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規定「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惟之後該條文已修正為「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係為避免轉彎車搶快通過中心處,反而對直行車造成重大危害;由於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因此裁決所呼籲: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路權觀念,並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下次還是乖乖停在線後等轉彎吧
應該很多人都沒有注意到..機車接近時,白車移動,有要行駛狀態,機車以為白車要前進而急煞...大家要看清楚.......白車閃紅燈又有要行駛狀態.,白車那位置應該有看見機車過來,卻沒有要停下禮讓直行機車,事發後又跑掉.....判得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