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ner wrote:我想問一下方向燈閃3(恕刪) 要閃到你完成變換車道或左右轉...你要換車道或左右轉打燈是要提示給別人看的..但大家看到了也不用去理會你.你要在安全的狀態下操作完這些動作而不是閃了燈你最大.駕訓班不是都有教嗎?
我覺得 很無感的一件事檢舉人覺得很爽 然後我網路繳款罰單 還蠻自然的(我連停醫院門口 抱幼兒下車 都被行車記錄器拍)但是正義魔人 永遠很自嗨 其實罰單也沒有車價的千分之一 開幾百萬🚗的人 怎麼會在意900元違停? 我只在乎不要拖吊
Woody58 wrote:是否誣陷,是以法官法律判別裁定,不是檢舉不成功就成立。你這種想法就像是提起民事刑事告訴不成立直接判誣告因為浪費司法資源一樣,你完全不懂法律吧! 請看清楚!個人所提是要"立法",現在當然不行。而且這些完全與司法資源無關,立法後,比對過往紀錄,罪證確鑿,警務交通裁量權即可。台灣109年檢舉案件成長至約六百萬件,成案約七成不到,等於將近一百八十萬件以上不成立,徒對警務人員造成無謂負擔,大家有感到交通秩序變好嗎?對維護社會秩序有熱忱是好事,但不知法、亂槍打鳥就猶如義和團,常此以往,只是增加社會對立、不信任。如樓主所言(或笑言)也開始當檢舉達人,真對社會是福?目前街頭已林立各種監視系統,大家還嫌不足,還要手機⋯⋯隨時對準自己?請問民眾對司法人員、警務人員知法犯法如何看待?是否可接受?相信是不行的!那檢舉達(魔)人自己州官放火,卻仍到處檢舉他人,也必須有制衡手段!當檢舉如野火燎原,人與人彼此不信任,有可能你只是拿起手機拍照,旁邊火爆的違規者卻認為要檢舉他,屆時可能不只棒球隊,大刀隊、火槍隊⋯⋯都可能上場。台灣目前道路規劃、設置、標線劃設仍存在很多缺失,很難有用路人上路不違規。舉個最簡單例子:現在越來越多的六米、八米雙向道(都會、鄉鎮)中間線改為雙黃線,交通法規雙黃線為不可跨越,試問在雙向道有人要回家會繞路順向右轉進門,還是直接跨雙黃線左轉回家?要到對門串門子或購物會繞到路口再過馬路?前方有機車、腳踏車慢慢騎,會跟在後面慢慢開或跨過雙黃線超過去?過去警務執法,以重大違規、影響交通為優先,因為不管是交通法規或道路規劃、設施都存在很多不足,真要依法執行,用路人荷包皆須大失血。例如:艷陽天飄雨有多少駕駛會開大燈?啊!昨日白天台北市下雨,開車忘了開大燈,希望別遇到檢舉魔人。但也沒看到有其他駕駛開大燈呀!守法,但不要把自己綁死。
立院三讀「道交條例」修法 限縮民眾檢舉46項目新頭殼newtalk | 黃建豪 台北市報導發布 2021.12.07 | 15:34因應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案件,造成警力不堪負荷,立法院今(7日)三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明列46種違規樣貌,舉凡常見的機車駕駛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併排停車、公車站10公尺內違規停車等;另針對民眾連續檢舉部分規定,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才可以檢舉同一違規行為。隨著智慧型手機、行車紀錄器盛行,民眾檢舉近5年來成長將近4倍,但為避免跟拍、惡意報復、針對同一違規車輛或無效檢舉等情況,造成警力不必要的消耗。尤其民眾年成功舉發紅黃線違規停車就多達了230萬件;因此修法後,紅黃線違停、任意駛出邊線,在不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已不再開放民眾檢舉,立法院今也再度三讀「道交條例 」部分條文修法,明定可檢舉的違規項目。「道交條例 」今三讀通過的道交條例第7之1條「開放民眾檢舉項目」條文,明列開放民眾檢舉的46個項目,並將檢舉樣態分為動態違規、靜態違規兩大類。動態違規部分,多為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部分,包括駕駛人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在高、快速公路不當行駛及裝載,駕駛人有蛇行等危險駕駛行為,違規超車、迴車,闖紅燈、闖平交道等行為。靜態違規方面,有限縮於在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包括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等特定地點的違規停車,併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等。三讀條文也通過,民眾連續檢舉部分,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才可以檢舉同一違規行為。此外,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民眾檢舉案,經查證屬實,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1-12-07/677775