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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3號死亡車禍!懷著沉痛的心情 期盼各車廠及駕駛人「以此為鑑」

CC 速度很快 , 撞擊時 , 後輪都離地
XC40 前面有車 ,所以是被夾擊
XC40 人沒事 ,後座也沒事 ,四門可開



CC 撞 XC40 撞擊影片 + 車主


















被cc高速追撞的xc40車主心得

.1222 wrote:
期盼各車廠及駕駛人「以此為鑑」


以此為鑑
的 此
指的是
沆打 很軟
根據mobile01過去討論
本田在屏東廠硼鋼不能使用1500 只能用780mpa..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1&t=6796433
Mikekai26

差那麼多, 原廠也允許哦?

2026-08-11 14:07
台灣二大車廠T牌、H牌,在車體後基本上都是所謂「可潰縮」設計概念,所以一旦被重大撞擊或者追撞一定是以整廢鐵方式呈現。
hsienyi1222 wrote:
台灣二大車廠T牌、H...(恕刪)

可潰縮 這概念沒錯, 只是差別在
對Ford這些歐美車來說, 你(它車)是我的潰縮區
諸葛小花 wrote:
想知道herblee先生到底在玩什麼的直接看這篇01論壇的交通法規是跟台灣脫軌的嗎?

您好
所謂 這篇01論壇的交通法規是跟台灣脫軌的嗎?
該文 完全是 諸葛小花 的 個人創作 , 當中沒有半個字是 herblee 寫的
該文 組織 完全不屬於 herblee 的言論 , 卻能說成herblee先生到底在玩什麼 ?
運用廣貼文章01論壇的交通法規是跟台灣脫軌的嗎?
有依據法律嗎 ? 沒有 ! 純粹是營造聲量民粹 , 製造出聚眾效應 , 推播錯誤 , 三人成虎 曾參殺人
脫軌的正是這種不依據法條 ,自創解釋
釋字394號解釋了釋憲與學理的核心原則
(1)授權明確性與限制:涉及限制人民自由與權利的法律效果或構成要件,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
(2)但書與例外從嚴:法規中的「但書」屬於原則規定的例外
採嚴格解釋 8-1-3 但書的 單一"最高速限" , 能對應的 原則規定 只能是 高管規則5 :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的例外
而不可能類推擴張為 8-1-3 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的 例外 !

大法官釋字499號解釋 : 限制性質(最高速限)的但書與法規解釋,應採嚴格解釋原則。
凡是涉及人民權利限制、處罰構成要件或例外排除規定,均不得任意進行類推適用或擴張解釋,其適用範圍應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依設置規則85為「依限行駛」!是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依限縮解釋僅能依明文規定去解釋為 不得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不能解釋為 得以佔用超車道? 去牴觸高管規則8-1明文規定的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能解釋為 得以持續行駛 ? 去牴觸安全規則101條明文規定的 「行至安全距離後 ,駛入原行路線 」 收回路權要求離開

此即 邏輯誤謬上的 稻草人誤謬 Straw man fallacy , 紮出一個稻草人 ,指稱這個稻草人就是 herblee 本人 ,實則是諸葛小花紮出的假的h分身, 然後對此"稻草人01論壇的交通法規是跟台灣脫軌的嗎?" 發動攻擊。
本尊的說法 深奧難懂 , 但是 分身 傳播速度極快
這就是著名的成語
The famous saying, "A lie can travel halfway aroud the world while the truth is still putting on its shoes,"
『當謊言跑遍半個地球時, 真相還在穿鞋準備出門』
愛爾蘭作家喬納森·斯威夫特在1710年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Falsehood flies, and the truth comes limping after it" 謊言飛翔,真理蹣跚而來。”
1633年6月22日羅馬教廷主張地球不會動, 天體是太陽繞著地球轉才有日升日落?
大審逼伽利略Galileo Galilei棄「日心地動說」,當判決地球不會動,他必須終身監禁入罪時,伽利略仍喃喃得說:但是,當下,所有人腳下的地球仍然在動啊!
此一稻草人誤謬自訂01論壇的交通法規是跟台灣脫軌的結論 , 卻避談說法是否與法條一致? 只在摧毀目標herblee可信度,並以此文測試組織成員的反應。

下一步, 當許多成員因網路聲量大,心理上缺乏獨立思考與去查證的意願,並害怕自己成為下一個被發文公審,被排擠目標 ,選擇加入支持 。
就是要讓你恐懼, 之前並揚言對herblee提告 , 如此目標就達成了。
國民都有訴訟權 ,提告很好,將法條攤在法庭上,不是能釐清問題 ,不解為何諸葛小花卻突然說告不了不告了?
但是民悴,聚眾西瓜靠大邊 ,集體沉默將會演變成容忍不必守法?
因為警察不開單就能做的集體佔用超車道,拿超車道來巡航?共犯結構(破窗效應)就因此發生了 。

利用【想知道herblee先生到底在玩什麼的直接看這篇01論壇的交通法規是跟台灣脫軌的嗎?】組織→分化 →群眾動員→聲量高 →達成施壓Pressuring ? 如此對目標herblee或其它異議者進行最後清理。
同時也是鼓勵主管機關能透過職權去冷落 "請遵守法律對於車道之使用的授權"呼籲 , 也鞏固操弄者能自由佔用車道,並讓公眾付出被堵塞,集體車速變慢的代價。

然而 , 謠言止於智者 , 無論如何攻擊一個真實世界不存在的分身 稻草人01論壇的交通法規是跟台灣脫軌的嗎? , 完全和 herblee 無涉
herblee 的主張是遵守法律授予之路權 , 每台車都走在各自的路權範圍內避免碰撞 , 而您紮的稻草人完全沒有提及 這些 。 自然 ,您 諸葛小花 高興寫什麼 稻草人分身 ? 和 herblee一點關係都沒有

分析其運用網路操作手法
(1)組織 (將事件發生局限封閉於單一場域 及鞏固單一說法) ← 只專注警察不取締, 不談法條寫什麼 ? 無視警察必須依法行政 !

(2)排除並否定 法律條文的白紙黑字, 說成是herblee的個人說法?← 讓受眾的資訊不對稱
組織成員具有共同反車道管制, 強化能自由選車道的依存關係
然而「某某人說可以」是人治而非法治 , 法律有說可以嗎? 沒有!
將法治『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明確性原則)扭曲反轉降階為 人治 (降低討論層級為herblee說的?警察說的?) 去脫離法律條文的討論

(3)刻意設計特定能自由選車道(實為反車道管制 )的氛圍及營造自身為受害者的情境。
在手法上扭轉不遵守「其車道之使用」的法規, 走在不是法律所分配/指定/排序的車道上,卻營造自身為被逼車的受害者的負面形象,拉攏核心自小圈圈。區分herblee是逼車敵人,只要"反車道管制"都是能拉攏的友人,產生「非友即敵」的二元對立。
事實是herblee沒有開在諸葛小花的後方,不可能對其逼車,只是提醒不要違法做middle lane Hoggers中線佔道者, 卻被號召為逼車敵人 , 天下共擊之 。

(4)此一分化二元對立的目的是營造民粹 ,製造出 『從眾效應 』, 隨心所欲自選車道有多好 ? 拉攏受眾「群體動員」加入附和← 但是, 代價是什麼 ?
為何要受到 法律對於 "車道之使用" 的限制 ? 很多車道自由選,隨心所欲有多好 ?
不遵守法律「車道之使用」的授權! 是公眾要付出代價 ? 去滿足少數人佔用車道的私心

侵入法律授予他人使用的車道? 所要付出得代價是
(1)營造高車流密度擠在內車道
(1-1)增加該路段內車流的碰撞 →車距縮小「致堵塞」
(1-2)更多因路權衝突所引發的車與車的碰撞
(2)製造不必要的『車流擾動』左右開弓 , 牴觸車流左快右慢的次序
(3)法律明定讓快車與慢車互換前後位置的 「超車道」 消失
(3)製造"車群" , 一群車擠成一團 , 車群與車群之間空無一車
(4)車群與車群之間空無一車,讓"道路真實能容納的車流量下降"

這些上述每一點臺灣國道獨步全球的亂象 , 都是經過發表於科學期刊上的論文報告證實過的

捨棄 法律條文的探討 , 抹去 法律對於『其車道之使用』明文規定 , 無視科學期刊上的論文報告的數據分析 ?營造由民悴及個人私心去對抗法律授權的"其車道之使用" , 意欲將走錯車道的亂象合法化?

定義:多數成員因心理壓力選擇盲從。心理:害怕自己成為下一個排擠目標。心理:缺乏獨立思考與查證意願。現象:西瓜靠大邊。現象:集體沉默演變成共犯結構。

諸葛小花 wrote:
這位herblee網友在這個論壇上亂貼錯誤訊息很久了,但他會說他只是在解釋法規,你把台灣法官、高公局說的拿給他看也沒用的,herblee先生就是認為台灣沒有人懂法,只有herblee才是唯一懂法之人,他herblee就是在網路上傳達正確的法規見解給各位看的。

上面貼的全數是法律條文
您運用同樣的方法去紮稻草人 ? 只截取其中一句,就說那是台灣法官、高公局說的? 其實完全是您自己 諸葛小花說的

「herblee先生就是認為台灣沒有人懂法」就是您諸葛小花說的,
相反 , herblee說是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依法律明確性原則(明文規定)
"最高速限"是一面限5標誌 , 是 行駛內側車道的限制 ,依限行駛是受此限制! 不是相反的授予行駛超車道的權利 !
依據但書限縮解釋
8-1-3但書必須"限縮解釋" ,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8-1-3但書的明文規定就是 "最高速限"限5標誌 , 完全未提及行駛速率 , 不能當成行駛速率來解釋
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 那裏是在講成是 懂法 (了解有那一條法律)有什麼關係? 何來什麼不懂法 ?
『"A lie can travel halfway aroud the world while the truth is still putting on its shoes," 』


諸葛小花 2026-08-08 17:38 114樓
想知道herblee先生到底在玩什麼的直接看這篇01論壇的交通法規是跟台灣脫軌的嗎?

和您說的不一樣 ,herblee說的是依據法律 , 公眾的利益 , 不是個人的法益 !
法律要在每台車的周邊 築起一圈 "路權範圍"
個走各的 , 井水不犯河水

不要侵入他人得到法律授權的車道 , 不要佔用法律授予它人使用車道的時間
路權都以單一擁有原則
是等候, 是讓道, 是直到 它人的路權喪失 , 才能重新取得路權

諸葛小花 wrote:
對了,herblee先生你快去糾正台灣官方好嗎?我真的已經充沛的了解你是唯一懂法之人了,你快去糾正台灣官方才是唯一正解,請你不要把自己埋沒在這個論壇,你herblee可是台灣百年難得一見的唯一懂法之人。

諸葛小花自己紮的稻草人 , 卻要求 herblee 去說明 ? 完全看不懂是什麼邏輯?


諸葛小花 wrote:
諸葛小花 2026-08-08 18:20 115樓
我剛才看完整串文,發現當事人兒女有上來留言。
溫馨提醒一下,這論壇很多奇怪言論,通常他們都會無條件怪內線車,你現在爆胎在內線就是會被嘴,建議看完鄉民回文後笑笑帶過就好。這串文還有一個很愛亂解釋法規的,他的文章建議可以直接不用看了,只要扯到高速公路,他就會反對一切。

首先 , 應該對 死傷者 悼念致哀 , 並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依據路權 , 是公眾的法益
每台車都有 被法律授予 使用道路的權利範圍

侵入路權當然煞不住

超出法律授權之外 是喪失路權 , 超出法律授權的使用時間 , 法律會收回路權
因為道路的容量有限 , 都不遵守路權?侵入到它人的路權範圍內 , 當然造成碰撞

看不懂 您的笑笑帶過就好 ?
請問下一次發生 "HRV爆胎停內線 或突發引擎失效無動力, 或變速箱突然失靈無動力" 怎麼處置?
遵守路權 雖然是您不愛聽的, 但這是為了 防止下一次悲劇發生 !

諸葛小花 wrote:
我之前被逼車,他卻貼一串法規出來跟我說:「前車沒有路權,後車是對的」,但他會故意把「」內這幾個字用一大篇論文來詮釋,且還會不斷強調台灣高公局、台灣法官法規見解都是錯的。現在這案例是高速公路爆胎,後車沒注意車前狀況,那位01專業法律人肯定也會貼一篇論文來說台灣官方法規見解有錯,所以才導致車禍發生。


我之前被逼車 ? 對不起 , 那實在很遺憾 ,但不是 herblee 在後方逼你的車
您被法律授權應行駛那一條車道 ?
法律會分配/指/排序 那一台車 去行駛那一條車道

安全規則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這是法律條文 ,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他卻貼一串法規出來跟我說:「前車沒有路權,後車是對的」,但他會故意把「」內這幾個字用一大篇論文來詮釋,且還會不斷強調台灣高公局、台灣法官法規見解都是錯的。
您自己紮的稻草人 , 應該自己最清楚
有趣了 , herblee不須要依據法律條文說明, 就能自說自話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8條,明確載明對於肇事分析需根據「路權歸屬」與法規依據。
不必去釐清 「路權歸屬」屬於那一方 ?

這個迷思 已經 說明很多次了 , 使用那一條車道 ? 要依據法律授予使用權利 , 即依據"路權" !

國道警察局 回覆了 一個"不存在的假設狀況"?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為何說其 不存在 !
以最高速限行駛 完全無關 內側車道路權 , 這是行駛限制 , 行駛內側車道受此限制
內側車道路權 法條 白紙黑字 指定 ,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最高速限根本和 能否使用內側車道無關 ,
最高速限得以行駛 內側車道 , 得以行駛 中線車道 , 得以行駛 外側車道 ← 高管規則5
最高速限得以行駛 所有主線車道

您支持 國道警察臉書的說法 , 當然也能解釋下方的諸多疑問
您不解釋 這些說法為何與法律條文相悖 , 反而將問題推回去給國道警察
完全看不懂 您支持這些說法的理由為何 ?

如此提出一個與原議題無關的論點來支持或推論結論,是一種經典的推理錯誤。這種情況在學術上被統稱為「不相干的謬誤」(Fallacies of Relevance)
如同
(1)紅鯡魚謬誤(Red Herring): 故意提出乍看有關、實則無關的資訊,藉此轉移焦點或干擾討論方向。
(2)錯失重點謬誤 / 歪曲論題(Ignoratio elenchi): 提出的論證雖然本身(不能超速)可能是正確的,但完全沒有證明或關聯到原本爭議的核心結論(超車道路權)。
(3)訴諸人身(Ad Hominem): 將討論焦點從「事件的對錯」轉移到「提出者的個人特質、背景或動機」,這類無關的特質並不能拿來推論其論點的真偽。
事實是
(0)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 是喪失路權的一方須"禮讓"
若擁有路權為何要禮讓 ? 禮讓什麼?
(1)一開始在無證據的情況下就指控後方超速 ?
(2)法規是 "超車道" ! 是車道VS車道, 對中線車道超車 !超車道對象在右邊的車道上!根本無關同車道!
同車道只有依法保持"安全車距"的關係!後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是要如何超速?
指控跟車的後方超速? 代表前車自己也是超速 !

國道警察局 稱
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您支持 國道警察臉書的說法 , 當然也能解釋下方的諸多疑問
為何裏面有非常多 牴觸現行法條的部份
高公局解釋函稱為函釋, 函釋的法律位階遠低於法律及法規命令, 自不能牴觸上位的法規
行政程序法都有相關規定
至於法院判決? 我國為大陸法系? 必須嚴格依據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 1 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依法行政原則之下有兩個子原則,
一為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係指下位階法規範不可牴觸上位階法規範
另一為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指在沒有法律授權時,行政機關不能作成合法之行政行為
意即,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主管機關執行法律,就是行政行為, "必須依法行政"
此外也限制立法對行政之授權(授權明確性原則),以防止行政濫權

法律條文明文規定的, 就是"最高速限" , 這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依據"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這"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標誌"(速限標誌)
"最高速限"這是一項 速限標誌指示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但書限縮解釋! 禁止類推解釋 ! 以法律條文有明文規定為限 !
但書只能以法條有寫的 ○○狀況下→○○速限行駛
根本不能把但書反過來講?推衍出許多法條沒有的東西 ?

能"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必須有"車距"! (依高管規則6,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有55m車距)

不堵塞 相對 堵塞 , 有不同的速限!(另一種速限)
1、官方說法"毫無路權概念 " , 誤以為是超車道後車 超 超車道前車
超車道依法保持安全車距, 如何能 超車道 超 超車道 ?
這是未保持安全車距的問題! 根本和超車無關 !

誤以為是 同車道超車 ?
還是以為 超車道後車必然超速才能超超車道前車? 對不起 , 超車道上的前車或是後車 ,都在超"中線車"! 行駛在各自的路權範圍內! 無關 超速 !
這只是最基本 紅燈停綠燈行 的概念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使用權利),不得超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主管機關改速限!改變原最低-最高速限區間,改為最高速限!改變速限是授權給交通部及內政部,這8-1-3但書的『最高速限』根本不能反過來說成是用路人的車速!

2、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走那一個車道?必須依法律分配,不能自行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速限" 是遵守義務 ! 完全不會有任何權利!
怎麼會錯誤說成是路權 ????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賦予的職權"改速限"?還放任用路人自行決定速限?匪夷所思?
豈有主管機關放棄法律授權?
您支持 國道警察臉書的說法 , 當然也能解釋 為何放棄法律對於"速限"由原本60-110改變為單一110的授權 , 轉而放任用路人將自己的車速說成是 『最高速限 』?

路權沒有絕對, 道路是公用, 輪替使用
如同 輪到綠燈亮起擁有"十字路口"路權,可以通過路口! 紅燈一方喪失"十字路口"路權, 要停等到綠燈亮起之後才能進入路口。
同樣, 比中線快才稱為超車
超車擁有路權,能進入內側車道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比中線慢是如同紅燈, 是喪失"內側車道"路權,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3.於"超車道行駛"是超越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1.路權是相對的
2.相對應在別的車道上 (超車道VS中外車道), 對中外車道超車 ,不是同車道 超車!
不可能超越"路權範圍"外的 內車道前車
超車道的前車是在路權範圍外
根本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如圖
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及1車 超車

B車是對2,3,4車超車, 不是對 A 車或1車 超車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是否擁有內側車道(超車道)之路權?
這就要看 該車有沒有在超"中線車" (超車成立,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 和"最高速限"無關)
如果該車正在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該車擁有55m路權, 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上55m, 不必離開 !

若有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等待前車喪失路權!

如果前面的車沒有在超"中線車" (前方無車可超, 併駛, 或比中線車還要慢!), 對不起,前面的車並無路權, 必須離開!
如果前面的車車速不足最高速限! 違反 8-1-3但書"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那個數字(最高速限)行駛"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能沒有路權觀念, 又拿歷史法規出來解釋現行法規, 又錯用寬限值! 寬限值只有寬限超過10km內, 沒有寬限低於速限!

"速限"不是路權 , 這是道路使用正確性! 這是一定要"無條件"遵守的"限制"! 這是義務!不是權利!
無中線車可超,則"超車"這個事實完全不存在! 這就是"路權"紅燈,此時,沒任何車能利用超車道!

4、國道警察的說法認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您支持 國道警察臉書的說法 , 當然也能解釋下方的諸多疑問
(1)8-1-3是只有但書條文嗎?沒有本文的路權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不存在的條文嗎?
規定為超車道!如果不是超車, 沒有超車道路權, 根本就是走錯車道了,在侵入內車道車道線之時, 就已經適用
處罰條例33-1-3 之"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根本不會發生之後的時間才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2)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不在這個車道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3)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為什麼只是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請您解釋

【規定及罰則】
【規定及罰則】部份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0)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有10公里速差的車,去外側車道

(1)最高速限 VS 行駛速率明明是不同事項 , 為何能將8-1-3但書當中的最高速限 當成 行駛速率在解釋?

(2)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必須要有一台外側車道前車, 因為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這條法規不必遵守嗎?)

(3)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照高管規則6 : 不堵塞是有55m車距 → 才能變更速限為最高速限110km行駛
最高速限 就不是 行駛速率
8-1-3 但書明明寫 "最高速限" ! 為何能反轉當成 行駛速率來解釋 ?

(4)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

壅塞就不是8-1-3但書的"不堵塞",
拿 不堵塞 VS 壅塞 ??? 完全看不懂?

8-1-3法規是"不堵塞",這是 F自由車流 , 時空是正在超車
堵塞是S同步車流,不是上述法規之"不堵塞"(F自由車流),兩者完全混淆, 不知道所指為何 ?????
堵塞(S同步車流)更不同於 壅塞(J車流)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這弄錯了違規事項為那一種法律事實,將不同的法律事實混淆? 造成引用條文錯誤, 引用了不適用的條文

就文義解釋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造成 F自由車流(少於16車/km)轉換為S同步車流(高於16車/km)的人)
「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一堵牆, 有阻擋的意思,車流受阻,並未達到停止不動的意思
「塞」是填滿縫隙的意思, 指車流中發生那裏有車縫那裏鑽的現象 ,即發生"車流擾動"

堵塞, 代表前有路隊長, 是車流佇列, 是S同步車流 (前車與後車同步)
致堵塞超車道,造成超車道由 F自由車流轉換為S同步車流

交通壅塞(J車流)
「壅」障也。隔也。指 阻塞不通, 除了阻塞之外, 還有不通 及 堆積(壅土)的意思
「塞」是填滿縫隙的意思,但前方已不通, 後車不斷堆積上去
車流有停滯,車流不通,車輛堆積在一起 ,指的是J車流


(5)最高速限 不引用"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也很奇怪 ?
只要引用""高管規則5"就會知道這"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標誌"(速限標誌),不會誤為是用路人的車速 !

(6)亦漏列了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
這是對的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 違規事實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33-2 時空是"超車後"(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了)
8-1-3但書 時空是"正在超車"(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
並不能將 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 和 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 混淆在一起?
是超車後未回原車道會造成堵塞!
和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速限能夠調整為最高速限!以最高速限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堵塞』非彼「不堵塞」, 兩者毫不相干

處罰條例 33-2 條文當中沒有任何"最高速限"的文字,
況且法規的正確邏輯推論就是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也漏列
高管規則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速限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再看11條,都再三說明, 對照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和但書"最高速限" ,就是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最高速限"就是標誌! 不是『倒過來』,變成"用路人車速多少,就能如何如何?" 並不存在這樣的法規!
"超車"必然有"變換車道+超越" ,超車時,必然使用"內側車道"!依法不可能使用"中/外車道"
【說明】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此時更應該運用超車道, 怎麼會廢止了超車道? 變成全都是行車道?
實際上, 台灣的車流量 比起德國還差很多, 為何德國仍然超車後就離開?
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
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

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
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
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

德國最繁忙的高速公路是A100,在柏林,其次是A3科隆的外環區和 A7漢堡西北部,另外司圖根,慕尼黑,法蘭克福周邊車流量, 全部都超過台灣國道1號 五股路段 。
日均流量(ADT)2010(資料來源:Hochspringen Manuelle Straßenverkehrszählung 2010 des BVM )
共有20個高速公路路段,每日車流記錄超過100,000(10萬)輛/每天
A100 Dreieck Funkturm – Kurfürstendamm (Berlin) 186 100
A 3 Köln-Dellbrück – Kreuz Köln-Ost (Nordrhein-Westfalen) 157.100
A 7 Dreieck Hamburg-Nordwest – Hamburg-Stellingen (Hamburg) 151.800
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
A 9 Kreuz München-Nord – Garching-Süd (Bayern) 146.200
A 5 Frankfurt-Niederrad – Frankfurter Kreuz (Hessen) 145.900
(太多了,以下省略)
德國就是超車完,喪失路權, 回到原車道
"塞車"也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完全不知所云
無論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或 8-1-3但書, 本來就"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速限」?是行駛限制 ! 這項限制的文義根本就不是禁止 ! 限制性標誌和禁止標誌根本是兩回事 !
禁止標誌用來表示「絕對不能做」的事項(如禁止左右轉、禁止通行);而限制性標誌則是規定數值或條件的「程度極限」(如限速、限重、限高)
從頭到尾沒有禁止? 根本不發生"允許"或"不允許"的問題???

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
完全不知所云
因為法規本來就沒有 "非超速車道/『超速車道』這種東西 ,在說一個不存在的“稻草人”straw man?
超車道 本來就不是 "超速車道"?
不存在的東西能證明什麼?
攻擊一個不存在的東西能證明什麼 ?????? 這是一種“稻草人誤謬”straw man fallacy?
針對不存在的"超速車道"(替身稻草人)攻擊,再貶低"超車道"(正身)的論證方式,這是一種非形式謬誤。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並不會因為不存在的"超速車道"? 超車道(比中線快)路權 就會變不見?

虛擬一個法規沒有的東西? 拿不存在的『非超速車道』來推翻超車道 ??????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是變更為"最高速限",超車道就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此語違反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車流如同水流, 需要禹的疏導(疏洪道), 不是袞的圍堵(加高堤坊,擠更多(車)進來)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車多更需要超車道 !
超車道本為高速公路上設計用來防止塞車的措施
下面是來自荷蘭A9 的統計, 荷蘭法規同樣是規定超車完就立即離開
荷蘭的法規,就是超車完就要離開
左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單位時間內,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超車完就離開超車道能增加1.5倍的車流量看不懂嗎?那麼說餐廳「翻桌率」會清楚一些嗎?
能容納更多客人進來用餐

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此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不是超速的問題, 完全弄錯了違規事項的法律事實
每台車依高管規則6保持安全車距, 根本不可能發生 逼迫前車讓道 ?
這是弄錯了違規事項的法律事實 ,以致引用了錯誤法條
【呼籲】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超速行駛, 應引用法條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漏列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這一句完全錯誤
我國法律根本不存在 "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這樣的條文 ?
8-1-3 但書是設定 有55m車距(低於16車/km) ,屬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Free flow自由車流)時 , 改變原高管規則5:最低60-最高速限110區間, 得以改變,將速限提高為為單一最高速限110km

"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的說法牴觸了 高管規則6
算一下 17車/km 的狀況就能知道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這個錯誤是誤以為Q無限大嗎? 以為不論擠幾台車(D)進來? 都不會影響到車速(V)嗎? 以為車距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以為(D)是無限大嗎?可以定速(V)110而毫無限制嗎?
前面卻又說 "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
Q超負荷運轉"? 卻容許定速(V)110 不離開? 不要「翻桌率」提升?說法豈不前後矛盾? 此說法也和法規不符!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法規是換速限,在16車/km以內不堵塞的條件下,換成"最高速限")
如圖,因為降低車速90能有最大車流量1750車, 但是保持原110km車速,最大車流量反而只有1459車
出乎臆測, 反而是降速才不堵塞吧!

在車流量大時, (V)車速越高, Q安全車距必須拉得越大,車流量Q反而下降
降速反而能拉開車距, 反而不堵塞

LOS D之 17車/km/ln 時, 車距 53.8m (不足55m)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若不想降速硬撐"限行最高速限"?? 這53.8m卻以110km行駛?就是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安全車距"
官方此種說法明顯違反了 高管規則6
前方只有53.8m車距?壓縮車距能不能達到110km行駛, 當然可以, 但安全車距不足, 就是內車道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道路空間有限, 每公里長的車道, 只能同時讓16台車, 以保持55m車距的狀況下,以110km/h行駛
多一台都不行!
這超過16台車/公里以上這種狀況, 就沒有55m車距了, 並無法110km行駛,除非違法! 此時想要「最高
速限」行駛也是無法執行的!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無55m車距!必須降低速限範圍為『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原高管規則5速限),仍然可以行駛內側車道去超越中線車道! 不過此時的速限是區間! 不是 "限行最高速限"?

疑問此點有三個理由
(1)車速和堵塞無關
反而在車流量大時, 車速越快反而造成堵塞
如上方 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委員會出版的HCM2000, 那張對於車流量和車速的關係圖
如圖 ,FFS 110km只有最大 1450輛車的車流量, 降低 到 90km, 反而有1750車的最大車流量
車速100km那條線, 在LOS D :22pc/km/ln 的範圍 ,在超過1600車, 還能維持為 100km/h 嗎? (車距不足受迫降速)
也就是說, 無論車距55m(16車/km)和車距995(l車/km), 都能夠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不會發生車距不足而受迫降速
所以是"車距"(LOS的分級) 才能決定堵塞或不堵塞, 並非 車速多少!
LOS 將車流密度(Density)分為6級 , 分類車流密度 (D) LOS A ←→ LOS F

同一個視野下 ,LOS A 只有3台車, LOS F 有20台車擠在一起, 這樣看還分不出堵塞或不堵塞?
還能誤以為車速快就不堵塞? 根本就是完全無關
那1km內擠入200台車, 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動都不能動, 堵塞還是不堵塞 ????

當前所有的車流理論都是說, 堵塞的主因是 Q超過道路負荷, 次要原因是"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車流量Q超過道路負荷, "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全都會影響"車距"D(幾台車/公里)
車距大 → 不堵塞
車距小 → 堵塞

車流量Q超過道路負荷,車都擠在一起, 確定一定會發生相變,會發生 F自由車流→S同步車流 , 但無法確定是在 Cmin←→Cmax 之間的那一點發生

"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就會決定F自由車流→S同步車流的"相變",發生於 Cmin←→Cmax 之間的那一點

依據Kerner's車流理論
F flow 車流量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之間上下範圍, 都有可能發生車流崩潰。
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 的範圍內, 只要行車到道路瓶頸處,或發生車流擾動, 就會發生由 F(自由流) → S(同步流) 的車流崩潰。
(如同橡皮筋的彈性疲乏(斷裂))
車流量越大,越接近C max(最大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高
車流量越小,越接近C min(最小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低

但是超車後就離開,在F(自由流),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超車後就離開, 才能有足夠的"車距" 吸收傳遞過來的壅塞衝擊波

(2)密度(車距)才是真正的 影響因子
因為 Q = D × V (密度D) VS (車流量Q) ,
斜率就能看出
密度(車距)和車流量 有正相關(斜率dQ/dD>0)(未達最大車流量之前)及 負相關(超過最大車流量) (斜率dQ/dD<0)

真正有正相關和負相關的是 Q 和 D 的 這個圖

(3)"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是法規沒有的東西
法規是 ○○狀況下 → 那一種速限行駛
但書根本不能倒過來講!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LOS A B C)→更換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限縮解釋! (單行道 → )不能倒過來解釋!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最高速限行駛"是一項義務,根本不是權利!速限只能無條件遵守, 無法變成權利(路權)!
走那一條車道是依據"路權"
高管規則8-1-3本文,○○車道是最基本的"使用車道的權利分配" 處罰條例33-2 , 重提了規則『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取得路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

超車 是前後車 互換位置 , 由左側超越再回到原行路線, 讓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 根本定義無關速限
況且超車道是 一條左側繞道bypass , 法規會收回路權 , 依法不可能持續行駛

能否行駛,要看路權規定! 不是看速限 !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讓離 !
不可能出現"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這種事?
"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才合法?
"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才不會受罰?
怎麼會出現這麼荒謬的事?????
這脫離事實太遠 !

這種錯誤說法是會害死人的 ! 內側車道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國道警察容許超車後不離開 ? 硬要壓縮車距去 "最高速限行駛"? 以 30m車距硬要110km行駛? 還宣稱這樣就 #即合乎規定 ????

這樣鼓吹無視安全距不足,還硬要開快車 ? 安全車距不足煞不不住, 自然就 連環追撞了

始作甬者是誰 ?

您支持此一說法 , 請解釋為何與法律條文寫的不一樣 ?
諸葛小花

唯一懂法之人請快去找台灣官方,畢竟我法規見解跟他們相同,你也表態多次我們都是錯誤的,請不要埋沒了你的才華。

2026-08-10 22:40
herblee wrote:
您好
所謂 這篇01論壇的交通法規是跟台灣脫軌的嗎?
該文 完全是 諸葛小花 的 個人創作 , 當中沒有半個字是 herblee 寫的
該文 組織 完全不屬於 herblee 的言論 , 卻能說成herblee先生到底在玩什麼 ?



你好
請你快去找台灣官方,我真的沒義務聽你在這廢話,整天在這亂講一通到底是要幹嘛?你herblee已經對我說過上百次官方都是錯的,你herblee才是對的,這行為真的非常不可取。


我就不跟你廢話了,你這人已經這樣跳針好久了,別忘了我本來可不認識你這號人物,是你herblee主動跑來對我說台灣沒人懂法,你herblee才懂法的。"想知道herblee先生到底在玩什麼的直接看這篇01論壇的交通法規是跟台灣脫軌的嗎?",""內的內容就留給路人自己去判斷對錯,反正我知道herblee你一定會說是我的錯,在你herblee的視角裡全世界都是錯的,唯獨你herblee才是對的。
herblee wrote:
這樣鼓吹無視安全距不足,還硬要開快車 ? 安全車距不足煞不不住, 自然就 連環追撞了

始作甬者是誰 ?



我回文後你又改內容了,你別再跟我扯這些,看了就很好笑,我之前就說了我開110在中線後車高速追上黏屁股逼車,你herblee卻開始對我大談特談路權,說我不懂法、不懂路權、我沒有路權可以行駛在中線、錯的人是我...等

你herblee少整天在這亂做文章,你要活在自己的世界是你的自由,但我已經說過很多次我沒興趣。你看不懂法規也是你家的事,但請不要一直亂解釋法規,沒有人有義務聽你在這瘋狂重複你那些自以為的唯一正確法規見解,有些根本就不是單純的法規見解問題了,你連基本的中文都要硬凹。


我諸葛小花從頭到尾就在跟鄉民說要保持安全距離不要逼車,而你herblee卻一直在反對一切,這就是真相。
herblee wrote:
下一步, 當許多成員因網路聲量大,心理上缺乏獨立思考與去查證的意願,並害怕自己成為下一個被發文公審,被排擠目標 ,選擇加入支持 。
就是要讓你恐懼, 之前並揚言對herblee提告 , 如此目標就達成了。
國民都有訴訟權 ,提告很好,將法條攤在法庭上,不是能釐清問題 ,不解為何諸葛小花卻突然說告不了不告了?
但是民悴,聚眾西瓜靠大邊 ,集體沉默將會演變成容忍不必守法?
因為警察不開單就能做的集體佔用超車道,拿超車道來巡航?共犯結構(破窗效應)就因此發生了 。

利用【想知道herblee先生到底在玩什麼的直接看這篇01論壇的交通法規是跟台灣脫軌的嗎?】組織→分化 →群眾動員→聲量高 →達成施壓Pressuring ? 如此對目標herblee或其它異議者進行最後清理。
同時也是鼓勵主管機關能透過職權去冷落 "請遵守法律對於車道之使用的授權"呼籲 , 也鞏固操弄者能自由佔用車道,並讓公眾付出被堵塞,集體車速變慢的代價。

然而 , 謠言止於智者 , 無論如何攻擊一個真實世界不存在的分身 稻草人01論壇的交通法規是跟台灣脫軌的嗎? , 完全和 herblee 無涉
herblee 的主張是遵守法律授予之路權 , 每台車都走在各自的路權範圍內避免碰撞 , 而您紮的稻草人完全沒有提及 這些 。 自然 ,您 諸葛小花 高興寫什麼 稻草人分身 ? 和 herblee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些我會留底的,我不告的原因是因為律師說這會被檢察官電。

我會想告你的原因也很簡單,你不斷在這論壇上亂講話,明明說官方是錯的人是你,說法規明文規定v2-v1=10較慢車要靠右讓路的也是你,各種奇奇怪怪的法規見解都是你講出來的,但每當你被打臉後就會講的好像是我在霸凌你一樣,好像一切奇怪的法規見解都是我講的一樣。

你不用自己加戲,沒有組織或是分化,就是你herblee跟大家不一樣,且你的大家還包含了台灣法官、高公局、國道警察、01鄉民...等,然後你還不斷持續的講那些你自以為的正確法規見解,不斷對我PUA說你才是對的,我明明也說了我沒興趣,但你卻好像越講越有勁呢。
諸葛小花 wrote:
這些我會留底的,我不...(恕刪)





有大法師的地方就有諸葛小花。

諸葛小花

大法師現在又再用之前的老招了,開始說那都不是他說的[笑到噴淚]

2026-08-10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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