鴨唬雞摸爛到爆 wrote:
錯!標準二分法看事情...(恕刪)
我把法規拉出來看一下
臨時停車 = 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然後
紅線 = 禁止臨時停車 = 不可以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
黃線 = 禁止停車 = 可以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
然後就是你提到的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問題就是在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的部分
這個是要如何認定? 除非臨時停車狀態下, 完全沒有車通過, 不然都可被認定是 「有妨礙他人或車通行」
現在的大街小巷不到處都畫著 「禁止臨時停車」的標線?
計程車抵達目的地, 停車, 客人付錢, 開門下車. 這段時間後面只要有車來, 就是違規
小巷子內的住宅, 有宅配停車送貨, 這段時間後面只要有車來, 就是違規
所以不僅是上下貨有合法性問題, 連上下車都是問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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