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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依最高限速行駛其實很不合理

breeze01 wrote:
這是一個在內道開96公里被開紅單的人去申訴。
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的判決書。
看上面阿,
法官只說 : 要開就開110。
法官並沒有說 : 你開進去一下下就好喔,要記得開回去中線。

如果開內道之後沒回到中線是違法,網友阿,這是判決書不是寫好玩的,法官一定會將此人的違規樣態窮盡寫出的呀。

您這樣的說法 ,引用判決文卻斷章取義只截取其中一句,予以擴張解釋, 顯有誤導該判決文的說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交上字第 68 號判決 是駁回 上訴人 主張
(一) 上訴人 主張 法條8-1-3「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文義採「得」而非「應」之解釋。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之情事。
就上訴人的理由,該判決文再予論述
1、處罰條例
(1)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第2項第5款:「得逕行舉發」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2)第33條第1項第3款、第6項:「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第6項)第1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3) 第63條第1項第1款: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其實還有處罰條例4: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最高速限「限5」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最高速限「限5」標誌,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高管規則5:依速限標誌(最低速限「限6」標誌 ←→最高速限「限5」標誌的區間)指示 , 改為8-1-3但書之單一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仍然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該條文8-1-3「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誰得以?處罰條例4是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得以定之"最高速限行駛" , 不是授權用路人得以?
2、高管規則
(1)第1條:「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3條第6項規定訂定之。」
(2)第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2項:「(第1項),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二) 上訴人 主張, 無提醒所有駕駛於內側車道之車輛使用者都須應行駛最高速限,無載明最低速限,而攝影者在當時最慢時速96公里情況下定格
引述判決文駁回的這一段話
意指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而無庸於超車後立即切換回原行駛車道並非意指駕駛人「得」自由選擇於內側車道之行駛車速,上訴人仍執前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顯有誤解亦無可採
後面明明寫 並非意指駕駛人「得」自由選擇於內側車道之行駛車速
是在駁回 上訴人
無庸(因為尚未喪失路權)於超車後立即切換回原行駛車道
這段話並非表示不必回中線車道 !


而是因為法律規定要超過 , 還要經過一段"安全距離" 才駛入原行路線
不能侵入到 被超車者的"路權範圍"之內

怎麼會將這句話擴張說成
法官只說 : 要開就開110。
法官並沒有說 : 你開進去一下下就好喔,要記得開回去中線。

該判決書根本沒有您寫的這些文字

請看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1條)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會使用到二個車道
變換車道進入內側車道 及駛回原車道 , 是適用 高管規則5:依速限標誌(最低速限「限6」標誌 ←→最高速限「限5」標誌的區間)指示
正在內側車道上超越中線車(中線車車身+中線車前方安全車距),換了一種速限(車速限制) , 適用8-1-3但書之單一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主管機關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改換了另外一種速限


這樣沒有安全車距要如何擠回去?

無庸(因為尚未喪失路權)於超車後立即切換回原行駛車道
並無不回原車道的意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字第 30 號判決
(六)原告如自始即不願意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就不應該擅自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占用;既行駛內側車道,應遵守前揭規定而以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而非以其個人主觀上之理由拒卻遵守規定。


判決文已明白指出, 最高速限是應遵守之前揭規定 , 不是路權!
依法最高速限 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並非能否使用該車道之路權!
這句話有反過來說 "已達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就能佔用"嗎 ? 沒有 !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後面的但書 禁止倒推 , ﹝○○狀況下 →●●速限行駛﹞ 是不能反過來講
況且 判決文
應遵守前揭規定而以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已經告之此為"應遵守之義務 , 並非授予使用車道之權利
使用車道之權利 已載明於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 喪失路權 !
取得路權進入這個車道之後 , 如判決文
既行駛內側車道,就應遵守前揭規定而以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並不能把這句但書反過來講
但書禁止倒推解釋
herblee wrote:
刪掉好可怖的不需要的文字...(恕刪)



你去拿出一張,您指稱的違規樣態的紅單出來吧。

我先幫您回答:
沒有出過紅單,不代表合法。



迷因:)
herblee

『?來過反是遠永麼什為』正常邏輯的用路人是遵守交通規則,違反了規則才引用交通罰則去處罰。守規則才是合法, 並非不看規則卻閃避罰則?此種脫法不稱為合法,不執法當然沒紅單,仍然是違反交通規則!

2022-11-14 22:03
huang635555 wrote:
問樓主一個問題你認為...(恕刪)


原來我權限這麼大哦
我就只是小老百姓....
政府怎麼規定就怎做囉
速限內都合理啊然後不要去擋大車超車
當然我是期望如果限速110 大概可以開100-115這區間GPS
但平日非上下班時間都不一定能開那麼快了
更別說假日....
既然要超車速度就必須比前面的車子速度快,所以今天超車道的最高速限跟中線道路的速限一樣,這本來就有邏輯上面的問題!!
而且還常常看到超車道跟中線道路兩台車等速前進,正好把整條路堵死!!
個人覺得超車道的速限應該要上調20公里,這樣速度快的人就可以加速離開~
然後不趕時間想要慢慢兜風的人可以維持到中線或外線道路這樣~但是實務上很多開超車道的烏龜車其實只是覺得內線比較安心,因為不會跟大卡車共用同一條線道。
所以覺得應該把內線車道最高速限拉高到130公里,開到內線車道在沒有塞車的狀況下卻保持110以下的速度前進就視為違法~然後想要超車的人要把速度拉高到120以上~加速離開,這樣應該可以更有效率的紓解交通!
宇宙中有近乎無窮的星星,地球在其中就像沙子一樣的渺小,而我們則是比沙子還要更渺小的多~

228K內側事故 請小心駕駛

請勿長時間歸內側...妨礙超車道暢通...
超車道 可被...分切成 好多好多 小段落...
讓用路人"借用此位"超車後 而返回其他車道
借以(藉以)收納更多 可更安全通行車輛

並不是 豬隊友您專屬的車道喲!
尤其您可能
以您自認最高速(甚至未達時速100行駛而渾然不知)
因此妨礙公眾用路

您真看不見 附近車輛都靠您很近咩?

breeze01 wrote:
三線要平白白放棄一線?

非同小可!!
不只 平白放棄一線
(內側經常被 豬隊友據為己用時
用路人 一再被迫得一再因此
降~降~降~ 降速行駛~

就是有這種安全觀念 不正確的隊友
內側才會被長時間 佔為己用卻自認有理
大家平白被迫得放棄一條 可供活絡
~用以超車之通道~

PS: 我相信豬隊友
絕對不是故意妨礙大家用路
因蠻常見
在測速相機前...
豬隊友原本持速“估計概約1百零幾”
但這時煞車燈 卻突然亮起來

因為他們 未能確實明白
如此 降..降降..
已然間接或直接
妨礙公眾用路
mineq wrote:
因為我們「無權」干涉別人的超速行為,這是國道警察才有的「公權力」。事實上民眾沒有權力去干涉他人的違法行為。


我們「無權」干涉別人的超速或慢速行為,這是國道警察才有的「公權力」。
事實上民眾究竟持多少行車速率 任誰自認地數據..均不準
警方測速槍也不見得永遠準確
(所以會定期校對 讓它更接近於正確真值,以作為公正公平之依據)。


breeze01

國道三走內車道我都表速120做續行,沒啥不好,更無違法。相反論者,建議請政府直接修法,抓我一張即可。其他都白講。

2022-11-15 18:08
Kelly920925

車廠配給輪框通常略小一吋 錶速120 很可能GPS測得數據約為115左右 實際我車開至124錶速紀錄器GPS未超逾120。回應開樓者 依最高速限行駛並非不合理! 基於各種考量規則訂定已給各+-10數值

2022-11-15 19:39
Kelly920925 wrote:
請勿長時間歸內側...妨礙超車道暢通...


如果可以一直開120的車速,要一直切回中線110的車道擠有比較安全?
還是你很怕有130的要超你?
breeze01

給Kelly920925,每個車道都有最低速,你講的一堆問題,只要任一車道的用路人低於該道的最低速,都會發生,不單單只發生在內道。所以不用叫內道的離開,應該讓政府持續抓所有車道的低速車,即可。

2022-11-15 18:15
Kelly920925

所以breeze01大大的意思是內側不是超車道?[帥翻了]您說出重點了您認為內側不是超車道。我早已 在MOBILE01貼很多國道行車紀錄影音 以茲佐證經常有人以他自認的最高速 明顯妨礙且堵塞眾人行車。

2022-11-15 19:47
月經文,以罰單為準
breeze01

七步大哥,我同意您了 : 以罰單為準。其他我沒意見。

2022-11-15 12:32
herblee

『?因為果倒來過反會何為』,正常的用路人是遵守交通規則,違反了規則才會引用到罰則加以處罰,目的是要求遵守規則。台灣永遠反過來?不看規則也不遵守只鑽罰則縫隙,閃避罰則就沾沾自喜

2022-11-15 14:12
沒龜速就不算占用,龜速車開到哪裏都是占用
mioka wrote:
既然要超車速度就必須比前面的車子速度快,所以今天超車道的最高速限跟中線道路的速限一樣,這本來就有邏輯上面的問題!!

答案在高管規則6
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
110km保持55m車距
保持55m車距+車長5m, 每台車就佔去60m長度的車道
這樣1000m/60m , 每公里就是只能裝 16 台車
有50m車距才能100km行駛 , 每公里只能裝18台車
有40m車距才能80km行駛 , 每公里能裝下22台車
有30m車距才能60km行駛 , 每公里能容納28台車

原本 , 外車道接匝道出入口, 車輛最多+車流擾動最大, 車距最小,車速被車距制約
依照法規 , 行車靠右, 外車道裝滿了,車距不足了, 才進入中線車道
高管規則8-1-1就有寫,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超越(外側車道)前車這是法規在授予路權 !
因為相對車速要比較快才能超越 !
要讓 中線車道 車速 高於 外側車道 , 就是要依據法律授予之路權→ 超越前車,才能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暫時利用 超越前車後,要先靠右補滿,裝滿 外側車道 無車空間
110km行駛時,每公里車道就只能裝16台車, 不離開擠到17車,車距剩下53.8m,車速就只能是107km,跑不快是因為前面有車檔擠在一起增加了密度,而沒有足夠的車距
依照文明法規,禮讓,離開且補滿右外車道,才留下足夠的空間 ,才能夠加速

不是蠻荒時代的叢林法則, 拼快搶位 ? 開放競速拼車速去搶內側車道?搶到就佔位不走了
拼快120→130 km , 安全車距要增加到65m , 每公里剩下只能裝14台車
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
V(車速)加快 , D(密度變小/車距加大) , Q車流量 下降的
道路 的最大車流量 是有上限的 , 並不能無限制把車子往車道裏面塞
擠到超過"臨界點",車速就會往下掉
這張圖來自HCM2000, 這是美國國家科學院出版的工具書, 是高速公路建造時都要看的參考書。

道路要裝下所有的車
如果來的車輛超過道路容量的上限,裝不下, 車流就會崩潰,
單位時間內通過多少車是有一個最大值Qmax
當車速 120km 時 ,車速快能較早達到目的地, 然而 Qmax 只能是每小時每車道通過 1300車
車多到超過1300車, 車距縮短怕撞上去,自然會制約到車速 , 就無法為120km, 車速會受迫而降速
如果車速降到90km, 會較慢達到目的地, 然而 Qmax 是能每小時每車道增加到通過 1750車
這樣就能容納更多車, 能容納該車流不會崩潰,且車速不會掉下來, 不會走走停停
這是 流率 (flow rate, q) 和 速率 (speed, u)這兩個車流參數對應圖
qm : 最大流率、
km : 最大流率時之密度
um : 最大流率時之速率
uf : 自由車流速率
kj : 最大擁擠密度 (jam density)

車速V快則車流量Q低
車速V慢則車流量Q高
時間就是金錢 , 車速慢浪費時間 , 車速快(安全車距拉長)容納的車會變少!,既要節省時間,又要讓所有的車輛同時通過 , 這是兩難
對照 V車速和車流量Q(flow)的關係圖
必須要有折衷的考量

對應最大流量Q 之最佳車速 , 大約落在 42mph(67km) ←→51mph(81km) 之間
如果要裝下最多的車 , 速限要設定在 67km ←→81km 之間
設定在這個速度 , 有Qmax既可以容納 最多的車輛 , 且維持車速不會掉下來走走停停
是在不追求 Qmax ,車流量沒有這麼高的情況下 ,才能加高"速限"
並非速限加快? 就能順暢裝下所有的車 ? 道路容量Qmax沒有增加! 車距反而要拉長
這是道路設定 最低←→最高速限 的另一個原因 , 為了維持一個最大運輸量和快一點達到時間之間的平衡

德國不是固定速限為多少 , 德國是因應車流量 機動速限 , 隨時換速限 , 從 60 →解除速限全都有
德國Autobahn是全智慧化公路 ,車流量和密度, 是隨時在調控的,德國是可變速限,那一種速限? 有速限/解除速限/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內外車道差別速限..想得到的,它通通都有!

但那不是固定的, 是機動變換的
利用降低 速限到 90km, 反而有1750車的最大車流量, 比起速限 110km只有最大 1450輛車的車流量, 在塞車路段多出增加多容納300輛車 , 在後方慢下來拉開車距

前方提高速限拉開車距
機動調整速限,"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可變車速由 120->80->60=瓶頸點=60->80->120,拉開塞車路段的可行車間距
拉開車距, 就改變了車流密度
這樣的先減低速限, 再增加速限的調控手段, 讓車流能移動, 不會完全塞死

衝得出去要能停得下來
200km行駛前方要有 100m的安全車距
速限120 , 安全車距 60m , 表示每一車道,每公里1000m內,只能有15台車
這裏是 德國 A5 autobahn , 速限是寫120 ? 但是前方車距只有 10-20m , 只能停在這裏,車速無法120km/h!

現在在外側車道上車速140km , 後照鏡可見 有另一台車更快, 在 內側車道上 超車 當中

為何在外側車道上車速還能140km? 因為我的前方有 7 條車道線的車距

"很多人"不知道 "速限"是機動調控 , 以為德國是路大又空沒車 ? 不知道是倒過來,車流量低才亮燈"取消速限"
德國 A8 解除100km速限, 是因為沒車才解除

德國的 A4 autobahn 解除速限(無速限)路段 , 必然有足夠車距 ←低車流量 才 解除速限

同樣是 A8 , 車多就有速限了

德國科隆 Koln 這段路是 A5 (和A3交會) 的路段
是可變速限/機動速限 , 『速限』早上/下午不一樣, 施工路段只有 60 km/h

德國 柏林 A100 ,速限降到只有60km


mioka wrote:
而且還常常看到超車道跟中線道路兩台車等速前進,正好把整條路堵死!!

所以應該回歸"路權", 因超越才取得路權進入中線車道,及超車才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超不過,沒有取得路權, 留在原車道跟車就好
提高速限到120? 就真能跑到120km嗎? 還是超不過
併駛不稱為超越或"超車" , 是無法取得左內車道的路權


mioka wrote:
個人覺得超車道的速限應該要上調20公里,這樣速度快的人就可以加速離開~

我國的國道建造, 根本不是德國高速公路的建造標準
台灣的公路設計都必須依照"交通技術標準規範公路類公路工程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表1-4-1明文訂定高速公路最高設計速率為 120Km/h
所以台灣既有高速公路的車道寬,超高,平(豎)曲線,緩和曲線,視距等,都以 120Km/h下去計算的
車道寬
縮小車輛通行寬度或以視覺效果方式,會讓駕駛人通過產生壓迫感而減低行車速率。
超高Super-elevation
公路平曲線路段,為抵銷離心力,提高外側路面之高度,即為「超高」 。

路面超高,曲線,與舖面摩擦係數的限制都會影響安全最高時速,
時速80km/h 以上的路面標準寬度為3.50 - 3.75M,
所以中山高的車道寬度是3.75M,二高的車道寬度是3.65M
我國高速高路設計標準,於平原區為120km/h,丘陵區為100km/h,山嶺區為80km/h,
在中山高苗栗以北丘陵地帶,因時速較低,所以曲率半徑比較小,
而在二高因曲率半徑較大,所以時速可以達 120km/h
目前既有高速公路的幾何線型還是固定的,110km+寬限10km已經達到120km上限了
除非改線, 高速公路的安全速限還是無法提高
提高速限是不可能的, 不如 把車速儘量能達到速限110

這會出現 2 個問題
1.速限上調20公里? 安全車距也要增加, 造成車流量Qmax降低 , 能裝的下這麼多車嗎?
2."速差"增加
速差(V2-V1)=a 或 -a, 速差越大, 對整體車流產生的能量衝擊波就會越大, 如果沒有足夠長的車距吸收 , 衝擊波膨脹到超出道路容量, 穩定前進的車流就會發生相變而崩潰

130km 和 外車道的80km (不是德國平均的140km)有 50km的速差
內車道還是要回到外車道 , 外車道還是要下匝道(速限40) , 市區道路(速限50)
超車和超越 讓同一車道沒有速差 , 在不同車道拉開"速差(V2-V1)
內外車到速差達50km , 由內車道變換到外車道時, 很難降下來,130km往前衝的動能需要有夠長的車距來吸收,如果中線車道的差別速限是100km,搭配的車距是65m→50m, 這樣擠的進來嗎?
如果先在內車道降速去配合能切入中線車道,就會在內側車道製造出速差(V2-V1)=-a 30km, 這30km的速差形成負的加速度,一減速後面的車都踩煞車,化為一股衝擊波作用於後面的車流

所以在歐洲看到有內外車道"差別速限"的路段,是和市區交通交會的區域, 且會做出"禁止變換車道", 內車道是不能下交流道的,不能換車道影響到中/外車道, 中外車道是要接上匝道,已降速排隊
差別速限就算是 內車道也是降低速限的 , 不是增加速限
"速限"在三個車道是全部降低 , 這是在比利時

內車道速限高一點,是因為此線車流是穿過市區,地上有劃線, 是不變換車道,不下交流道的車流

所有車輛能行駛的車行道 Carriageway 被區分成三條各自為一串的車流
每一串車流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每一串車流,如果前車慢後車快 (前車車速V1-後車車速V2)=負數 , 加速度-a會縮短彼此的車距, 會產生負的加速度-a, 衝擊波作用在整體車流上

怎麼辦? 換一個有車距的車道 , 而且要超過 (相對車速比較快,才不會產生負的速差值(加速度))

還必須要回到原本超越的慢車的前方,這樣才是調整讓 "快車" 擺在整列車流中,慢車的前面 , 車速慢的車放在後面
車流中一定有未達速限的車,這就需要超車,超越後,行駛到"有人開的慢"的前方去,超越過去後且回到原車道, 密度就下降
超車道一進一出的利用方式, 才不會增加車道密度的
應該是要回歸到路權 , 超車後離開 , 不是加高"速限" 增加"速差"

mioka wrote:
然後不趕時間想要慢慢兜風的人可以維持到中線或外線道路這樣~但是實務上很多開超車道的烏龜車其實只是覺得內線比較安心,因為不會跟大卡車共用同一條線道。
所以覺得應該把內線車道最高速限拉高到130公里,開到內線車道在沒有塞車的狀況下卻保持110以下的速度前進就視為違法~然後想要超車的人要把速度拉高到120以上~加速離開,這樣應該可以更有效率的紓解交通!

應該要回歸到 8-1-1的路權規定 ,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把低於80km的車搬去外側車道

提高速限要付出 增加安全車距 ,降低最大車流量Qmax 製造出"速差(V2-V1)"引發車流擾動機率的代價
台灣國道的超高 線形,曲率半徑也不容許 , 以130km過彎會有危險
herblee wrote:
答案在高管規則6高管...(恕刪)


我看你講的很辛苦,但你抓不到重點,導至你的文像老太太的裹腳布,其實整件事就是,法律有寫明超車道,但又但書成快車道,執法機關就依快車道來執法。如果覺的執法機關違法,誠心建議可以用法律途徑,好過你在這說這麼多沒人有力氣看。
breeze01

論文哥認為違法,但警察不抓,不就白寫。沒必要跟論文哥對話,我只管不被開單就好。我國三內道120表速續行,從沒被抓快抓慢。

2022-11-15 17:57
Kelly920925

最好安全觀念就是~儘可能遠離危險 或讓危險遠離我~ 如果可以請告知我您們車牌號 或大多哪時出沒國道 我盡我可能逃跑離開!請多保重! 有空上來 拉賽 賽...啊 (612也在耶..您好!)[你駕照掉了]

2022-11-15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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