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admaster wrote:
這小子保証沒事,最多...(恕刪)
說真的!我也恨不得這樣的人趕緊到下面去報到!
但是這就是現實的台灣,台灣就是在這樣的放縱下,才會出現這麼多的設會問題 (飆車族、學生霸凌也是一例)。
基本上開的起 Smart 的,家裡都有一塊在,不然不會買這種 C/P 值的車在使用,所以律師一定請得起,甚至會有議員、委員等出面關說等等。
所以,若要以正常的程序給予這種人懲戒,實有困難之處,除非有人也是因為有『憂鬱、躁鬱症』,而給個教訓!
最後台灣對於『身心障礙』的標準真的有檢討的必要性,對於以憂鬱、躁鬱症等心理因素申請殘障手冊的朋友,應該不得開車、騎車(同步取消駕駛執照),這樣才可以保障正常用路人的權利,不然誰能保證已經患有憂鬱、躁鬱症的駕駛人,不會突然有危險的行為發生?!
(小弟就是吃過領有殘障手冊的憂鬱、躁鬱症騎士的虧,若心理已經有問題,難保他的狀況是否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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