你真的很愛辯,而且還蠻多支持者的。自己的論點說不過人家就想辦法用"分身"出來討論取暖嗎?


誰跟你用分身這套啊?看到辯不過人家就用袜黑的方式來自圓其說嗎?

喔,輿論一面討就說別人作弊...有點骨氣行嗎?
chhuang1010 wrote:
感覺你真的很愛辯,而...(恕刪)

是你自己看不懂吧
法規上的普通重機
跟汽車一樣
(狗仔puppy 大哥 借我用一下)

請重新研讀 交通相關法律條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
機器腳踏車) 。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
、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
、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
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
總重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未滿七百五十公斤者為輕型拖
車。
一○、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一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一二、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
架形拖車。
一三、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一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車
所組成之車輛。
一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一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一七、載重: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一八、總重:指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一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
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
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二、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二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
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器腳踏車另有
規定者,係指除機器腳踏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還有 : 目前有分身的都被管理員限制住了,除非管理員眼睛沒看到!

你辨不過 阿魯巴 就承認吧,幹啥污衊他用分身,除非你有證據!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wusamchn wrote:
剛才看了網路新聞ht...(恕刪)


路肩就事拿來當你覺得氣候會影響你行車安全的時後
拿來停車用的
汽車機車都一樣
所以沒事請勿行駛路肩
Ah-luba wrote:
看過了呀...你貼了...(恕刪)


你自己發言充滿矛盾耶,當被吐朝時,就自己在哪邊說只討論分享LA狀況。那現在又在那邊講"美國"並沒有這樣就禁止機車上high way。到底你自己要討論還是分享什麼呀
chhuang1010 wrote:
哪請你把你的普通重機...(恕刪)

再送你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民國 98 年 03 月 10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
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二、快速公路: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
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主要道路立體相交、次要道路得平面相交
,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三、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四、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六、中線車道︰指同向三車道或五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七、中外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之車道。
八、中內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內側車道之車道。
九、加速車道︰指設於匝道與主線車道之間,專供汽車由匝道駛入主線車
道前加速之車道。
十、減速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與匝道之間,專供汽車駛離主線車道進入
匝道前減速之車道。
十一、輔助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外側,銜接相鄰兩交流道間加、減速車
道,專供車輛進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之車道。
十二、交流道︰指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相互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與其
他道路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十三、匝道︰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
分。
十四、爬坡道︰指設於上坡路段主線車道外側,供爬坡時速低於最低速限
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十五、中央分隔帶︰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十六、路肩︰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間之部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不受第十九
條第一項第四款不得行駛及進入快速公路之限制。但另有禁止其進入或行
駛規定者,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應公告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

快速公路與次要道路平面相交之路口,行駛通過次要道路之車輛,不受本
規則規範。

第 19 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器腳踏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國賓
車隊護衛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
公路隧道緊急任務之機器腳踏車與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進入與行駛之汽缸
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或經核准之特殊
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
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
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第 92 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
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
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
;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
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
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
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
院衛生署定之。


--------
請讀讀

真受不了你們這些不知道法律條文又愛教人做出違法亂紀的事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 1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6)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