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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友站 人肉搜索啟動 4569-ER公然侮辱救護車,並蓄意煞車,患者RIP

網路站長 wrote:
父母出示就醫紀錄

蕭某的雙親昨出示兒子就醫紀錄說,發生這種事,還鬧到全國皆知,他們很擔心兒子想不開。訊後,蕭某和他的父母都表示非常抱歉,他們本想向新店消防分隊和老婦的女兒道歉,但又怕前去時遇上記者,只好暫時打消念頭。


有心沒心這就看的出來!

有心:趕快找個醫界的朋友開個就醫紀錄(如果是真的,不知道是在哪家醫院就醫?有人知道嗎?)

無心:他們本想向新店消防分隊和老婦的女兒道歉,但又怕前去時遇上記者,只好暫時打消念頭...(找個藉口就好了)
這影片一看就知道蓄意的~如果連當官的都看不出來~通通下台不要幹算惹~該抓的不抓~
活在當下~滿足當下~享受快樂~
照片~~照片~~

我想要看那傢伙的照片~~~

大家能否找的到~~

這樣路上賭到可以比他中指~~

然後再說我有躁鬱症~~

我也忘了我有比中指~~~
這種人不意外會說這樣的話 就知道會放大絕說自己有精神上疾病 躲的這幾天只不過是在想要如何脫罪

之前遇過一樣的狀況 抱歉我只接開罵請擋路駕駛離開 不離開安全帽馬上敲下去 那怕要背毀損罪

能救的了 救護車上的人命比較重要
挖洞給你跳 ˋˇˊ
一定要他空開亮相
然後他回家路上大家一起在他前面緊急煞車比他中指> <
VAGLover/AudiFanatic/QuattroHolic/A3SportbackTDI
zazqqq wrote:
我建議大家把憤慨發泄...(恕刪)


發信給總統府是沒用的,年初因禁行機車議題與交通部怠忽職守,與總統府反應,您知道總統府回我什麼嗎?

總統府竟然請我不要再寄信給他們了,他們也無法管到下面的事情

主題 關於總統府回覆內容之意見

今天有收到貴單位的回信,針對先前我向交通部等單位反應的廢除禁行機車建議,貴單位回覆如下:

親愛的朋友:您好!
謝謝來信,您所陳的問題與處境,我們非常關心,您的心情,我們也很瞭解,因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總統府必須尊重各政府機關的法定職責。若您的問題既已獲主管機關回復有案,敬請參酌,如您仍有疑義,請逕向該機關陳述。祝福您
順心如意
總統辦公室 敬啟

所以您覺得會有用嗎?個人已經死心了,悲哀的台灣。
影片會說話,睜眼說瞎話上來消毒最不可取

aart6776 wrote:
仔細看一下影片~過紅綠燈路口後~救護車是有機會可以從慢車道超車過去~
但他卻緊跟在smart後面~好像也很堅持要走那個車道~

旁邊有機車和路邊停車,4569-ER紅綠燈之前就已經故意擋在救護車前面,
救護車往哪移4569-ER就往哪擋,救護車要如何超過4569-ER,你的邏輯也很奇怪,
為什麼不是4569-ER要讓救護車先行通過,而是救護車要自己想辦法超過4569-ER,
萬一救護車因此差撞到機車或路邊車輛,是你要負責嗎?你這麼標新立異,
會說"救護車駕駛是不是也稍微注意一下",是不是你開車在路上遇到救護車,
也會像4569-ER一樣不讓?,要救護車自己想辦法超過你?說話請用點心,
不要像石頭一樣.
新聞發生到目前我看到一個重點是教導人犯罪前請先去醫院開個憂鬱精神病躁鬱症之類診斷證明~

而卻沒有人去想要弄條法令把開這些證明的人作些什麼限制行的動作

例如:開立相關證明者 不得駕車 或者從事什麼樣的活動工作...等


另外我一直覺得很奇怪的是 神經病殺人不用判死刑嗎??我覺得這也不對

明明知道他有神經病且是個會殺人的神精病 那殺人後還不用服刑或者槍斃 還可以放出來繼續神經發作殺人那這樣對嗎?

所以有精神疾病病不足以成為脫罪的理由才對,這點法律應要修正~~
I'm major.

aart6776 wrote:
仔細看一下影片~過紅...(恕刪)

如果你這想出名,小弟女友正好是記者,可以幫你找記者讓你開記者會,讓你當個民意代表為民喉舌
怎覺得這傢伙後台蠻硬的~~
過幾天會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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