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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臉違規魔人的破爛邏輯

DearJohn+ wrote:
想請教樓主,
如果你開車在雙向的單線道上,路的中間是用雙黃線分隔,二旁停車位停滿了車。
你的前面出現一輛車違停在路上不動,駕駛座上也沒人。
這時候的你,會選擇怎麼做呢?
1 和前面違停的車一樣,也違停在路上一直等到天荒地老,等到駕駛來把車開走。
2 違規穿過雙黃線,逆向超車。

這時候就更需要檢舉制度了
如果每次違停,都一定會被人檢舉,
那久而久之,會違停的人就會變少
那你遇到違停的機率變少,
被迫違規雙黃線次數也會變少
Jason kid wrote:
前言:我一般在論壇上...(恕刪)


違規魔人通常是沒有邏輯的,辛苦你了

例如:顧製仗之流
alan050505

哈,FB上的顧智障連01上也有人知道

2023-08-04 21:49
sony0217

整棟都是你們的人 罵人還遮遮掩掩 [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2023-08-08 18:42
Jason kid wrote:
現在我反問:你問這個問題,是想要反衍生出什麼結論?可以直接一點說明你的觀點嗎


先回答一下我們討論的這個問題,你的選擇下車查看,有可能反而是成為被開單的對象。
詳情可參考這例子:

控違停擋路!不想逆向超車 反遭報案開單

事實上上面二種做法,不管是超車,或是在車上等,依照我看到的行政訴訟的判例

都是有合理的阻卻責任事由,都有很大的可能被法官撤銷。

但一般的員警都有很大的可能因民眾所提供的偏頗的,片面的資料而開單,或本身法學素養不夠而開單,或擔心檢舉人胡亂投訴員警本身而開單。

我衍生出什麼結論…主要是這制度您說不會造成對立,不過看一下這討論串…不就充滿了各種非黑即白的對立嗎?

不是說對方是檢舉魔人,就是說對方是違規魔人,還有人天真的說不要違規就沒事…

遭開罰「併排臨停」 民眾怒:前面突停 難道要我違騎雙黃線

看上面這狀況,還有我所舉狀況,真的是不違規就沒事嗎?

或許是到行政訴訟時會被撤銷,但在這之前要花多少時間心力處理?

花的時間成本也許比付出罰款還要多了。

「檢舉壞人大家就能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檢舉有經過審核就沒事」…?

對岸在文化大革命時期,鼓勵人民互相檢舉,子女檢舉父母,學生檢舉老師,鄰居互相檢舉

找出反革命份子,找出走資派這些壞人,馬上就天下太平了?

這樣大家幸福快樂嗎?壞人都抓光了?

我並不反對檢舉,只是在想一種制度有被濫用的可能時,應該是要小心 ,要先想

好避免被濫用的方法。

比如檢舉人考照,檢舉人本身素質審核制度,也許是可考慮的方法
Jason kid
Jason kid 樓主

你的論點是有價值的討論,今日已晚,明日家庭日,待我消化過後再進行意見交換

2023-08-04 22:36
既然要當魔人必須經得起檢驗
建議修法五年內有收過罰單的都不能檢舉
防堵一邊違規一邊檢舉的雙棲魔人
還有檢舉設備必須通過國家檢驗
借名檢舉以刑法送辦
如果真的要法治
應該要有國家考試合格
國家賦予公權力
才能檢舉才對
呂罐頭

笑死底層違規仔無恥的邏輯又出現了[大笑][大笑]

2023-08-07 1:17
kgb830

拿到駕照30多年只收過一張超速,可以嗎?

2023-08-19 11:38
講的真是太好了~!
我更建議政府應該全民配槍,子彈公發,從此不用再浪費時間檢舉,
遇到惡性違規還是逼車的直接就地正法!
會違規的賤種腦子就是少了法治兩個字,違規了還下車想輸贏的,更沒必要留著殘害社會!
bradia

它們罪不致死啊,番薯大人[sorry]

2023-08-06 20:50
番薯 wrote:
講的真是太好了~!
我更建議政府應該全民配槍,子彈公發,從此不用再浪費時間檢舉,
遇到惡性違規還是逼車的直接就地正法!
會違規的賤種腦子就是少了法治兩個字,違規了還下車想輸贏的,更沒必要留著殘害社會!

全民配槍,我想不會只有違規者可能被呯呯吧

像台灣政治對立那麼嚴重,政治狂熱者又那麼多,要是全民配槍,我看一堆政治人物.名嘴.政論節目主播出門都要穿防彈衣來防這些狂熱者了
陳阿瓜~ wrote:
真心請問
這種CASE佔4,404,772件裡面的幾件?


我不知這種case佔幾件,不過我本身遇到過。周圍的人也遇到過。

照行政訴訟的案例,以及上新聞的案例,再把這數字x100,差不多是這樣吧。

(絕大部分不會上新聞,更絕少有人會行政訴訟)

但您提「佔幾件」這樣的問題是想引申說這樣的事完全不重要嗎?

感覺這樣的思考方式居然和違規者的思考方式一樣呢…

違規者應該也是常常想「違規又不一定會出事」

4,404,772件應該代表實際有這數字的數十倍或百倍的違規。

那麼,因這些違規而發生的事故只佔這幾億件違規裡的幾件?

這樣想合理嗎?
陳阿瓜~

警察不是神,審核總有誤判誤解,也不可能做到100%完美,但你要拿少數CASE來檢討檢舉制度,就很有問題了

2023-08-08 9:20
DearJohn+ wrote:
先回答一下我們討論的...(恕刪)


久等了,家庭日出遊,晚了幾天才回覆,
針對你提出的內容,其實若有仔細推敲過我的本文說帖的邏輯線,
「應該能很清楚的判斷出,我所指對象及價值觀點」,
與你所提出及所要衍生的論點,其實沒有太直接的關係,
不過你是本樓少數中在論述自我觀點上較為清晰者,
所以以下引你在123樓的發文,作為我的回覆論述及補充說明,
不求調和雙方價值認知,只求清楚表述

DearJohn+ wrote:
先回答一下我們討論的這個問題,你的選擇下車查看,有可能反而是成為被開單的對象。
詳情可參考這例子:

控違停擋路!不想逆向超車 反遭報案開單

事實上上面二種做法,不管是超車,或是在車上等,依照我看到的行政訴訟的判例

都是有合理的阻卻責任事由,都有很大的可能被法官撤銷。


首先,你舉的新聞案例與你在117樓問我的情境並不完全一致,

我先上條文: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文本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
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以下恕刪)
其中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如下: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後面關於定義及申訴的法規就不貼了,我們直接看情境

依照你117樓設定的情境,
車輛擋道,且車上無人,我是否會跨越雙黃線繞路?

我問問題:車上無人,你怎麼知道這是屬於「違停」,而不是「事故」?

如果從法條的觀點,違停也好,事故也好,
「有障礙物阻擋行車動向至不得已需要跨越雙黃線」,已經符合第十主條「因具客觀具體事實的定義」
我這裡假設你已經被開單了(不論是被員警現場舉發還是被檢舉),
先不論申訴管道和結果是不是太複雜,但至少
「如果你有證據,法條上的確有空間支持你不符合違規要件的主張」
而我開樓的本文描述,都是在針對「沒有空間主張不符合違規要件的違規行為」


而你所貼的新聞案例,是員警到場後,兩人一起給開單了

兩個問題:
一:開單的是員警(這案例中根本沒人檢舉),請問若你是新聞中的後車車主,你會怪誰?
二:你認為這算道路設計不良、抑或是法規設計有問題嗎?

我們先拆解第一個問題,如果你認為員警開單不合理,
那麼很顯然「即便是受過專業訓練的員警,也有可能開出這樣這樣的罰單」,
甚至不要說是員警了,前一陣子01上還有禮讓救護車而超越停止線,被科技執法舉發的案例。
類似像這樣具有「爭議」的舉發,你可能隨便google都能看到一大堆(至於比例的部份我們稍後再談)

依據程序,所有的製單舉發,都是由權責單位開出,
不論是民眾檢舉、員警逕行舉發、還是科技執法,能舉發的永遠只有交警,
那麼很多人把主要矛頭指向「檢舉制度」,你不覺得很奇怪?檢舉人根本無法舉發欸!

有很多人認為根本不該出現有爭議的罰單來擾民,
沒錯,這個想法確實很好,但現實上卻非常難達成

試問,若「不該讓民眾來幫法規debug的說詞」視為不可妥協的堅持,
就你提的新聞案例,即使是專業的員警也會有這種讓你自行去申訴的案例,
那是否「員警不要執法、科技設備不要架設」?
這樣才符合「不該讓民眾來幫法規debug的說詞」視為不可妥協的堅持這種理想的積極作為!

很顯然,沒有人會這樣想,

但卻又有些人一方面將「不該出現不正義的罰單」為最高堅持,一方面又無視所有的執法方式都可能會出現不正義的罰單的事實,只是單方面的把所有問題源頭指向「只要沒有人檢舉就沒有問題了」,這種鄉愿又矛盾的邏輯在這棟樓出現了不少!

我們繼續拆解第一個問題,假設多數人都同意警方開單後,再由行為人去申訴,符合「法制程序」,
所以警察開這種單,只是不去順應「所謂民情」,他是在做符合「法」的事情,

那麼「民眾檢舉,由警察審視證據後舉發」,其結果跟你提供的這個案例又有甚麼本質上的不同?
一樣都是符合程序,由警察判斷而舉發,你不服再去申訴,
既然如此,「無權舉發的檢舉制度」卻要背上罵名,豈不非常無辜??

其實說穿了,恐怕那些少數針對檢舉制度的人:「誤以為順應民情就是自己可以合理違規的理由」才是真相

會這麼說的根本就在原因於:如果你是案例中的事主,
請問你,你會不會認為違停很可惡?你會希望法律怎麼處罰他?
還是你認為法律有沒有處罰他都沒關係,沒處罰你就好?

這案例的根本原因,明顯就是有人出現嚴重違停了,
為何當你在計較員警開你單是不是合理的時候,卻忘記去「究責造成這種狀況的違規」?

你可千萬不要再事後說:「我沒說不去究責違規的行為人」
因為你要我回答的案例,就是藉由這種特殊的個別事件,要我承認「檢舉制度」就是會讓這種個別事件大量上升的主因,且,所有人都沒有必免的會遇到這種事件

那麼很顯然,基於需要處罰明確的違規事實者,又不希望會出現如案例中的狀況,
那我們首先要去檢討的:
第一、法規是否有提供足夠暢通的救濟管道,
第二、則是去斟酌「這種特殊事件」到底佔了整體違規事件多大的比重,視其影響程度,決定要投入多大的資源來讓影響最小化!


為何是「讓影響最小化」,而不是「讓他永遠不會產生不良影響」?
因為根據你提供的案例,若要達到後者,你唯一的辦法就是員警不要執法、科技設備不要架設!就這樣


我們接著拆解第二個問題
「你認為這算道路設計不良、抑或是法規設計有問題嗎?」
77樓有一個 heaven 168網友,恰巧跟你不約而同的舉了同樣的例子
但他認為:前車違停,導致後車必須要雙黃線超車,是屬於道路設計不良?
不知道你覺得這個觀點對嗎?

如果你認同這樣的觀點,那我基本跟你大概也沒甚麼好討論的
如果有人連「主因」都能直接誤會了,那他根本沒有足夠的能力參與討論

如果你不認同這樣的觀點,那麼就請你闡述一下,
造成台灣駕駛人道路違規的主因就是是甚麼?比例佔多少?
同樣的問題,我在01上問過不少人,很遺憾沒有人能回答,我期待在你這邊看到答案

這個問題之所有重要,
是因為當我們「無法確定違規主因多數是來自於外部影響時」,
那我們有甚麼理由,忽視主要原因不管(民眾取巧違規成性),
然後讓執法手段去解決一個,不該屬於它應該解決的問題!!


至於為何我認為民眾取巧違規成性是主因,我在開樓已經有充分理由,這裡就不贅述了

我倒想問問simonni、最強藍光、arlo1011、hch2006、dohan8850、小戴CAT 這些人
請問:「你們這輩子遇到幾次這種前車違停,導致你必須跨越雙黃線,還被後車檢舉,並且收到罰單的事件?」

很奇怪,01上就有些人拿這種因為太獨特,所以會上社會新聞的案件,
來嘴說都是檢舉魔人存在的問題,可是這些人,就沒有一個拿出他自己也被罰過的案例出來證明自己也受害,

你自己的生活經驗中,根本就遇不到這種不得已的狀況,
那你卻用這種別人的、不得已的狀況,來為自己的貨真價實的違規行為開脫,
邏輯真的很破爛!


DearJohn+ wrote:
都是有合理的阻卻責任事由,都有很大的可能被法官撤銷。


有沒有可能被撤單首先要確認的第一件事是:你確實符合有空間可以被撤單的狀況

如果你多數情況就是單純的違規了,就是沒有任何空間可以主張違規不成立了,
卻在那邊計較「當遇到不合理的罰單時,還要浪費你的時間去申訴」?是不是根本文不對題了!

請問simonni、最強藍光、arlo1011、hch2006、dohan8850、小戴CAT 這些人
你遇到了,有不給你管道申訴嗎?
你有多常遇到?
如果根本遇不到,那我不得不認為你針對檢舉制度得理由,只是想要盡可能降低自己違規被舉發的可能
你們腦子可能根本沒有甚麼「因為法之不備,或是道路設計不良」這種冠冕堂皇的理由


DearJohn+ wrote:
但一般的員警都有很大的可能因民眾所提供的偏頗的,片面的資料而開單,或本身法學素養不夠而開單,或擔心檢舉人胡亂投訴員警本身而開單


民眾提供偏頗的、片面的資料的立論基礎在哪?
若民眾提供資料偏頗又片面,審查的員警還是舉發了,那問題是出在民眾還是員警?
若民眾提供的事證明確,你支持檢舉舉發嗎?

請問「檢舉事證明確」V.S. 「事證偏頗/片面」,哪個比例高??

你舉例的案件,就是員警現場舉發的,請問這跟民眾檢舉資料是否偏頗又有何關係?

檢舉不過件,你甚至還沒有明確的權責管道可以投訴,
你怎麼會認為員警執法時,需要考量到你會不會投訴???這對他根本不痛不癢阿!!

法學素養不夠的問題更是奇怪的說詞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以及其他補充管理細則,都是屬於行政法,
這種法根本不存在甚麼需要具備法律素養才能理解的問題!

若法規告訴你:行駛高、快速公路逆向行駛,罰款3千到6千,
你需要甚麼素養,才能看懂這段文字?應該是能看懂中文就能理解了對吧

在道交處罰條例裡,所有涉及到執法認定空間的條文,都是給「執法機關」的,而不是給民眾的
會有所謂認知不同的問題,多數情況也就是你認知的構成要件空間跟警察不一樣而已,跟法律素養沒有關係,
跟由誰提供證據更是沒有任何關係


若你已經預設了因為「檢舉人沒有法律素養,所以會提供不滿足違規要件的證據給警察」
請你先就這以上句提出證據吧

就經驗上,不滿足構成要件,警察大概率就不會舉發,根據數據大概是25%不予舉發

若因為誤認滿足構成要件而舉發,你要說有法學素養不佳的問題,那也是警察有問題,認定你違規的是警察,罰單是警察開的,跟檢舉人又有甚麼關係?

DearJohn+ wrote:
我衍生出什麼結論…主要是這制度您說不會造成對立,不過看一下這討論串…不就充滿了各種非黑即白的對立嗎?


這點就誤會大了,我可從來沒說不會造成對立
曾經在110樓的回覆中說過:

「這沒辦法,就算沒有檢舉制度,對立還是存在
差別只在於,有檢舉制度時,違規者跟檢舉人對立
沒有檢舉制度前,違規者跟警察對立

一但有部分人出現「違規無傷大雅」的想法,對立就永遠存在
我不認為這個世界上存在任何一種,可以讓所有人都不會產生意見的法典,
對立天然就存在,因為立場使然」


我開樓本文的重點,從來就不是在探討對立不對立的問題,
而是在說:我找不出甚麼適切的理由去否認這個制度的正當性,
檢舉魔人就只是檢舉制度裡的一小點,說影響巨大根本言過其實

而事實上,我在文本裡也明確的表明:行政罰的功能和目的,就是要處罰違反義務的行為人
這句話的意思已經非常精確了,我想應該不須再多做說明了吧

有問題是有些人天真的認為:法規需要負擔消除對立的義務
如果這句話為真,那你首先要消除的是警察的存在!


DearJohn+ wrote:
不是說對方是檢舉魔人,就是說對方是違規魔人,還有人天真的說不要違規就沒事…

遭開罰「併排臨停」 民眾怒:前面突停 難道要我違騎雙黃線

看上面這狀況,還有我所舉狀況,真的是不違規就沒事嗎?

或許是到行政訴訟時會被撤銷,但在這之前要花多少時間心力處理?

花的時間成本也許比付出罰款還要多了。


一樣,就請你舉證,這種狀況非常多,且影響原因是因為「檢舉魔人」吧

我在開樓的文章,已經就「檢舉魔人」有多少,影響有多大,提出我得數據了,麻煩你提供你的
或是,你提供你自己所舉案例中,屬於你個人被舉發的相同的罰單來看看也行

2003年的時候,曾經有學者研究過,台灣人年均收到1.5張罰單,世界最高

隨後警政署予以否認,因為無法確定1.5張罰單是否是世界最高,且與2000年舉發最高峰的時間(年2170萬件)相比,舉發案件量已經逐年下降

當我看到這個數字時,我開始查詢世界各國的罰單舉發數,很遺憾並沒有辦法查到同年份的完整數據
所以無法驗證此數字是否為真(但我查到了中國、日本、韓國、泰國近年的相關數據,顯示出台灣的人均罰單金額在亞洲國家是偏低的),

不過這個數字當時的計算方式是用年總舉發量/總有效駕照=1.5張人均罰單,
以同樣的方式計算,109年台灣的人均罰單數=1.1張

這種算法非常粗糙,但因為民國92年的算法,跟民國109年的算法都同樣粗糙,所以還是可以勉強比較一下

你可以自己想想,就你的生活經驗,假設是台灣人年均1.1張罰單是真的,與你每天開車上下班看到的違規數量相比,有匹配得上的嗎?

恐怕違規但沒有被開單的數量,遠遠大於實際舉發的數量,才符合大部分人的生活經驗

也就是說,到目前為止,我並沒有看到任何人,提出任何有效的數據去反駁我一樓的結論:
實際上所謂「檢舉魔人多」的說詞並不為真,且「惡意檢舉」影響檢舉制度的正面性多說法也為否定的

提不出數據去反駁倒也無所謂,但一直提出「不得已的違規」作為理由,
又提不出「不得已違規」的數字到底有多少?影響有多大?
那就很奇怪了,全靠自己的喜好感受來討論,能算得上是討論嗎?
連根據都沒有的討論,是能得到甚麼結論呢?

而我認為「99%以上的違規都不存在不得已,都是單純的違規」的理由,我一樓也舉出了,歡迎反駁

當然,並不是說,需要花時間去申訴的烏龍罰單不存在,
而是說,目前根本並沒有討論到這個層次
目前本樓所指的對象清晰明瞭:就是「單純的違規行為」,這個行為占大宗
檢舉制度的正面積極性,所指的也就是處理這些「取巧的違規行為」

不是說「烏龍罰單」不需要重視,烏龍罰單當然需要重視,
但該做的是在現有架構下,審視是否有更方便的管道去排除,並且盡可能地去避免,
而不是,因為有這種不到1%的烏龍罰單存在,就直接把某個目的是處理99%取巧違規的架構直接否定,

到目前為止,根本還沒有涉及到「如何避免烏龍罰單的討論」
就有一堆人跳腳說因為會有烏龍罰單,所以不應該有檢舉制度,

同樣的話我要再說一次:因為會有烏龍罰單、或是道路設計不良、或是有人惡意設陷阱,為了法不誅人,應該有消滅警察執法、科技執法,才符合你們口中的正義及正確!

但我相信這種屁話,你應該說不出來
那為何還會有那些人熱愛拿少數個案當藉口,那理由我想你我就心知肚明了,對吧

DearJohn+ wrote:
對岸在文化大革命時期,鼓勵人民互相檢舉,子女檢舉父母,學生檢舉老師,鄰居互相檢舉

找出反革命份子,找出走資派這些壞人,馬上就天下太平了?

這樣大家幸福快樂嗎?壞人都抓光了?

我並不反對檢舉,只是在想一種制度有被濫用的可能時,應該是要小心 ,要先想

好避免被濫用的方法。


這於這段,滑坡滑得太遠,我甚至不知道該怎麼回....

同樣,一樓已經告訴你,多數檢舉都是正常的檢舉,事證明確
而台灣多數人根本不熱衷於檢舉

大多數的時候,你就算天天違規,你也是活得好好的,可能一年還收不到一次罰單

請你舉證「濫用」的說法具體體現在哪裡?比例很高?影響嚴重?
現行做法難道真的無法解決問題?申訴管道不夠暢通?還是其他甚麼問題?

法規甚麼時候有鼓勵你檢舉了?這帽子扣得可真大

文革時代是扣你帽子,讓你面對不正義的批鬥,
但若交通檢舉事證若違規事實屬實,請問有扣你甚麼帽子嗎?
若你認為「事證明確的檢舉」=「批鬥」
那你如何看待,你舉的案例中,那種直接在車道中違停的車主?
你能保持你的風度,保證不罵他,保證心裡不希望警察開他罰單嗎?

再說一次,人都有不小心的時候,
不論是檢舉制度、或是法規,在本質上都不存在要故意找你麻煩的事實,
法之所以會罰你,是因為你的不小心,相對就是造成別人的風險
別人可以體諒你,懶得檢舉你是一種選擇,而不是義務
當遇上一個有檢舉習慣的人,請問,若你違規事實明確,
你有任何立場可以說他不對嗎?請回答


DearJohn+ wrote:
比如檢舉人考照,檢舉人本身素質審核制度,也許是可考慮的方法


一樣,就你舉的案例,最應該審核素質的對象,恐怕是員警,
審核的是員警,舉發的是員警

請舉證:檢舉人本身的素質,在不觸犯法律(例如偽造證據、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情況下,從數據上、法治程序上、整體結果上,存在著損害駕駛人利益的強烈關聯性,

若你無法舉證關聯性,卻主張要增加檢舉人門檻,會不會太過牛頭不對馬嘴了


最後再說一次,我不喜歡檢舉制度,我自己甚至不會想去用它
但從本質上,我並不會否認檢舉制度存在的正面積極性,
與之相對的一直執行上的細節問題(指的是讓一小部分的人可以承受不白之冤),
比起廣大的、取巧的違規行為,後者的問題顯然比前者對交通所造成的影響更重大、更直接

你當然可以討論如何讓細節更完善,如果你的「善意」和「公民道德」是足夠的
至於本樓某些人,到底是不是出於這樣的善意出發點,我想你可以自己判斷
誰讚成 誰反對
Jason kid wrote:
一樣,就你舉的案例,最應該審核素質的對象,恐怕是員警,
審核的是員警,舉發的是員警

請舉證:檢舉人本身的素質,在不觸犯法律(例如偽造證據、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情況下,從數據上、法治程序上、整體結果上,存在著損害駕駛人利益的強烈關聯性,

若你無法舉證關聯性,卻主張要增加檢舉人門檻,會不會太過牛頭不對馬嘴了


感謝這麼用心的回答

許多爭論應該是來自於價值觀不同。觀念不同。


關聯性自然是容易發生許多誤舉的,濫舉。誤舉自然是影響駕駛人權益,需要無辜駕駛人處理。同時也佔用了員警處理正事的時間。我想這是顯而易見的。

舉證門檻存粹是為了提升檢舉的品質,避免大量警力浪費在審核無效送件,同時避免胡亂檢舉導致無辜的人受害。

既然要當警察助手,為何你不樂見提升助手的水準?真讓人不明白。

請參考這新聞:

檢舉魔人1年檢舉8000件! 警累到黃斑部病變急離職

我一天丟50件給你審,也許你能咬牙審完。

我一天丟500件給你,你也每件都仔細研究審的完美無缺?

在審核不足,無力審核的情況自然易發生很多誤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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