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 violin wrote:
這種肇責這麼明顯可以界定的事故,
根本沒什麼好戰的吧。
非常簡單啊,就是汽車幾近全責。
(機車即使有肇責,可能比例也很低)
後車是直行車,汽車是轉彎車,需要打方向燈的,
直行車路權遠大過轉彎車,轉彎車需要禮讓,
不管機車從你左側還是右側過去,
你轉彎車就是要禮讓
擷取某位法官網路留言:
"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
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定有明文。因此汽車到達交岔路口處要轉彎時就必須禮
讓直行的車輛先行。而現行之道路快車道旁多設有機慢車優先道,因此小客車於
交岔路口處右轉彎時多會遭遇許多直行的機車,這時小客車依照上揭規定,就必
須暫停於外側快車道上等待直行的機車優先通過,等到有足夠的安全空間時才能
右轉。此時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法院通常會認為右轉的小客車沒有禮讓直行的機
車先行而判定小客車駕駛為肇事主因,如果機車駕駛人因此受有傷害,小客車駕
駛更可能因此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的過失傷害罪,小客車駕駛不可
不慎。
但小客車右轉時發生事故也不一定全然就一定是肇事主因,例如道路旁並未
繪製機慢車優先道,右轉的小客車與機車一前一後同在一條快車道或慢車道上行
駛(小客車於右轉時可行駛慢車道,請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五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這時小客車是前方車,機車是後方車,並沒有轉彎車是否禮讓直行
車優先通過的問題,應該是後方車是否不當超車的問題,此時如果發生交通事故,
在前方的小客車就不再是肇事主因,甚至可能沒有任何過失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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