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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在高速公路上【惡意】貼你車時,你會怎麼辦?

MTT wrote:
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

感覺這句話滿諷刺的

感覺你在最後,自己打了自己一巴掌
linux_koko wrote:
跟大家分享個事實,
依高速公路的法規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快車道",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慢速車則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這不是 事實
法規從來沒有 "快車道" 這樣的文字 , 並不是"先搶先贏" 這種蠻荒時代的佔位 叢林法則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並非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而是遵守義務!
『最高速限』 是什麼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使用權利),不得超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是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是法規指定了這項 "限制 " , 不是另一項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的 限制
『超車道速限』依法有兩種
(1)高管規則 5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有兩面, 指示為多少, 最低 - 最高速限 區間
(2)高管規則8-1-3但書: 單一面"最高速限"標誌 ←於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無論是那一項 限制 , 都不是使用權利 (其車道之使用)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並不是去看但書(無關"車道之使用")!
但書並非路權(使用權利), 這速限是 法規白紙黑字的限制 (遵守義務) !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使用權利
"速限" 是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遵守義務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了(不是車在中線, 不是跨行內/中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進入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前(路權)後(速限)的時序是不可能顛倒的!
當無路權而侵入內側車道之時,"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根本尚未發生!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這樣說是 權利和義務不分 , "時間前後"次序不分 和"空間"迷航 !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法規白紙黑字 規定 喪失"內側車道" 路權 , 駛入原行路線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定速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 也早就牴觸法規了 !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的 "這個車道"!
『超車道』這個車道 路權Vorfahrt (使用權利) 為超車 !

我國於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路權概念』
現今執法者與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應該有「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
但是 , 用路人和 執法者 , 卻仍然 毫無 『路權概念』, 任意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

linux_koko wrote:
另,
慢速車之定義為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路段,
行駛速度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汽車

請不要再散播錯誤的觀念,
還搞紅字要人家將心比心?
比什麼心啊?
人家載著長輩,合法行駛在路上,被危險亂貼,
你的心有拿來將心比心一下嗎?
請不要再散播錯誤的觀念?
法規是"較慢速小型車" , 根本不是定義什麼 "慢速車" ???
再看法規
高管規則8-1-1: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較』 是比較車速 , 和誰比較? 和 "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 來比較
如果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 , 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 為 "較慢速小型車"

"慢速小型車" 是和 "最高速限" 有 10km 以上速差
高管規則8-1-1: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較慢速小型車"(條件),有這個條件要如何?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小車的車速分布由60-110km, 80以下的小車,被高管規則8-1-1搬到 外側車道 了
那麼 80km以上的小車 , 走那一個車道 ?
80km以上 就能衝進中線車道嗎 ? 對不起 , 法規根本沒有說 "可以這樣做"?
真正的中線車道路權規定是什麼 ?
高管規則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並非80km以上就能衝進中線車道 , 而是80km也可以行駛外側車道!
怎樣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法規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三車道為中線車道, 二車道為內側車道

法有明文必須『超越前車』,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無車可以超越,不符"中線車道路權",不符法規8-1-1的此一規定!, 無論車速多少?都無法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不超越任何車,80km以上也是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法規所規定之中/內車道"路權", 只有寫 "超越" "超車" 這種實質 比右邊的車字快 !, 肉眼就能分辨, 不是經過測量之後,有了多少公里?,才說誰快誰慢!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對於外側車道80km以下 VS 中/內車道"超越""超車", 法規是分開處理 , 沒有混淆

中/內車道"路權", 是相對車速, 沒寫多少公里!

法規很清楚 , 高管規則8-1-3: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除此之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也就是應該看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這個車道 !
能走那一個車道? 依據法律 , 也就是依據法律所規定之 "路權"

內側車道路權(車道之使用)只看 8-1-3 本文 !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本來就不必看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最高速限》這項限制, 無關"車道之使用")
不知道 《最高速限》這面標誌 要如何 拿來 使用 ?
被貼緊會怎樣嗎?有必要這麼大驚小怪嗎?
話說後車是有長按你喇叭還是拼命閃燈,然後你連續踩煞車,有事嗎?如果前方無事故及車輛,任意踩煞車不但違規且危險,也很容易讓對方誤解在挑釁,況且你當下中線,管他怎麼貼,放油門慢慢滑,他跟久不耐煩就會離開了,不知道是哪邊提供這種錯誤觀念,用煞車燈去提醒後車跟太近,危險又無法真正達到效益,只會增加肇事風險及道路糾紛
Yorkers wrote:
昨天在北二高嘉義路段(恕刪)


緩放油門,讓車速慢慢降下,重點是不能讓煞車燈亮⋯⋯⋯⋯⋯⋯⋯⋯
Yorkers wrote:
昨天在北二高嘉義路段...(恕刪)

....開車入休息站,對方就會放棄了!
噴雨刷水暗示他貼太近了
lch0564 wrote:
被貼緊會怎樣嗎?有必...(恕刪)

當然會怎樣,前方有突發狀況他就親上來了,沒禮貌的開車法
難道你走上路上喜歡別人貼你很近嗎?
這"安全車距" 是 『路權範圍 』
侵入它人的路權, 是侵入 到 它人使用道路權利 的範圍之內
怪不得台灣都大蓋違建 , 蓋到它人擁有的土地上也無妨嗎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道路是公用的 , 一定要禮讓才能讓所有的人或車 一起共同使用
法律會劃定並分配 每台車或人 使用道路的範圍 , 使用道路的時機 , 使用道路的前後優先次序, 各自行駛於法定範圍內 , 井水不犯河水。
安全車距 依法 是 法律空出來 , 專供後車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的路權範圍

後車 的路權範圍 不應該 侵入到前車的路權範圍之內
這樣未保持安全車距 ?

是將前車置入自己的安全車距 內 ? 把前車當成自己的緩衝墊嗎 ?

可以這樣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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