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

見識德國快車道自動讓行,台灣車主該學習了~不當路隊長才是

herblee

正當理由就是依據法律,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爲超車道),即超車取得路權,非超車喪失路權。正在超車當然擁有路權,是超車後有安全車距喪失了路權,才需要允讓離開

2023-12-06 0:46
herblee

此47條為罰則,是違反了規則101條才會引用罰則加以處罰。然而安全規則101條明文規定,前行車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依法前行車是超過,有安全距離,才靠邊駛入原行路線,此種靠邊正是法規定義之允讓

2023-12-06 1:05
鈴聲再響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第五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7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此有說明之必要
處罰條例 為罰則 , 是描述 (錯的行為)
安全規則101條 是要求做(對的行為), 如果違反101條規則(有錯的行為), 方才是 適用47條罰則

將 超車 這項 "法律事實" 通過"涵攝" , 去"該當" 第 101 條 之"構成要件" , 讓該法條產生法律效果 。

法規是白紙黑字, 要求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法規之適用 ,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並不是倒過來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維也納道交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有人說 , "減速" 『 靠邊』 《表示允讓》 定義不明 , 看不懂?
很簡單 , 回去看 安全規101條所抄的原文 , 看 維也納道交公約11條 寫了什麼 ?

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有完全相同的說法
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10. A driver who perceives that a driver following him wishes to overtake him
shall,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16, paragraph 1 (b) of this Convention,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and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If,owing to the narrowness, profile or condition of the carriageway, take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density of oncoming traffic, a vehicle which is slow or bulky or is required to observe a speed limit cannot be easily and safely overtaken, the driver of such vehicle shall slow down and if necessary pull in to the side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減速" 指的就是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 避免去加速


第 101 條 的 "前行車 減速靠邊" , 和國外100多個公約簽署國是同樣的法規 ,
國外"減速靠邊" 就發生了! 就辦到了 !
這是 義大利通往奧地利的 A22 Autostrade
當有後車超車時,是原本行駛在車道中央的前車,減速靠邊,前車允讓靠邊, 靠邊靠到什麼程度? 是右車輪完全壓在路面邊線上,完全偏到車道的右邊, 讓出車道左邊很大的空間。
當前車壓線時,後車就知道前車允讓了

紅車正在超車 , 露營車同樣壓線表示允讓 , 讓出車道左邊極大的空間

公約的法律位階,是高於安全規則的
看不懂安全規則"減速"的意思, 應該依據位階更高的公約第11條,意思是避免加速, 不要因為別人要超車,就故意加速去併駛! 而且,依照公約,一定要讓
前行車減速(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 就表示允讓了!
隧道內也一樣 , 每台車都讓, 沒有不讓的
隧道內可以超車, 隧道內也壓在路面邊線上, 表示"減速靠邊" "禮讓後車"

重機沒有擠縫隙左右開弓的, 每台一定都像一台汽車一樣換車道超車, 也一定是左側超越!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 依照公約必須往"車行道(Carriageway)之邊沿(edge)"的那條車道 靠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位置"一定要往右靠, 必須移動到中線車道上,若外側車道無車,必須往外側車道靠邊
(1)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就是抄自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有完全一樣的條文

因為質疑者沒有路權觀念 , 不知道公約 對於 前後車 都同時給予 權利 並要求義務
一方面要求前車要先表示"允讓", 後車始得"超越", 一方面要求前車一定要允讓
因為道路空間有限, 要分配給公眾一起使用 , 參與道路交通的每一位用路人, 都被法律授予了"路權"(使用權利) 和遵守義務
『路權』不是只講自身的權利, 路權還有禮讓他人的義務 !
道路是公用的, 一定要禮讓 ! 沒有不讓道的 ......
前車一定要讓, 但後車必須等前車表示禮讓之後, 才能超車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路權 翻譯自 Right of Way , 但是"路權"這一詞並非依字面解釋為 "爭權奪利" ? 將自身權利無限放大?
實際上"路權"的意義是相反的"禮讓" ,指 禮讓的範圍 , 讓道的次序
讓道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讓擁有路權者 先行

不是依47條: 前行車 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要罰 , 但是, 但是, 但是
擁有路權者能使用道路, 喪失路權者 就有禮讓的義務 !
這個標準很清楚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 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的前行車 ,是喪失路權之前行車 , 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 才依據47條處罰
這是不表示允讓要罰
實際上 依 處罰條例33-1-3 : 未依(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走錯車道就能處罰了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寫黑字 !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維也納道交公約" 第三條 締約國之義務 , 就有要求 ,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所以立法院在民國57年立"處罰條例"之時 , 法制人員就會制止 一些天馬行空, 不符公約的說法 , 這都有議事紀錄可查

是處罰條例" 本條約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 自應配合 "
適用罰則 47條 之前 , 必須先看 規則 101 條寫了什麼 ? 101條看不懂?必先查閱原文"維也納道交公約"
鈴聲再響 wrote:
無正當理由


前方車主只要自述以達速度上限,理由正當

國道警方FB自己針對內側車道是否該讓回覆過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警方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其實覺得這個有點鬼打牆
如果已到最高速限,能安全的往中線當然會過去,當然那是我自己行車習慣來說

但是實際上個人最常遇到的就是要切回中線時
有些車子從外線切過來卡位
而且我已經到120他車速比我還快或是併行
(120在台灣高速公路基本上隨時會被超車,但那干我屁事)

要我為了讓後車順暢再加速拉出安全距離後讓路:除非是救護車啦,不可能!
120就是120
所以就會卡住大家僵著吧
這種情形我自認為站得住腳
不管你拿三小國際法來講就是不會讓,也別想我加速
我對紅單沒興趣
也沒準備為了國際公理去申訴

但前面有人說得不錯
如果各個車道都有訂最高車速,並且有車速差
這樣就會比較方便超車後回原車道

但是一直拿國際法的那位
我又不是讀法律的
罰單是真的,沒必要為了國際法去跟警察槓上吧
除非斑馬有新解釋
不然就是這樣
所謂國際共識,世界和平與我無關

聯合國門口都進不去遵守啥國際法
CcCManCcC

別人痛苦,哈,前車如果合法走,後車痛苦幹嗎?遵照速限又沒辦法超車。如果遵照速限=痛苦,建議主動繳回駕照不要開車,搭高鐵安全又快

2023-12-11 8:18
百慕里

哈,超車道後車未超速且比前車快,前車當路塞就已違規了!還真有臉說自個兒沒違規!這世道真的是不要臉的最自私啊!烏龜看多了,總幻想自個最高速限!

2023-12-11 9:52
fujinla_001 wrote:
其實覺得這個有點鬼打牆
如果已到最高速限,能安全的往中線當然會過去,當然那是我自己行車習慣來說

什麼是如果已到最高速限 ?
是鬼打牆
無論您如何踩油門 , 都踩不出一面 限5標誌的!
原本高管規則5 : 最低速限(限6)←→最高速限(限5) 區間速限 , 8-1-3但書: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得以定之 為單一最高速限(限5標誌110)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是這樣寫的
8-1-3但書 :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110)行駛於內側車道。←依限(限5標誌)行駛內側車道
8-1-3 但書是授權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最高速限(限5標誌110)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 根本就不是用路人的職權 !
此一但書是授權給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對用路人車速的限制 , 這是限制義務 ! 不是授予"路權"(使用權利)給用路人
您必須依限(限5標誌)行駛內側車道, 這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無法主張什麼權利!
超過,有安全車距, 是法律有強制要求用路人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如果已到最高速限 ?能安全的往中線當然會過去
if P → Q ? 這是若 P 則Q 的邏輯推論嗎 ?
但是, 依法
安全規則101條是寫 , 超過, 有安全距離(P) → 駛入原行路線 (Q)
因此, 能 安全的往中線 是因為有足夠安全車距 ! 不是因為那一面 限5標誌110
無關 !
fujinla_001 wrote:
但是實際上個人最常遇到的就是要切回中線時
有些車子從外線切過來卡位
而且我已經到120他車速比我還快或是併行
(120在台灣高速公路基本上隨時會被超車,但那干我屁事)

行駛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路權"!
路權來自於法規 ! 是由法規 分配/指定/排序/ 去那一個車道
在這一篇
問個高速公路換道優先權的問題.....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353034&p=4#81616765
德國 駕照題庫 有 編號 2.1.08-024-M 這一題
https://www.fuehrerschein-bestehen.de/Erklaerungen/wie-sollten-sie-sich-jetzt-verhalten-2-1-08-024-m
( 點入有影片)
Wie sollten Sie sich jetzt verhalten?您現在應該如何行動?
Ich wechsle 我改變
- den Fahrstreifen, damit ich [den gelben Pkw] nicht behindere
車道 ,如此我不阻擋[後方黃色汽車]
Du kannst den Fahrstreifen nicht wechseln, weil sich auf der mittleren Spur ein Fahrzeug auf deiner Höhe befindet.
您不能更改車道,因為在您的範圍的中間車道中有車輛。

✖- in den mittleren Fahrstreifen, da mein Überholvorgang abgeschlossen ist
在我的超車操作完成後,回到中間車道
Du kannst aufgrund des roten PKWs nicht auf den mittleren Fahrstreifen wechseln.
由於有紅色汽車,您無法更改到中間車道


✓- den Fahrstreifen nicht, da [der rote Pkw] bereits wechselt
-不換車道,因為[紅色汽車]已經在變換
Auch wenn das gelbe Fahrzeug schnell von hinten angefahren kommt, musst du auf der linken Spur bleiben, weil das rote Fahrzeug auf die mittlere Spur gewechselt hat und du deshalb nicht ausweichen kannst.
即使黃色車輛很快從後面駛來,您也必須停留在左車道,因為紅色車輛已切換到中間車道,您無法迴避它。

如德國 駕照考題 2.1.08-024-M 這一例 , 外車道已經要進入"中線",而內車道車速比較快, 馬上就會超越 "由外側車道進入中線車道" 的紅車 , 所以 應該是不換車道繼續 在內車道上超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五)在車行道內若至少有二車道以上專供駕駛人行進之同向交通之用,駕駛人倘囘至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須不久或立即再超車時,為採取該動作起見,得留在第一次超車動作所使用之車道,但須確定其動作不致使速率更大之後行車輛駕駛人過於不便為限。


這還是因為要超車(須不久或立即再超車時), 所以才留在"超車道"上 , 喪失路權後, 有安全車距, 還是要回到 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本來就是有安全車距才回到原車道

問題是 , 德國是 永遠 左側超車(超越) , 一定是左邊超越右邊
所以車速一定是 左側 > 右側
內車道車速 >中線車速>外車道車速
因此建立 車速由左往右階梯遞減 (車速分流)

德國講究 車輛位置在 "正確的車道"上
但台灣不是 , 是行車靠左?而且亂鑽 ? 那裏有縫那裏鑽 ? 完全沒有左右次序

才會發生你在內車道 卻看不到外車道有車追上來 ?

fujinla_001 wrote:
要我為了讓後車順暢再加速拉出安全距離後讓路:除非是救護車啦,不可能!
120就是120

不對吧 , 應該依據 " 路權 " , 先行權 的優先次序, 是誰讓誰先行
無關 車速多少公里
拉出安全距離 ?
不對吧 ! 要回到的車道是 中線車道 , 是要看中線車道前車(被超的)的安全車距 ,

如果落實 超車道路權(超車) , 落實中線車道路權(超越)
中線車道 快於"外側車道" , 暫時利用中線後超越離開
"超車道"快於"中線車道" , 路隊長超車 → 超越中線車離開
這樣所建立的速度依"車道"階梯式遞減 : 內車道車速 > 中線車速 > 外車道車速
中線車速 低於 內車道車速110才有可能被 超越 , 回到中線的車速不可能是不可能是 120
一般是適用 "二秒鐘法則"
況且 最高速限是 110 ! 不是120! 120 超速了10公里 !

fujinla_001 wrote:
所以就會卡住大家僵著吧
這種情形我自認為站得住腳
不管你拿三小國際法來講就是不會讓,也別想我加速
我對紅單沒興趣
也沒準備為了國際公理去申訴

看不懂 , 這件事 明明是 變換車道回到 中線 , 怎麼會卡住大家僵著?
在一定時空下 ,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依據"路權" , 行駛在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的位置 , 為什麼會卡住 ?

fujinla_001 wrote:
但前面有人說得不錯
如果各個車道都有訂最高車速,並且有車速差
這樣就會比較方便超車後回原車道

不對吧 ! 不看高管規則 6 嗎? 前方有多少車距?車速才能是多少 ?
速限120 , 安全車距 60m , 表示每一車道,每公里1000m內,只能有15台車
這裏是 德國 A5 autobahn , 速限是寫120 ? 但是前方車距只有 10-20m , 車速真能120km/h嗎 ?

是不是超車後就要離開 , 讓車流密度要維持在15車/公里以內 , 才有辦法跑出車速120 km
再者 , 能使用那一條車道? 必須依高管規則8 分配/指定/ 排序 !
是依據路權(車道之使用) 在區分 車道
不懂國道是用飛的嗎? 起始位置居然不是在外車道? 都說自己一上高速公路,一開始就是一直在內側車道上?在內車道出不來 ?回不到中線?
這代表車速是比中線車速還要慢 , 車距是比中線還要短
法規白紙黑字
高管規則 8-1-1 : ○○ 車 ,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依法如果要進入,使用"中線車道(三車道)/內側車道(二車道)" , 必須要先取得路權 , 即要有 "超越外車道的前車"才能進入中線車道"超越"
高管規則 8-1-1 : 暫時利用 ,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外車道)前車
是不是比較快才能"超越" , 如果依據8-1-1規定之路權, 中/內車道是不是比外側車道快 !
高管規則 8 , 標誌 , 8-1-3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 是不是最左邊的車道 , 這條車道要對中(三車道)/外(二車道)車道超車
所以是中線車道滿了, 才進入內車道 "超車"
超車自然車速要高於右邊車道的車 , 所以如果遵守路權 , 內側車道 對 中(三車道)/外(二車道)車道超車
內側車道 車速 自然會高於 中(三車道)/外(二車道)車道, 才能 超車
若遵守車道路權 , 自然就達成 內 > 中 > 外車道 之階梯式車速遞減的車道分流
若內側車道 車速 > 中線道車速 , 為何還要再加速才能回到中線 ?
單靠設個"速限"是辦不到的 !

fujinla_001 wrote:
但是一直拿國際法的那位
我又不是讀法律的
罰單是真的,沒必要為了國際法去跟警察槓上吧
除非斑馬有新解釋
不然就是這樣
所謂國際共識,世界和平與我無關
聯合國門口都進不去遵守啥國際法

法律定在那裏, 是所有人都要遵守 , 不是執法機關能越權去自行立法?
問題是 我國法律處罰條例47條和 安全規則101條就是來自於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本來就是國外抄來的

這是同一個行車靠右的問題, 路權歸屬為何 ????
規定有 『在行車道上的位置 』
○○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區分車道! 區分"超車道"是那一個車道!
○○ 車道,(法律分配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就是日本所說的"通行帶"(法律規定你走那裏), 德國所說的"路權 Vorfahrtsregeln",英文: Priority (Right of Way)

47條和 101條本來就是來自於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談及 47條和 101條 , 又不是口水自創出來的? 一定 會朔源到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絕大多數德國駕駛人跨越車道都沒打方向燈,檢舉達人應該爽翻天
有素養的車主就是慢車靠右,不佔用超車道(最高限速亦然)
現在開車都從自己做起,沒車就是慢車靠右,心情好很多,內線不會遇到龜車,中線不會遇到定速巡航,
外線想超車就超車
  • 1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