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kiko wrote:
http://myp...(恕刪)
{節錄} ◎行人優先條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
何以車鑑會鑑定判定駕駛人要為肇事負全責?車鑑會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本案的駕駛因此被判定應負全責。
這代表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有絕對路權,
那....如果行人不在行人穿越道的話呢?
這個法條似乎不能套用在此事件中.
新聞說是以應注意未注意來起訴的樣子,遇到這條什麼辦法也沒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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